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材笔记 考研复习必备(5)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5-06-30


第六章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第一节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它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推翻资产阶级专政和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重要武器,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和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
无产阶级专政又称工人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实质。具体来说,是无产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对反抗和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敌对阶级和势力的专政,而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实质上是无产阶级领导广大人民群众掌握国家政权。
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第一次提出无产阶级政治统治的思想,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是使工人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还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的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于国家,即统治阶级无产阶级手中,并尽可能的增加生产力总量。
1850年,马克思在《1848-1850法兰西阶级斗争》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指出该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灭这些差别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阶段。
1852年,马克思在致友人约•魏德迈的信中讲到马克思主义与最深刻的资产阶级学说的区别: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在马克思之前就已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马克思的新贡献是证明了以下几点: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
基本观点:无产阶级专政是使无产阶级变为统治阶级,无产阶级通过掌握国家政权来实现对整个社会的领导(政权问题);夺取国家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首要标志(各国途径不同);无产阶级政治统治与实现民主一致,无产阶级专政既是对资产阶级暴力反抗的镇压,又是新的真正的民主的国家;提出无产阶级专政是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时期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是消灭阶级,进入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既艰巨有遥远)。
过 渡 时 期(小)/社 会 主 义(共 产 主 义 低 级 阶 段)/共           产            主           义   
过               渡              时              期(大)
113.    资本主义时期                                                                                    共产主义时期
二.列宁继承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无产阶级理论,并创造苏维埃国家政权形式,亲自领导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并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既是在阶级社会中代表多数人意志的形式,也是社会主义国家阶级实质,是阶级社会中最高类型的民主。
无产阶级专政作为过渡时期应当具备的特点—
    政治上,剥削阶级已被推翻,但阶级斗争仍很激烈,因此对反革命分子进行镇压十分必要,镇压机关包括暴力机关和法,同时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已非旧国家而是无产阶级掌权的新国家,所以他下定义为无产阶级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同时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民主;
    经济上,无产阶级专政在开始就应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存在,随着资产阶级被消灭,无产阶级可实行彻底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但在分配制度上还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按劳分配的不平等是一种资产阶级法权,所以社会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仍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国家,或称为“半国家”
    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任务是
117.    巩固无产阶级政权
118.    明确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是发展经济,成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社会劳动组织,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经济基础
怎样理解无产阶级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列宁选集第三卷623页—涵义:
    针对剥削阶级统治而言,对于旧政权制定的法律,革命的新政权决不受其约束,革命的利益高于一切,凡是妨碍革命利益实现的法律都应当予以废除;
    针对革命政权自己制定的法律,若其已不适应革命发展需要,也应当通过一定程序加以废除或修改,无产阶级专政制定的法律不应限制无产阶级自己的任务的实现,否则法律就失去自己的本质;
    专政概念是国家政权整体概念,反映国家政权的性质,即国体,故专政体现国家主权性(国家权力对内至高无上,对外独立自主,不受任何国家的权力干涉),因此专政不应受法律约束,而法律相反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是为实现无产阶级专政任务而发挥作用。
三.如何完整准确的理解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
人民民主经历两个发展阶段:
    1954年社会主义改造之前,新主主义民主专政阶段。特点:专政对象是帝国主义、买办资产阶级;专政主体是工人、农民、民族资产阶级以及小资产阶级
    1954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实质上的无产阶级专政阶段。特点:专政对象不是三座大山,转为资产阶级,包括民族资产阶级;统一战线分为两个联盟,工农联盟(基础)在爱国和拥护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基础上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
第一方面:社会主义时期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第二方面: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政权,是工人阶级对社会实行国家领导的政权,集中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集体利益
第三方面:它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权
第三方面:它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存在和发展的形式
第五方面:它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专政相结合
第二节  关于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法不可能产生于任何剥削阶级社会,因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阶级在夺取政权前不可能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因此无产阶级要建立社会主义法,首先必须夺取国家政权,这是世界各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共同前提。
    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这是社会主义法与剥削阶级法产生的最大差别。社会主义法从性质、本质上讲应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因此在社会关系、阶级内容上甚至在法的形式上,都很难直接继承旧法的传统,尤其从政治上讲社会主义法的建立是对旧法体系的彻底摧毁。摧毁旧法体系是指从本质、根本上,整体上对旧的法律体系加以根本性否定,但是还是有选择的批判的吸收旧法当中的合理的因素,把旧的法系当作一种传统文化遗产对待,即采取辨证的扬弃的态度。
    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社会主义法是人民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一方面反映人民意见;另一方面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教育,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并不是说让其直接立法,而是在法的创制中充分发扬民主,征求广大人民意见,通过新的民主制度把人民经验归纳总结,以此为基础建立社会主义法制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
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民主革命时革命根据地的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雏形,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积累宝贵经验,根据地建立的是地方红色政权,必然制定法律规范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彻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即法的产生由新民主主义法的性质向社会主义法的性质转变

第七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指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上升为法律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邓小平的新概括,从生产力、生产关系角度全面论述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主要内容,即社会主义物质条件的特征
128.    从生产力发展方面来看,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比资本主义制度更快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129.    从生产关系方面来看,社会主义制度的目标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点最终体现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特点
社会主义社会政治阶级关系特点
a)    实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绝大多数人的专政
b)    坚持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包括立法、司法等一切国家机关,坚持以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
c)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在其指导下建立各个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学科体系,广泛传播马克思主义,使其成为主导性的意识形态
d)    实行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
e)    在政治上仍然存在一定的敌我关系,敌对势力主要指企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敌对势力和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国内外间谍特务
私营企业主阶层产生于工农之间,这一社会阶层尚未形成独立阶级,原因在于经济基础不稳定;社会身份联系不稳定,来源于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等;未形成全国性的独立的政治组织;没有独立的阶级意识
政治上具有两面性:剥削工人剩余价值,有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愿望;拥护社会主义和共产党领导
目前,这一阶层与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他们的关系若适当处理,完全可以用非对抗性方式协调,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若这一关系处理不好,党和国家不对私营企业阶层加强教育、引导、监督、管理或这些人不接受党的领导,这一矛盾可能激化。处理好这一关系的最恰当途径,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法制范围内协调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关系,在共产党领导下制定法律,反映各阶级和阶层人民的共同意志,并且在其领导下严格执法,达到司法公正。
如何看待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剥削问题?
剥削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存在又是生产力发展不够的结果。在生产力达到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剥削现象必然存在,因此,应从生产力角度,而非道义角度看待剥削。在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阶层有权凭借其资本获得非劳动收入,只要是合法收入,其活动就应依法受到保护。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允许和保护合法剥削,打击和取缔非法剥削。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与人权
一.人权概念
人的权利:对被一定社会经济条件所制约的人的行为自由的价值确认。(人的行为自由的范围越来越大)
人权是客观上人能够做到的行为自由的范围。(不断变化)
人权是一定社会观念的价值确认。在阶级社会中,人的价值观有阶级性,还具有一定的道德意义,在这一意义上讲,人权这一概念本身并非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有历史性和阶级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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