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律基础》讲义提纲(7)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29


    (三)争议解决方式
    1.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 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章
    一、诉讼法的原则 (一)诉讼法的共同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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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法
    2.实行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回避、合议制度的原则 3.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二)特殊原则
    1.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原则。 (1)依法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调解原则;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辩 论原则; (4)处分原则; (5)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2.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原则。 (1)人民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 (2)当事人法律 地位平等原则 3.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原则。 (1)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被定为有罪原则;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3)公、检、法三机关分共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二、当事人 (一)民事诉讼一审当事人
    1.原告。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被告。被告是原告起诉认为他与原告之间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纠纷、由人民法院以传票通知其参加诉讼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第三人。认为与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人民法院准许或由人民法院以传票通知 而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分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4.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中的原告为共同原告,共同诉讼中的被告为 共同被告。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 对其他共同诉讼的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 效力。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 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 当事人同意。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1.原告。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 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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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 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 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 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中的原告为共同原告,共同 诉讼中的被告为共同被告。
    三、管辖 (一)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 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 民事案件: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 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下 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辖: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 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 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 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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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 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①因不 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1)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 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 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 认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 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 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 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 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 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 移送管辖和制定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 (1)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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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刑事诉讼分工与管辖
    1.部门分工。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 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 案侦查。 (3)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 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 事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5)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 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3.地域管辖。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4.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 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5.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四、证据规则 (一)证据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1.证据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2.证据的法律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4)时限性。
    (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1.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 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举证责任负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 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 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被主张的当事人负反向举证责任。 3.证据审查与采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 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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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 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 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 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 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 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对专门 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证明鉴定人身份。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 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 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 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1.证据种类。行政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 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举证责任负担。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 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 证据。 3.证据审查与采信。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 证人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 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1.证据种类。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2.举证责任负担。公诉方、自诉人对其提出的指控负有举证责任。 3.证据审查与采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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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 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 追究。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 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人证言必 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五、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一)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 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 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 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 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有义务协助调查、 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 并可以予以罚款: (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 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其 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上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 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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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 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 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 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 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三)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居住。 (1)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 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 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 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有证据证 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 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 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 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 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 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 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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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 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 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 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 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 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5.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 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 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 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 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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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3
  • 2019年扬州大学法学院全日制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学)考研调剂信息
    一、接受调剂基本要求1.调入专业须符合我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2.初试成绩达全国初试成绩A区分数线的要求,且符合教育部调剂政策要求。3.全日制法学硕士调剂只在法学二级学科相关缺额方向进行。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学科专业或方向与申请调入我院的学科专业或方向需相同或相近,且考生初试科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3
  • 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调剂通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接受调剂,请符合调剂要求的考生申请调剂。一、调剂要求初试第一志愿报考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的考生,且初试成绩达到我院复试分数线英语55,政治55,专业一90,专业二90,总分365,已参加第一志愿专业复试且复试各科目达到合格水平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考研调剂信息
    2019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针对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接收部分调剂考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条件1.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要求,并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注:报考专业代码为035101);2.初试成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学、法律硕士(全日制)接收调剂通知
    2019年兰州大学面向法学、法律硕士(全日制)招收调剂学生,具体情况及申请报名事项如下:Part.1报名条件法学硕士:1、第一志愿报考法学硕士专业(代码:030100),报考专业方向为法律史、刑法学、国际法学,不接收跨专业、跨方向调剂。2、被调剂考生的学历获得形式为普通全日制&rdqu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非全日制法律硕士预调剂信息
    2019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拟接收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内调剂,现预公告如下:一、接收调剂专业1、非全日制法律(非法学)2、非全日制法律(法学)二、申请调剂条件申请调剂我校非全日制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考生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教育部2019年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报考及调剂的相关政策。2、符合学校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厦门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考研调剂信息
    根据《厦门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的规定和精神,2019年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接收调剂。请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调剂手续:一、调剂专业及调剂名额1.非全日制法律硕士调剂专业、名额:非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19名左右;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11名左右。2.全日制法律(法学)-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西南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考研调剂信息
    各位考生:根据2019年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情况,参照2018年国家分数线,预计我校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均有部分缺额,欢迎优秀考生申请调剂至我校学习深造。调剂申请程序请参照我校研究生院招生网http://gs.swust.edu.cn/index.php?m=artic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非全日制)考研调剂信息
    2019年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非全日制)面向法律硕士(全日制)第一志愿考生和法律硕士调剂考生(全日制、非全日制)招收调剂生,初定招生规模:44人。具体申请报名事项如下:Part.1法律硕士(非全日制)简介:(一)学制:三年。(二)学费标准:15,000元/学年;注:若2019年学费标准发生调整,则按当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考研调剂信息
    各位考生:江西理工大学201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有部分名额空缺,欢迎广大考生调剂至我校攻读法律硕士。一、调剂原则1.申请调剂的考生初试成绩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A类地区复试分数线。2.第一志愿报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且本科为法学专业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入我校法律硕士(法学);第一志愿报考其他高校全日制法律硕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2019年法律硕士调剂信息
    各位考生:江西理工大学201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有部分名额空缺,欢迎广大考生调剂至我校攻读法律硕士。一、调剂原则1.申请调剂的考生初试成绩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A类地区复试分数线。2.第一志愿报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且本科为法学专业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入我校法律硕士(法学);第一志愿报考其他高校全日制法律硕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