2002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考试试题答案及解析(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2-02-11

  8.【答案】AB.
  【解析】此题测试转化犯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的情形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行为人具备刑讯逼供的基本犯罪构成,而且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争霸、报复等藐视社会秩序的动机,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致人死亡的,是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应当按照《刑法》第236条的加重法定刑处罚。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适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应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因此此题选AB。

  9.【答案】CD.
  【解析】此题测试对盗窃罪可以适用死刑的情节问题。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⑴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⑵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因此此题选CD。

  10.【答案】AD。
  【解析】此题测试单位犯罪问题。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因此此题选AD。

  四、法条分析题。
  【答案与解析】该法条规定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处罚问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又称非法所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⑴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
  ⑵客观方面表现为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⑷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或支出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财产或者支出的来源是非法的,当司法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时,因主观上不愿意而拒绝加以说明,从而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因此,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
符合上述四个构成特征的行为,就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五、案例分析题。
  1.【答案与解析】本案中乙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规定,患有精神病或者痴呆病的妇女,因为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行为人明知妇女患有精神病或者痴呆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管使用何种手段,也不管该妇女是否愿意,均以强奸罪论处。乙的行为虽然是因为受教唆,但乙已经年满18周岁,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构成强奸罪。但是应当考虑到,乙的父亲将其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前因后果,属于自首,对于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对乙应按照强奸罪定罪,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甲教唆乙与痴呆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共犯,教唆犯是指故意所示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成立教唆犯的成立要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的行为。二是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的故意。此案中甲符合构成要件。对教唆犯应当按照条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处罚,同时,甲曾于199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到2001年4月才期满,1999年12月,甲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此,对甲,应当撤销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新犯的强奸罪(共犯)所应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此题涉及强奸罪的构成、刑事责任年龄、自首情节、共犯、教唆犯、教唆犯的从重情节、缓刑考验期、数罪并罚等知识点。要逐一分析,注意层次的清晰性。

  2.【答案与解析】首先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要件是  主体为二人以上;客观要件为犯罪人为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要件为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中甲、乙、丙事先商议,并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故构成共同犯罪。并且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因为盗窃是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属于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因为三人事先已协商一致;属于简单共同犯罪,因为三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分工;属于一般共犯,因为三人并非有组织犯罪。
  本案甲、乙、丙经事先商议,前往某办公大楼盗窃29寸彩电一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共犯。所谓盗窃,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得手之后,丙恰逢大楼值班员老丁头从旁边厕所走出准备打扫卫生。见丙形迹可疑,欲用拖把上前阻挡。丙抢过拖把,将丁推倒在地并用拖把塞住了丁的嘴,不让其叫喊的行为使盗窃行为转化成了抢劫。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适用这一规定的条件是:⑴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⑵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⑶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本案符合上述条件。其中使用暴力的虽然只有丙一人,但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中个人的犯罪行为视为共同的犯罪行为,且甲、乙对丙的行为并没有明确制止。因此本案对甲、乙、丙应按抢劫罪共犯定罪处罚。

  3.【答案与解析】此题中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所谓故意杀人是指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因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自已进行辱骂,恼努之下冲上去与乙撕扯在一起,使乙被拌倒,头部撞在桌角上而休克,然后慌忙离开乙家。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乙的死亡,并且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甲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抢劫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盗窃罪的以大特征是秘密窃取,即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发觉的方法;而抢劫罪则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此题中甲使用暴力在先,使用暴力的原因是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自已进行辱骂,而非窃取财物,而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因为当时乙已经休克。
  甲的行为构成杀人罪(间接故意)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所谓数罪并罚,是指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原则。
  另外,甲构成累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5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其构成要件是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此案中甲曾于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到2001年尚未满5年,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和盗窃罪并罚,也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甲构成累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此题测试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类型、盗窃罪与抢劫罪的界定以及累犯的概念和处罚问题。

  六、论述题。
  【答案与解析】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状态。犯罪未遂具有如下特征:
  ⑴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
  ⑵犯罪没有得逞。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征,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在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这三类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犯罪中,犯罪没有得逞的具体判断标准有所不同。在结果犯中,是指犯罪没有达到法定的危害结果;在危险犯中,是指没有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在行为犯中,则是指行为人尚未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
  ⑶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从性质上讲,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根据司法实践,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行为人以外的客观原因、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行为人认识错误三个方面。
  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我国采取得减主义,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斟酌裁定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状态。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没有得逞是否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一个重要特征;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自动放弃犯罪是其实质性要件,因而犯罪没有完成是由于犯罪分子自身意志的原因。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区别在于犯罪是否得逞。犯罪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而犯罪既遂是指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实行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已经得逞,包括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
  这个问题测试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处罚原则,对此要详细论述。对于犯罪未遂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区别,首先明确这四者都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因此要从阶段、原因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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