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考研民法总论笔记精华版魏振瀛(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19


    第七章: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预测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预测题)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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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 是有对价的法律行为, 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 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 方支付财产代价。 3、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 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 一方的权利。 〔单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4、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诺成性法律行为〕 又称不要物行为, 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 法律行为,这种法 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 〔实践性法律行为〕 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 的物才能成立生 效的法律行为。 5、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的形 式不能成立生效。 〔不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 采用何种形式可由 当事人自由决定。 6、其与原因的关系 〔要因法律行为〕 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 就不能成立生效 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 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 力的法律行为。 7、发生效力的时间 〔生前法律行为〕 又称为生存行为,是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存时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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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后法律行为〕 又称为死因法律行为, 是指于行为人死亡后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 行为。 (如遗嘱) 8、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 〔主法律行为〕 是指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 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 行为。 〔从法律行为〕 须依赖于其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第二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要素 〔意思表示〕 指行为人欲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 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的要件和内容。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1、口头形式:指以口头语言的方式作意思表示。 2、书面形式:指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作意思表示。 3、默示形式:指不直接以语言文字而是通过行为作意思表示。 (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1 表示方式 明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者法律或交易习惯所确认的其他表示方法, 直接表 示其意思的 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通过表示然的行为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2 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是指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3 表示到达对方的方式 对话的意思表示 示,如当面或 用电话所为的意思表示。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对方了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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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可直接入于为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
    是指表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直接可为对方了解而是间接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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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意思表示。 (如书信、第三人传达) 4 意思表示有无瑕疵 健全的意思表示 是指无瑕疵的意思表示。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是指表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表示人 的意思形成 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 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意识表示的瑕疵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故意的不一致: 故意的不一致: (1)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出不同意思,其并无受其意思表示拘 束的意思而为意思表示。 (2)通谋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 (3)隐藏行为。指表意人为虚伪表示而其真意为发生另外的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 ? 无意的不一致。 无意的不一致。 (1)错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使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误传。指第三人无意地传达错误而造成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预测题:3 种意思表示的各自的构成要件?) 2、意思表示不自由。 (1)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3)为难中的意思表示。 五、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指阐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正含义。
    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行为〕 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一、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预测题) 1、一般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 2、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 指特别的一些民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特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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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预测题) 1、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指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
    第四节:附条件、 第四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行为人设立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 行为。 1、条件的概念与特征:条件是当事人用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事项。 条件具备的特征有: (预测题: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条件的特点?) (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名不能肯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5)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像矛盾的事实。 2、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发生。 条件的不成就则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 现。 3、条件的分类: (1) 、条件的作用 停止条件 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 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2) 、条件的内容 积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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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 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生效期限〕 ,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生效期限指决定法律行为发生的期限。 〔终止期限〕 ,又称终期,指决定法律行为消灭的期限。 第五节: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1、不得履行。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第六节:可撤消、 第六节: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 一、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预测题)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予以撤消或变更的民事行为。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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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预测题)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 事行为。 三、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消 1、 撤消权的概念: 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消权。 2、撤消权的消灭: (1) 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 (2)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被变更、撤消后的后果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被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经请求撤消 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在于: (预测题) (1)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2)二者的效力不同。 (3)确认二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
    第七节: 第七节: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 能确定, 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以下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该行为 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限。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 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 无权代理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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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 无权处分行为 4 债务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第八章: 第八章:代理 第一节: 第一节: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预测题)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 法律后果 二、代理的特征: (预测题)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三、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1、代理的意义: (1)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尚的不足。 2、代理的适用范围: 不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但下列行为不 适用代理: (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
    *代理人指导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 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的分类: 1、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 〔委托代理〕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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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代理〕 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 2、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 〔一般代理〕 又称总括代理、 全权代理, 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 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 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 理。 3、代理人的人数 〔单独代理〕 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 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4、是否由本人授予 〔本代理〕 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再代理〕 有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 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预测题)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 (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
    第二节: 第二节: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 一种法律资格。 二、代理权的授予: 1、代理权授予的概念: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 2、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 授权行为的性质: 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只要本人一方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就可以发生授权的效力。 授权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 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代理事项、 授权行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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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委托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 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含义与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指代理人载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法行使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 滥用代理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限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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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完成的。 3、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三节: 第三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含义: 〔无权代理〕 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 有以下三种: 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3、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 (预测题: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指行为人无权代理,也没有使他 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三、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 〔表见代理〕 又称表现代理, 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 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 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 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2、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 ? 常见情形有 常见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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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 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 对人实施行为。 (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 表见代理的后果: 表见代理的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九章: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第一节:民事时效概述 一、民事时效的概念: 〔民事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包含三方面要素: 1、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2、须该事实状态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了一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权利的取得与消灭。 二、民事时效的性质 1、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状态。 2、时效具有强制性。 三、民事时效的种类: (时效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 1、 取得时效: 指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 时效制度。 (我国无) 2、 消灭状态: 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丧失权利的法律后 果的时效制度。 (我国诉讼时效)
    第二节: 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预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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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 就丧失 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 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预测题)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二者的区别: 1、性质和后果不同。 2、起算点不同。 3、计算方式不同。 4、法律条文表述不同。 5、适用条件不同。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请求权。 下列请求 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1、在物权保护上,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 3、对人身权的保护。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1、 普通诉讼时效 又称一般诉讼时效, 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 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 关系的诉讼时效。 2、 特别诉讼时效 又称特殊诉讼时效, 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 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五、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的有: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六、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四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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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1、债权消灭说。 2、抗辩权发生说。 3、诉权消灭说。 4、胜诉权消灭说。 我国法上采用胜诉权消灭说。 即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仅丧失请求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 其权利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三节: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 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一般应依下列情形确定: 1、附条件的债,应自条件成就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应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应自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应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 5、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6、要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财物的,应自权利人知道物被非法占有和侵占人之日起算。 7、侵害身体健康的,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后经确诊 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被确诊之日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预测题: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发 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 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时间: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规定即法定的而不能是约定的。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只有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 才发生诉讼 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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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诉讼时效中止的后果: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停止计算,原进行的 诉讼时效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三、诉讼时效中断(预测题: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 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提起诉讼。 (2)权利人提出要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4、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预测题) (1)发生的事由不同。 (2)发生的时间不同。 (3)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 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请求, 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 时行使权利,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能完成。诉讼时效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是对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一 诉讼时效延长 诉讼时效中止 种补充,二者区别是: 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而诉讼时效延长则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后。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由法院确定的。
    第四节: 第四节: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期限在民法上的意义表现在以下方 面: 1、期限可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的取得、丧失。 2、期限可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 3、期限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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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华侨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招生学院: 法学院 招生专业: 法学科目名称: 刑法学与民法学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值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试卷由试题和答题纸组成;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由考点提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4
  • 考研法学:民法易错点、重难点盘点
    法学专业的考研er复习得怎么样了呢?大段大段要记忆的法律知识想必累垮法学的小伙伴了吧。为了减轻大家的复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法里的易错点和重难点,详细又清晰,希望对你们有很大帮助。债权部分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违约金、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案例一、所有权转移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3
  • 2013年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法综真题 - 民法民诉
    武汉大学2013年法学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解析综合知识卷 民事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 1.形成之诉 2.合议制 3.证据能力 4.主张责任 5.撤诉 6.缺席判决 二、论述题(简答题) 1.证据保全 2.保全程序 3.管辖权转移 4.检察监督 1 武汉大学2013年法学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解析综合知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8-23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考研辅导班-民法提纲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考研辅导班-民法提纲(上) 第一单元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利益说 主体说 隶属说 自有决策说 评价:不是实证法的概念,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4-07
  •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资料+2012西政考研民法总论笔记详尽版
    民法总论 详尽笔记1-1 民法概论――民法的概念l 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运用事前提供行为模式、事后进行同质救济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l 民事:主要表现为平等主体所从事的一般社会活动及其形成的一般社会关系。私人事务尊崇权利本位,并以主体平等和自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3-27
  • 2019法学考研:民法学难点和易错点有哪些?
    民法是我们法律硕士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门专业课之一。民法体系庞杂,最主要表现为理论性强、系统性强、知识点多,所以需要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花一定的苦工夫来学习。下面就我们就民法中的部分难点和易错点分别从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这几部分展开,做一个简单的梳理。(一)民法总则民法学总则的内容涵盖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2-06
  • 南京师范大学2010年民法学与刑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民刑名词解释善意取得提存民事损害开放性犯罪构成期待可能性简答侵权责任的几种归责原则民法上的人格和人格权有什么区别不作为犯的类型构成谈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的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论述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效力谈谈学界对于犯罪论的几种争鸣观点和自己的理解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
  • 华南师范大学2010年法学综合基础课二(民法、国际法)考研试题(回忆版)
    民法、国际法名词解释物上请求权、 债权让与、缔约过失责任、国际地役、 斡旋、 紧追权、国际不法行为不定选1、关于形成权的2、关于相邻关系的3、代位继承的条件( )4、甲(20%)、乙(30%)、丙(50%)共有一间房屋,租赁给丁。现丙要转让其份额,以下选项错误的是( )A丁有优先购买权,甲乙无优先购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
  • 中南大学2010年民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民商法民商法部分真题回忆!!一、名词解释(四题,每题8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债权的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既得权与期待权、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二、简答题(四题,每题12分)物权的优先效力及其具体表现、意思表示的要素及其在法律行为中的地位、债券让与的条件及其效力、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三、论述(35分)论财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
  • 南京理工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民法基本原理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
  • 河北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应用法学(民法,刑法)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