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法硕(非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民法学

万学海文 /2009-10-28

  一、大纲变化和民法的特点

  正如我们在解析一种所说2010年的大纲相比于2009年而言并无太大变化,民法学更是如此,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既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又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各个具体制度的内容之间盘根错节,具有比其他部门法更为明显的严密体系。也正因为如此,民法成为大部分考生最头痛的科目。

  根据李建伟教授的观点,学习民法,在掌握各个具体制度理论精髓之基础上,应当务求贯通各项制度之间的联系,既能从体系上整体把握民法理论,又不乏对具体制度的探微见幽。否则就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陷入自相矛盾的歧途。

  二、民法的知识体系

  在复习上,考生应当注意在脑海中建立起民法的知识体系,在解析(一)中笔者曾经对民法知识体系做过一次粗略的划分。在这里我们尝试用另一种方式来构筑民法体系:

  (一)民事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对此的法律规制主要见于《民法通则》。

  2、法人

  (1)企业法人:这又分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

  3、其他组织: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其中后者又分为合伙企业和

  其他合伙组织。

  在民事主体部分,《民法通则》做出的是一般性的规定,特别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方面,比如,对于公司企业法人由《公司法》予以调整,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则由《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非公司企业法人则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调整。故而,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只要能掌握一般性的规定即可,对本部分重要知识点的梳理详见下文,此处不多述及。

  (二)民事权利

  1、人身权:主要是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属权、亲子权、荣誉权等。

  2、人格权

  (1)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

  (2)具体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等

  3、继承权(继承法)

  4、知识产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专利权(专利权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

  5、财产权

  (1)物权

  A、所有权:不动产(土地、房屋等)、动产、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

  B、占有

  C、他物权

  a 用益物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等

  b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2)债权

  A、合同之债

  B、单方允诺之债

  C、缔约过失之债

  D、侵权之债:一般侵权、特别侵权

  E、无因管理之债

  F、不当得利之债

  在民事权利方面,毫无疑问,主要知识点和重点集中于物权和债权部分,在这两个部分

  又以《物权法》和《合同法》为重点中的重点,这两个法律和《民法通则》加上与它们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构成民法学部分中的核心。在这个核心之外,继承、婚姻家庭和知识产权部分每年也都有考查,相比较之下,继承和婚姻家庭部分知识点集中、重点突出,比较容易掌握,而知识产权部分则显得比较零散。所幸知识产权部门所占分数不多,对重要知识点予以掌握既可。

  三、对大纲重点知识点的梳理

  前已述及,民法博大精深、知识点众多,而且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作为民法的核心部分处处是重点,所以下面所梳理的知识点都只能是相对的,笔者建议考生对于前述的总则、物权和合同(起码对合同总则部分和重点合同类型)部分全盘掌握,不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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