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自愿出口限制: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压力下,自动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特定商品对进口国的出口额度,超过额度即禁止出口。
58. 进口许可证制:进口国家规定某种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不准进口的管理制度。
59. 外汇管制:一国政府为了达到维持本国货币的汇价和平衡国际收支的目的,以法令形式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交易实行限制的一种制度。
60. 资金:企业的注册资本、财产以及资产负债情况。
61. 信用:企业的经营作风、履约信誉。
62. 国际商务项目调研:系统地收集、记录和分析国际市场信息,以使企业能正确认识市场环境、评价企业自身行为,为其国际商务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63. 政治法律环境:各国的国家政局变化和各国对外投资、对外贸易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法令对市场营销的影响,这些影响因素有些源自跨国营销企业的母国、有些来自于东道国,还有些则是国际性双边或多边协定等,这里主要讨论东道国的政治法律环境。
64. 政治干预:政府采取各种措施、迫使国外投资企业改变其经营性质、方式和政策的行为,其形式主要有没收、征用、国有化、本国化、外汇管制、进口限制、税收管制、价格管制以及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
65. 社会文化环境:一个社会的民族特征、风俗习惯、语言、意识、道德观、价值观、教育水平、社会结构、家庭制度的综合。
66. 探索性调研:为了明确某一问题的性质、情况和原因等而进行的调研。
67. 描述性调研:通过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对市场营销活动的某个方面进行客观的描述,用来如实反映市场经营状况的一种市场调研。
68. 因果性调研:对企业市场营销活动中的因变量和自变量的因果关系所进行的一种调研。
69. 预测性调研:在反映历史的和现状的各种情报资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分析调研,估计未来一定时间内市场对某种产品的需求量及其变化趋势的调研,又称市场预测或销售预测。
70. 二手资料:从各种文献档案中收集的资料,包括公布和未公布的资料。
71. 询问法:通过一定方式把研究人员事先拟订的调查项目或问题以某种方式向被调查者提出,要求给予答复,由此获取被调查者或消费者的动机、意向、态度等方面的信息的一种方法。
72. 实验法:调查人员通过改变某些变量的值而保持其他变量不变,用以衡量这些变量对我们关注的一些变量的变化的影响。
73. 抽样调查:从调查对象总体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部分个体或样本进行调查,并根据样本的调查结果去推断总体。
74. 随机抽样:按照随机原则进行抽样,即调查总体中每一个个体被抽到的可能性都是一样的,是一种客观的抽样方法。
75. 简单随机抽样:总体中的每个个体都有偶可知的、\相等的被选中的机会。
76. 等距抽样:首先随机抽取一个样本,然后根据样本大小与抽样总体之间的比例,每隔一段距离抽取一个样本。
77. 分层随机抽样:将调查的总体分成若干组或层,每组再进行简单随机抽样的一种方法。
78. 分群抽样(分区抽样):将总体分为若干群体,再从这些群体中随机地抽取某一或某些个体最为样本进行调查的抽样方法。
79. 项目评估:在有限的人力、时间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被评估的项目所进行的专业化分析和筛选过程。
80. 敏感性分析:通过计算一个或多个不确定因素的变化导致决策指标的变化幅度,进而判断各个因素的变化对实现预期目标的影响程度。
81. 招标:购买产品或发包工程项目的机构将欲购买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级等成交的条件、方式、要求,或者发包工程项目的概况、数量、质量、工期要求等信息,提供给多家愿意提供产品或承包工程的机构,要求后者对提供产品和承包工程的价格和其他条件进行报价,然后从中选择与自己条件最接近、最优越的投标人达成交易的行为。
101. 合同形式:缔约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
102. 口头形式:合同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103. 书面形式:当事人以文字表达协议的内容的合同形式。
104. 公正形式: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
105. 签证形式: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而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
106. 批准形式: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的一种合同形式。
107. 登记形式: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主管机关登记而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
108. 自动成立: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合同即告成立。
109. 合同的变更:对合同的条款加以订正、补充或修改,以便部分地或全部地更改合同。
110. 合同的解除:合同在其有效期限届满和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得到履行以前,经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提前结束合同的效力,从而解除合同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11. 预期违约:合同订立后,一方合同当事人发现对方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或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112.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3. 限制性条款:合同中签订的有关限制性贸易做法的条款。
114. 搭售:合同一方强迫另一方从其或其指定处购买不需要的产品或服务,以此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
115. 限制交易对象:合同一方强迫另一方不能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116. 限制经营范围:合同一方强迫另一方只能在一定区域内或一定市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17. 固定价格:合同一方强迫另一方按照其制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118. 过失: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是出于主观上的恶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自身素质方面的原因,违反了有关合同或协议,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119. 欺诈:合同一方故意采取欺骗手段,造成另一方的就损失。
120. 不可抗力(人力不可抗力):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避免的意外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121. 合法性原则:在解决国际商务纠纷的过程中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
122. 协商:国际商务纠纷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通过直接的友好谈判,对所发生的纠纷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123. 调解:国际商务纠纷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人,通过谈判、对话对所发生的纠纷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124. 仲裁(公断):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间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125.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的纠纷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纠纷案件的依据。
126. 仲裁程序:双方当事人将所发生的纠纷根据仲裁协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
127. 诉讼: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的形式解决纠纷。
128. 诉讼保全: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保证将来判决能够执行,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标的物或财产,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129. 商品的品质: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130. 样品: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131. 凭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
132. 品质机动幅度:经交易双方商定,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与合同要求的品质略有不同,只要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
133. 品质公差:国际性工商组织所规定的或各国同行业所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134. 公量: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这样所得出的重量。
135. 法定重量: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
136. 溢短装条款: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增加或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以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
137. 中型包装: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
141. 跟单汇票: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
142. 承兑: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附款的行为。
143. 记名背书: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
144.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45.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46. 划线支票:在支票的票面上划两条平行的横向线条,此种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入帐。
147. 保付支票: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印记,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到银行付款。
148. 转帐支票:出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载明“转帐支付”,以对付款银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149. 汇付(汇款):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150. 电汇:汇出行接受汇款人委托后,以电传方式将付款委托通知收款人当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151. 信汇:汇出行想汇入行航寄付款委托,所以汇款速度比电汇慢。
152. 票汇:以银行即汇票为支付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
153. 托收: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154. 信用证: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155. 跟单信用证: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156. 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限期内,未经收益人、开证人及保兑行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消信用证的规定和承诺。
157. 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才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158. 议付信用证:允许收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159. 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注明“可转让”,只限转让一次。
160. 循环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恢复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161. 背对背信用证:收益人以原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
162. 对开信用证:两张互相制约的信用证,进出口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银行互为为开证行和通知行。
163. 银行保证函(银行保证书、银行保税、保函):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
164. 国际铁路联运: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不需要收、发货人参加,根据运单将货物运往终点站交给收款人的铁路运输方式。
165. 集装箱运输:将货物装载于标准规格的集装箱内进行运输,适合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各种运输方式。
166. 滞期费: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完成装卸任务,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该补偿给船方的补偿金。
167. 速遣费: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给予租船人的奖励。
168. 海运提单: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
169. 清洁提单: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未经加添明显表示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
170. 联运提单:如果货物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运输运达目的港,而其中有一段是海运时,如海陆、海空联运或海联运所签发的提单。
171. 指示提单:不列明收货人,可凭背书进行转让,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普遍。
172. 商品检验:买卖双方确认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合格货物的依据,也是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
173. FOB术语: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74. CIF条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按期在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船上,办理保险手续,并负责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181. 总代理:在指定地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除了有权代理委托人进行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也可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
182. 独家代理:在代理协议规定的时间、地区内,对指定商品享有专营权的代理人,即委托人不得在以上范围内自行或通过其他代理人进行销售。
183. 佣金代理(一般代理):在同一代理地区、时间及期限内,同时有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为的代理。
184. 寄售:出口商委托国外代销商向用户进行现货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
185. 拍卖:专门经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将货物公开展示,由买主出价竞购,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
186. 技术:制造一种产品、采用一种工艺或提供一项服务所涉及的系列知识。
187. 许可证贸易(许可贸易):交易双方以签订技术使用许可协议的形式所进行的技术贸易,即通过签订许可证协议,许可人允许收许可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的专利、商标或专有技术而由受许可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作为取得此项使用权的价格的交易。
188. 独占许可:在指定地区内,受许可人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间对许可证协议项下的技术享有使用、制造或销售的独占权。
189. 排他许可:在既定地区内,被许可人在协议有效期间对许可协议项下的技术享有排他使用权,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授予协议地区内的任何第三方。
190. 普通许可:许可方允许可方在指定地区内使用许可协议项下的技术,但是许可方保留自己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或将同一技术的使用许可再授予第三人的权利。
191. 可转让许可:受许可人经许可人的同意,并在许可协议允许的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把协议项下的技术提供给第三者使用,但他要对原许可方负责。
192. 交叉许可:许可协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或专有技术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双方的权利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非独立的。
193. 许可协议(许可合同):技术交易双方当事人为共同实现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的特定目标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194. 一次总付:被许可方对许可所包含的各项技术的总费用一次付清或在一个较短时期内分次付清。
195. 提成支付:根据许可项下的技术投产后,使用该项技术所得实际技术效益计算,按一定比较或方法定期提成,定期支付。
196. 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的一方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信息、经验和技术条件,包括雇佣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技术资料等,协助另一方完成某项特定的技术经济任务,达到双方商定的目标。
197. 交钥匙工程承包:工程承包方负责完成从拟订建设方案、设计、采取设备、土木工程、安装调试到人员培训等全部工作,直到项目建成、验收合格之后才交给委托方的一种工程承包形式。
198. 合作生产:某一项产品或某一个工程项目,由双方或多方企业各自承担其中某些部分、部件的生产来共同完成全部项目的工业合作方式。
199. 合作研究:双方或多方企业共同开发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
200. 技术补偿贸易:技术输出方向技术输入方提供制造某种产品的技术、机器设备、原材料或零部件、技术服务,在一段时间内,由输入方用进口技术和设备生产的产品或所得的收益偿付输出方的技术与设备价款的贸易方式。
201. 产品返销:受让方直接用引进设备和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去偿付出让方的技术和设备费用。
202. 综合补偿:设备和技术的出让方按达到的协议在一定时期内接受对方一定数量的商品作为补偿,但这些商品并非该供方提供的设备所直接生产的,即用间接的产品来偿付设备、技术的价款。
203. 部分补偿:技术受让方对进口技术和设备的价款,部分以直接或间接产品偿还,部分以现汇或贷款偿还。
204. 特许专营: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方法或经验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由此收取特许使用费的交易合作形式。
205. 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商业做法/限制性贸易做法):企业或经济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限制竞争,从而可能或将会对贸易或商业产生不利后果的做法或行为;或者通过企业间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而具有同样作用的做法或行为。
206. 技术生命周期:某项特定技术从开发研制出来投入使用开始,到该技术逐渐为社会生产部门所淘汰为止所经历的时间过程。
221. 管理协议:国内公司利用管理经验和人员方面的优势受托管理外国企业,并收取管理费用。
222. 合资经营: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在当地建立企业,分享所有权和管理权。
223. 区域部:从事国际经营的企业除了在国外内设立国际部件,还在国外设立拥有独立的计划、财务、促销、销售等职能部门和经营决策权的区域公司。
224. 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战略和业绩水平发挥根本性作用的资源和特长。
225. 成本领先战略:企业以低于竞争对手的价格向顾客提供产品或服务。
226. 产品差异化:企业生产出本行业中其他企业所没有的独特产品,形成独家经营的市场。
227. 集中战略:企业把自己的目标集中在一个或少数几个子市场上。
228. 聚集效应:若干相关企业都选择在某一个地方建立生产设施,这样做不仅降低了上、下游企业处在不同地点所带来的运输、协调费用,还大大降低了库存水平,提高了快速反应能力。
229. 整体产品:能够提供给市场、用于满足人们某种欲望和需要的任何事物,包括实物、服务、场所、组织、想法等,既包括有形的物体又包括无形的服务、观念。
230. 核心产品:产品的功能和效用,是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核心内容,也就是消费者购买产品所要获得的利益。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