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研秘籍笔记(行政诉讼法)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27

目 录

 

行者以诉. 17

第一部分:名师核心笔记. 20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 20

一、行政诉讼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20

二、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 21

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和效力... 22

四、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 22

五、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23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4

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对照(2011年必考指数★★★★★,客观题)... 24

二、特殊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以下内容部分借鉴了马怀德老师的课件)... 27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31

第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32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和范围... 32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 32

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2011年必考指数★★★★★,客观题)... 33

四、诉讼原告和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与承受... 34

五、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2011年必考指数★★★★★,客观题)... 35

六、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人... 36

七、行政诉讼和复议第三人... 37

八、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39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40

一、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40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 43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和保全... 45

四、证据的质证、审查和认定... 46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50

一、起诉与受理... 50

二、行政诉讼的审理(2011年必考指数★★★★★,客观题)... 57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63

四、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65

五、行政诉讼中的其他制度... 65

第七章 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 72

一、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72

二、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 72

三、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74

四、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若干其他问题... 74

第八章 行政诉讼裁判... 76

一、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2011年必考指数★★★★★,客观题)... 76

二、二审判决与再审判决... 80

三、行政诉讼的裁定与决定... 81

四、行政复议的结案方式(2011年必考指数★★★★★,客观题)... 82

第九章 行政诉讼的执行... 84

一、行政诉讼执行的特点... 84

二、行政诉讼执行的原则... 84

三、行政诉讼强制执行措施和程序... 85

四、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 87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88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90

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概述... 90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90

三、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制度... 91

第十一章 行政赔偿诉讼... 93

一、行政赔偿概述... 93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94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95

四、行政赔偿方式、计算标准和费用... 97

五、行政赔偿程序... 98

第二部分:名师权威金题. 103

 

 

 

行者以诉

本书在遵循《法研秘籍》系列教材的创作思路、结构和体系的基础上,有两个特点:

第一,加入了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共有的重要制度之间的比较,这部分会以{编者特别提示}的方式出现。

第二,由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很多类似的规定,为了理解和记忆的方便,本书在以行政诉讼法为主线进行阐述的同时,将行政复议法的内容也加入了进来进行比较分析。

(一)【2011年试题预测】

【2011年试题预测】包括客观题和简答题的预测,【2011年客观题预测】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将具有高度可考性的知识点以完整命题的方式提供给所有考生,考生通过做题提高对相关知识点的掌握力;其二,通过试题的方式展现给所有考生,可以同时起到模拟演练的作用。笔者在解析中将命题考点以及相关知识点链接整理详细、透彻,方便所有考生进行学习和掌握。例如:

【2011年客观题预测】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A.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B.国家制定外交政策的行为

C.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免职决定

D.即时强制

【命题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状元解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此规定,本题可选定B、C项。应特别注意不能选A项,因为第12条第(四)项中指的是“法律规定由……”,而A项则是“法规规定由……”,应注意二者的细微差别。答案:BC

(二){名师点拨考点}和{名师权威金题}

笔者将导师以及其他行政法专业老师提供的重点信息融入到{名师点拨考点}中,尽量让所有考生在学习相关章节内容时,对于本章节的重点知识一目了然,做到心中有数。而{名师权威金题},笔者将导师提供的行政法必考知识点转变成具体试题,方便所有考生在做题中掌握具体知识点的学习和掌握。例如:

{名师点拨考点}

本章为重点章,重点掌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不同的地方,如现场笔录、举证责任和部分无效的证据。

{名师权威金题}

1.张某被拘留的行政行为由兴隆街道派出所作出,张某对此行为向区公安分局提出了行政复议,张某对于复议决定仍不服,决定起诉,那么他如何确定被告?可能存在的情形有?

A.兴隆街道办事处

B.兴隆街道派出所

C.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公安分局

D.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公安分局

2.某衬衫有限责任公司为一私营企业,董事长陈某,总经理吴某。该企业由于经营有方效益颇佳,衬衫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市政府为改善本市另一家与该衬衫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一制衣厂经营不佳的状况,指令衬衫有限责任公司与制衣厂合并。对此决定,衬衫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在此谁可能有权提出此诉讼?

A.衬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B.衬衫有限责任公司

C.衬衫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某

D.衬衫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吴某

3.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有哪些?

A.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合伙人为原告

B.联营企业的各方认为企业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C.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D.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的,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编者特别提示}

{编者特别提示}三大诉讼法中管辖权是否可向下转移的比较

1.民事诉讼: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2.刑事诉讼: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3.行政诉讼: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名师点拨考点}

本章为重点章,重点掌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不同的地方,如现场笔录、举证责任和部分无效的证据。

 

{名师考点解析}

一、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性

1.证据种类多样。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行政诉讼所特有)。

2.证据来源特定性。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来自于行政程序,并且主要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供给法院。

3.证明对象单一性。诉讼当事人的证明对象就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举证责任特殊性。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事实负有证明责任。

5.证据内容专业性。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

书证

①可提供非原件②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非原件必须盖章③提供专业资料文献应附说明

物证

①可以是原物的照片录像等②数量较多的种类物可以只提供一部分

视听资料

①可提供复制件②应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等③声音资料应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

①写明证人基本情况②证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③附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鉴定结论

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鉴定材料、鉴定依据、科技手段、鉴定资格说明、鉴定人(部门)签名盖章

现场笔录

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签或不能签的应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可由其签名

域外证据

①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②在港澳台形成的证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外文证据

附有中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

下面详细阐述行政诉讼特有的现场笔录:

1.概念。现场笔录专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又成为当场记录。

2.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的区别

 

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制作主体

既可以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也可能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只能是行政主体执法人员

制作内容

案件发生后,针对专门物品勘测后作的记录

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况

证据效力

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3.现场笔录适用情况:证据难以保全、事后难以取证、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时。

4.现场笔录必须是当场制作的,不能事后补做。

{编者特别提示}三大诉讼法法定证据种类的比较

1. 民事诉讼: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 刑事诉讼: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3.行政诉讼: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011年客观题预测】 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如何认定?

A.法院可以认定原告闯红灯

B.法院可以认定原告没有闯红灯

C.法院对原告是否闯红灯无法认定

D.法院需进一步调查后再作认定

【命题考点】现场笔录的效力

【状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如果在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情形下,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如果不注明原因,该现场笔录是不合法的。对于在有其他人在现场的情形下,该条文规定的是“可由其他人签名”,这意味着“也可不由其他人签名”。换言之,即使在笔录上没有被处理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人的签名,只要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中载明了时间、地点和事件,有执法人员的签名,并由执法人员注明了原因,则该现场笔录就为合法。故单从该司法解释来看,行政机关对此享有特殊的权力,本题的现场笔录合法。据此,在本题中的现场笔录合法的前提下,即使“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但该证人证言的效力低于现场笔录。故法院可将该现场笔录作为定案的依据,认定原告闯了红灯。答案:A

【2011年客观题预测】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法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存在下列哪些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A.鉴定人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     B.鉴定程序违法

C.鉴定结论依据不足               D.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命题考点】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

【状元解析】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答案:AD

【2011年客观题预测】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和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上述证据均系直接证据

B.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应加盖银行的印章

C.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和租房协议原件

D.上述证据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

【命题考点】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原告的举证责任

【状元解析】题中所述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并没有直接证明"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的事实。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B选项正确。租房协议原件与所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无须提供。因此C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据此,D选项太绝对,错误。参考答案:B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重点掌握)

初步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

例外: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申请证明责任

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在依申请行为中应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例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损害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

新事实证明责任

如原告提出被告并未作为行为依据,但与行为结果有密切联系的事实,原告也应证明

注意: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这是其举证权利而非责任。

(三)举证规则(举证期限和证据补充条件)

 

原告或第三人

被告

一般期限

开庭审理前或交换证据之日前举证,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未必导致败诉。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举证,否则视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直接导致败诉,并且二审再提交也不采纳

一审补充

①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②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证据或理由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但提出在行政程序中应被告合法要求应提出而不提出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

①因正当事由需延期举证的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经准许在该事由消除后10日内举证

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及其代理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用于认定被告自己的行为合法(但可以用于认定它自己的行为违法)

③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应对原告突然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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