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商鞅变法
(1) 主要内容
1) 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夏商周称法律称为“刑”; 春秋前中期称为:“刑”或“刑书”;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法”)
2) 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 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工授爵;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4) 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和“明法重轻”等主张。
a. 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推广。
b. “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清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碍。
c. 不赦不宥。“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笋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虽忠臣孝子,有其过比以其断。“
d. 鼓励告奸。
e. 实行连坐。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
(2)历史意义: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三.总结秦朝法律制度的特别之处。
四.总结汉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 “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2.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二) 立法概况
1. 基本的法律形式:
(1) 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具有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2) 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 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 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断。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
2.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3. “汉律六十篇”:
(1) 《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 〈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
(3) 〈越宫律〉: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4) 〈朝律〉:武帝时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