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法硕(非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刑法学

万学海文 /2009-10-28

正如我们在解析一种所说2010年的大纲相比于2009年而言并无太大变化,刑法学的变化仅仅是一些细枝末节的修改。比如,就大纲而言,其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第三章第三节中,将“刑法因果关系”改为“刑法的因果关系”,很明显,这对考试不会有太大的影响;第六章中,第二节里将“继续犯的意义”改为了“继续犯的法律后果”,第三节中将“连续犯的意义”改为了“连续犯的法律后果”,而在教育部考试中心出的“考试分析”一书中,在这两部分中,提到继续犯的法律后果,其表达为分析继续犯的法律后果的意义,可见,这两个知识点在实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变化,考核的内容还是基本一致的。由上,我们可以看到在刑法学部分,大纲其实并没有明显的变化。不过,有一个我们万万不能忽略的情况就是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涉及的内容较多,可考性很强,考生应该予以重视,我们也将在下文中专门就该修正案予以分析。

  大家都知道,刑法学的逻辑性和结构性比较清晰,首先是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部分又可以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分则部分则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分为十大类犯罪。“重点恒重”作为刑法学考试的最大的原则之一说的就是对于刑法学部分,其重点是不变的,总则和分则相比,总则无疑是最大的重点,同时总则中又以犯罪论为重点。我们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刑法总则部分尤其是犯罪论处处重点,处处是考点。

  下面,我们就结合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体系和2010年的考试大纲对刑法学考试的重点知识予以归纳,期冀能对考生的复习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 重点知识点的分析

  作为一个已经基本成型的考试,法硕联考已经相当成熟,其考核方式已然固定,虽然今年出现了法学与非法学的区分,但是考查方法和题型都没有任何的变化。  从历年的考试来看,刑法学的考试越来越灵活,更偏重于对应用能力的考查,并且作为一个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的模式来讲,法硕联考偏重于对应用能力的考查会是一个长期的趋势。如果有同学看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就会发现,法硕联考中刑法学的选择题和司法考试的有很大的共同性,即很多题本身就是一个小的案例。这就要求我们在复习的过程中要学会将理论和法条知识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中。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刑法学的考查是“重点恒重”,这些重点主要是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总则部分,尤其是其犯罪论部分,二是分则中的重点罪名。在这之外,今年的第三个重点就是刑法修正案七所涉及到的知识。

  二、 对重点知识点的归纳和梳理

  (一) 总则部分

  第一章绪论中,重点掌握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对于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不但要掌握其概念、学理根据、具体规定,还要能予以应用、区分和准确判断。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要掌握其内容,并能再认其具体的表现;第一节的概述予以了解即可。

  第二章犯罪概念,考生应能熟记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不同的犯罪定义所反映的不同的犯罪观应有所了解;第二节中犯罪的基本特征部分则应当掌握。

  第三章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所在,也是刑法学考试自古以来的重点。第一节中要掌握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犯罪构成的分类,各种犯罪构成的含义和要件;第二到第五节,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予以分述,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于这些内容,考生应当全部掌握!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对犯罪客体的理解、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异同、客体的分类、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犯的要件和分类、刑法的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年龄、各种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的处罚、犯罪故意、过失、认识错误等。可以说,上述这些知识点年年必考,是每一个命题人都热衷的考点,考生务必彻底吃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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