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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代理权是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就在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当遵循一些基本规则: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或变更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2、代理行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代理权的授予
    1、授予之代理权范围在法定代理,代理权的内容与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在委托代理,应以授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确定。代理权的授予与代理权的范围有关联,也就是代理权的范围通常以代理权之授予行为作为判断标准。(1)授权范围仅及于特定法律行为的,属于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就该特别事项为代理;(2)授权范围及于某类事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代理权的发生
    代理权的概念:1、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2、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代理权的发生:1、法定代理权的取得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亲属或其他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代理的法律要件
    1、须有三方当事人2、代理的标的——民事法律行为3、须依代理权——核心要件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权限。4、须为本人计算——代理事务要亲自履行代理制度的价值,就是以被代理人利益为取向。因此,代理人对于代理事务要亲自履行,予以与自己事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委托又称委任,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2)从事的事务不同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行为并承受法律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2、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A.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a、民事法律行为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1、概念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对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体系化规定,但在具体制度中却规定了效力未定行为。合同法第48条之无权代理、第51条之无权处分、第84条之债务承担皆为对效力未定行为之规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1)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项、《合同法》第54条第1项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2、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民法通则》第60条和《合同法》第56条都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有:1、定金条款。合同中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条款仍然有效,但是超过20%的部分无效。2、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3、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形。如篡改遗嘱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B.例外:a、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期限的法律要件(1)须属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2)须属必成事实,即其发生为确定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如千年以后赠与),不能被设定为期限。3、如何区分期限与条件(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A.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B.条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1)当事人;(2)标的;(3)意思表示。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指成立某一法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依法还须具备的其它特殊事实要素。包括:(1)要物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交付标的物。(2)要式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做成法定的形式。3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意思表示瑕疵
    1、欺诈所谓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是:(1)在欺诈人方面:A.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欺诈往往呈现为积极行为,而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意思表示的类型
    1、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1)明示。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示有租用该车之意。A.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如以口头语言洽谈并订立的合同,以口头语言委托代理人,以口头立遗嘱。口头形式的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含义:(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劳动者即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处的“户”,不是在户籍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工商管理上的管理单位2、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经营依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自然人与公民
    1、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2、公民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2、有价证券具有下列特征:(1)代表财产权利。有价证券券面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2)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有价证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货币
    1、概念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在我国,货币有人民币和外币之分。人民币是法定流通货币,外币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债的给付标的。2、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效力:(1)在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1)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A.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B.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物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2、特征(1)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2)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3)可支配性(4)独立性:△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到民事主体问题。(2)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特征(1)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方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所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3、不属民法调整的:(1)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1、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2、意义——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统帅和指导作用、指导思想(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成立条件
    担保物权的竞合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的物上担保权。只有在同一标的物即用于设定物上担保的同一项财产上,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物上担保时,才会发生担保物权的竞合。至于该标的物为一物或数物还是整体财产,则在所不问。如上所述,同一物上也可存在数个同一种的担保物权,如数个抵押权,此属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
    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为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我国物权法对于存在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动产又被留置作了规定,即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物的担保的竞合属于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同种的担保物权且担保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因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而质权是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成立要件的,所以在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得将标的物再用于质押,成立质权,因为于此情形下,后设定的质权无害于抵押权。此时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若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由于留置权与质权都是以占有标的物为其存续要件的,留置权得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质权在占有丧失而又不能回复时也消灭。但因占有不以直接占有为限,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发生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就其发生而言,有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质权。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再设定质权的,如经所有人同意,质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概念(1)有名合同。指《合同法》或其他法律确定了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物权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均属有名合同。(2)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概念(1)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须注意:下列两类合同以前为实践合同,现在为诺成合同:①动产质押合同(《物权法》第212条对《担保法》第64条第二款作了修改);②自然人间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条对《民通意见》第128条作了修改)(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概念(1)双务合同。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承担合同义务,且互为对价,一方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对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2)单务合同。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单务合同有两种类型:①仅一方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例如借用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概念(1)有偿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2)无偿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划分,与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划分,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一般来说,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单务合同却并非皆为无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1.概念(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2)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2.分类的意义①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概念(1)束己合同。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2)涉他合同。指部分突破合同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涉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1.概念(1)一时性合同。指可以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一次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履行。在后一种情形,因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2)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教唆无行为能力人
    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一)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连带责任【《侵权法》第9条】(二)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责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法》第9条】*注:原则上的单独责任和例外的按份责任!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1、收养关系解除条件(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权的;(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悬赏广告
    《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1.两个重要例外【例一】甲饲养的名贵藏獒走失,甲遂于街区张贴启事,声明:“如有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万元”。乙不知甲所发启事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要约
    一、要约申请《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二、要约构成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特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所谓特定人,即外界能客观确定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承诺的生效和撤回
    一、承诺的生效《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因承诺的方式不同而不同:1.以对话方式承诺。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即时承诺,要约人“了解”承诺内容时,承诺生效。2.以通知方式承诺。以通知方式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所谓“到达”,指到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承诺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宣告失踪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是2017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宣告失踪,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1、宣告失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监护具有以下特征: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监护的目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3、引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有以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2、民事责任的分类:(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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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