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法条分析题
59、答案: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的特征
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保证具有以下特征:
1.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保证人须具有代偿能力,即具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的能力。我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也不得为保证人。
2.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债权人并不要求保证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债权人之所以接受保证,是基于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的信任。
3.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
从属性,是指保证以所担保的主合同债务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债务无效或变更、消灭,保证也随之无效或变更、消灭。补充性,是指保证人只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设定条件
1.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依保证合同而设立。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除须具备主合同的有效成立前提条件外,保证合同本身还须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才能成立。
(三)保证的效力
1.当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是指保证人所担保的债务,一般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加以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行使其权利,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在一般保证时,债权人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时,债权人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3.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代位求偿权。
即保证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代为履行债务的限度内,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向债务人追偿。
十二、案例分析题
60、答案:
(1)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也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乙为承租人,故其享有该栋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2)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丙是抵押权人,该楼房作为抵押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本题中不存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的竞合问题。
(3)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条件是:丁所支付房价较高,且代替甲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乙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在同等条件下,即所付房屋价款相同数额的情况下可优先购买。所以丁只有支付房价高于乙时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