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为内容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行为内容合法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其次,行为内容合法还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所采用形式的合法性因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而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6条的规定,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57、答案: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假借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十、辨析题
58、答案: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是指女儿嫁出去之后,就与父母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了。
首先,“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有一定的正确性。
嫁出去的女儿与丈夫及夫家的父母组建了新的家庭,根据《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出嫁女儿有扶养丈夫、赡养公婆的义务等等。从这个角度来说,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又形成了新的家庭权利义务关系,出嫁女儿与自己的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一定的变更。
其次,“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又是片面的。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因此已婚的女儿也属此列,仍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平等观念在继承制度中的反映。继承权男女平等,对于被继承人而言,其不分性别地享有于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对于继承人而言,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代位继承等均不受性别的影响。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已婚的女儿享有继承权,可以平等的继承父母的遗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不完全正确,已出嫁的女儿与新的家庭建立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女儿与父母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