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理学复习重点(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9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权利、义务的分类
1.    存在形态
    应有:权利的初始形态,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    习惯:长期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法外权利
    法定: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也包括推定权利,但不允许推定义务
    现实: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
2.    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基本、普通
3.    对人们的效力范围
一般:对世、绝对、不特定
特别:对人、相对、特定
4.    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
    第一性(原有):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    第二性:救济权利
5.    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
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6.    权利主体
个体、集体、国家、人类
 
★权利、义务的关系
1.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1)相互关联、对立统一: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主动,一个受动
(2)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2.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
3.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
(3)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的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4.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
3.    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
4.    权利行使只受法律限制
 
★法律行为的定义、基本特征
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法律性、意志性
 
★法律行为的结构
内在方面:动机、目的、认知能力
外在方面:行为、手段、结果
 
★法律行为的分类
1.    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
(1)    个人、集体、国家
(2)    单反、多方
(3)    自主、代理
2.    行为的法律性质
(1)    合法、违法
(2)    公法、私法
3.    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
(1)    积极、消极
(2)    主、从
4.    行为构成要件
(1)    (意思)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2)    要式;非要式
(3)    完全:发生完全法律效力;不完全:不发生或部分

★法律关系的概念
以法律规范为基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分类
1.    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
2.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    调整性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    创设性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3.    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
4.    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
5.    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    第一性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    第二性法律关系: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概念
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然人、组织、国家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定义
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特性、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特性:客观性、有用性、可控性、法律性
种类: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行为;信息
 
★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的种类
1.    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2.    肯定式法律事实与否定式法律事实:只有当这种事实存在/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定义
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的不同
道: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 / 社:决定论
 
★法律责任的本质
法律责任是:
1.    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    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    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法律责任的构成
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归责的定义
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原则
责任法定、因果联系、责任与处罚相当、责任自负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
时效、不诉、自首、立功、补救、协议或意定、自助、人道主义

★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之间的逻辑关系
1.    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含义
    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    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之间的逻辑关系
(1)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    法律规范调整和制定法律行为
    法律行为处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
(2)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3)    法律责任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4)    法律规范规定法律关系、对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层面的评价、直接规定法律责任的产生及适用

★法律程序的普遍形态
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法律程序的含义要点
1.    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2.    旨在作出法律决定
3.    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
4.    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
5.    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
6.    可以进行价值填充
 
★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1.    分工: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的分配
2.    抑制:通过时空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
3.    导向:通过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依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延续、在空间上展开
4.    缓解:通过时空要素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解紧张气氛,为冲突解决提供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
5.    感染:法律程序的仪式性、象征性和由其带来的神圣性会感染人的心态和情绪,使主体产生心理上的无意识的服从
 
★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1.    程序的分化
决定权的分散、程序的阶段性划分、结构性安排
2.    对立面的设置
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间进行制度性交涉和妥协的装置
3.    程序中立:
程序的预设性、程序设置的中立性、决定者或程序主持者的中立性
4.    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
    自由参与:自愿;不止是同意和承认,也把异议、反对和批评包括在内
    平等参与:参与者在程序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参与是公平的
    实质性参与:参与是法定的、有制度保障的;参与能实质性影响结果
5.    理性对话和交涉
6.    信息充分和对等
7.    公开
    程序结果和理由的公开
    程序进行过程的公开
    作为参与前提的资讯和信息的公开
8.    及时和终结性
    程序通过形成一项最终的决定而告终结,其与程序的时限性相关联
    结果应是从过程中生成的,程序对结果的形成具有唯一的决定作用
    该结果不能被随意推翻,对该结果的修正必须通过启动另一法律程序来进行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工具性价值、内在独立价值)
1.    促进实体目标实现
2.    增进效率和福利
3.    限制权力恣意以保障权利
4.    保证决定的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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