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研秘籍笔记(行政诉讼法)(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27

二审补充

①提出一审无正当事由未提供的证据,不予接纳

②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或在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或一审中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的证据,经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①提交在一审中应当且能够提交但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事实根据

②提出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证据,经过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注意: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但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作为审理复议决定的事实根据。

【2011年客观题预测】下列对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承担举证责任的不仅有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的原告、证人、鉴定人也应当承担有限的举证责任

B.虽然对被告在诉讼期间收集证据有限制,但是如果被告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则律师可以自由采证

C.举证责任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先取证,后裁决”,不得在行政诉讼期间自行收集证据.

D.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命题考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状元解析】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只有当事人,即原告、第三人和被告,证人、鉴定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C正确,B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答辩状的,应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D错误。答案:ABD

【2011年客观题预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这里新证据是指?

A.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C.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D.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所没有反驳的证据

【命题考点】行政诉讼中的新证据

【状元解析】依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2条 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答案:ABC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和保全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

依职权调取

①证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②证据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或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依申请调取

①依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法院可调取:

A.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C.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②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委托调取

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

受托法院:及时完成并送交,不能完成则告知并说明原因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全

1.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与案件有一定关联性

2.启动方式。依职权或依申请,依申请的发院可要求提供相应担保。

3.方法。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四、证据的质证、审查和认定

(一)证据的质证

一般质证原则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缺席证据质证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过程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涉密证据质证

质证一般应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调取证据质证

①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

②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即可,不需质证

质证程序

不同于民诉:被告先出示证据,原告质证;再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和反驳

质证对象

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围绕案件事实展开,排除无关证据

质证要求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则上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时可提供复制件、复制品

二审中的质证

二审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均应进行质证

再审中的质证

再审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或作为引起再审依据的证据,均应进行质证

(二)证据的审查

1.证据的排除。《行政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57到58条规定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第60条规定了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情况。归纳如下:

完全无效证据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②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

③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④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⑤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⑧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⑨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⑩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部分无效证据

可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能证明其合法

①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获得的证据

③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④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注意: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一句,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2011年客观题预测】下列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定案依据?

A.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B.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C.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D.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命题考点】行政诉讼证据的排除

【状元解析】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57条和58条关于完全无效证据的规定,CD项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定案依据,B项需要注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手机的证据材料才符合题干,B不当选。A项,则是部分无效的证据,可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能证明其合法,A错误。答案:CD

2.证据的证明力(《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63条)

附: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3.司法认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68条)

附: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司法自认(和民事诉讼类似)

注意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5.司法推定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法庭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行推定:

①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证据。

②对原告来说,当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6.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71条)

附:第七十一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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