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3)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30


2.权利义务的构成:单务(赠与、借用、悬赏广告、单方允诺、遗赠、无偿保管、无偿民间借款、保证担保)——双务(商业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
3.是否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报偿:有偿(买卖合同、保险合同、遗赠扶养协议、商业借款合同)——无偿(赠与、无偿民间借款、无偿保管、遗赠、保证担保)
4.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诺成性(买卖、运输、行纪、租赁、赠与、保证担保、抵押权合同、质权合同、商业借款合同)——实践性(民间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
5.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要式(房屋买卖合同、保证担保、抵押权合同、质权合同、设立遗嘱、婚姻成立、遗赠扶养协议)——不要式(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6.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主——从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明示(口头、书面)和默示(作为、不作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合格 行为能力应当与其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相适应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外部表示与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不真实有两种情况:1)受相对人威胁、欺诈或乘人之危 2)重大误解
3.行为内容合法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4.行为形式合法 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相应的形式 否则无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 以该条件是否成就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
条件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事实 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未来性 2.或然性 3.非法定性 4.合法性
条件的种类:延缓/停止条件(条件成就时生效)和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失效)
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 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
期限与条件的区别:条件的成就与否无法预知 具有或然性 期限可以预知 具有必然性
期限的分类:延缓期限/始期(期限到来时生效)和解除期限/终期(期限到来时失效)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
1.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但不具备有效要件 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绝对确定无效 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
3.自始当然无效 无需任何人主张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非合同行为
3.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乘人之危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违反非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7.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规避法律的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 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1.重大误解 行为的性质、标的物、价金、当事人
2.显失公平 仅指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的缺乏经验而造成的不公平 不包括因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3.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1.无效的条件不同 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2.无效的时间不同 被撤销后才转变为自始无效
3.有权主张无效的人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主张无效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才可主张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 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 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 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允许事后补正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4.债务承担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在被追认或拒绝之前的效力是不确定的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1.尚未履行的: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
2.正在履行的:应当终止
3.已经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1)返还财产 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包括双方返还和一方返还 2)赔偿损失 过错责任原则 3)追缴财产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 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 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的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至少有三方参加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1)须有代理权(委托、法定或指定) 2)个别事项不得代理(婚姻登记、遗嘱) 3)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与传达人、居间人不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与行纪不同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商务)并收取报酬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 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是代理
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通常情况下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因代理行为而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
不得代理的行为: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演出、讲课)
代理的种类:
1.根据代理权的来源不同:委托代理(委托合同+授权行为=委托代理权)——法定代理(法律直接规定无需授权)——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2.根据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的不同:本代理——再代理/复代理/转委托
再代理的适用条件:1)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追认 否则代理人自负责任 2)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 无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 均发生效力
3.根据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是否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显名代理——隐名代理(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为代理他人行为 《合同法》承认)
代理权: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是代理的核心内容
代理权的产生:委托授权、法律直接规定、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
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越权代理需被代理人追认 否则由代理人自负责任 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为民事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不得滥用代理权:不得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无权代理: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 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3)行为人原本想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的效力: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 视为同意他人代理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必须是善意第三人才享有 催告期为1个月 催告期届满而本人仍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在被代理人追认或拒绝之前 善意第三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消灭该无权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必须存在“外表授权”)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以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为标准来判断) 4.相对人及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1.表见授权 2.授权不明 3.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1.被代理人死亡 2.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4.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被代理人辞去委托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1.被代理人死亡 2.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单位取消指定 5.其他原因引起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收养关系解除、监护人被撤销、夫妻离婚)
被代理人死亡后 代理关系并不必然消灭 下列代理行为仍然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为代理行为 2.委托书中约定待某一代理事项完成后代理关系终止 而在被代理人死亡时该事项尚未完成 代理人继续为代理活动 3.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全体承认的代理行为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代理活动
诉讼时效:又叫消灭时效 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是权利以致该权利或源于该权利的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属于强制性规定 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延长、缩短或排除适用
诉讼时效抗辩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 人民法院不应解释提醒和主动适用 一审未提出而二审提出的 除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之外 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产生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 预定期间届满则该项实体权利归于消灭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法律后果不同:实体权利消灭——产生对抗请求权的抗辩权
2.适用条件不同: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自愿履行的可以请求法院追回——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自愿履行的不能要求返还
3.期间不同:固定不变——可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债权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
1.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等
2.侵权行为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请求权等
3.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 如抚养费请求权、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等
4.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等
5.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损害赔偿
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也称一般诉讼时效 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分为短期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 该请求权在自交付日满10年后消灭 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适用期的除外)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长期诉讼时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3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年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不得中断、中止 可以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断:从中断时重新起算 1.当事人提起诉讼(未受理、驳回起诉、自动撤诉的不中断) 2.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 3.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要求 4.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承诺(向第三人作出的认诺不具有中断效力)
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中断效力的事项: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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