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律基础》讲义提纲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29

《法律基础》讲义提纲 法律基础》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和我国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一、法的概念与渊源
    (一)法的概念 1.法的定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法是具有特殊的逻辑结构、高度概括、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 者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2)法是被奉为法律(即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3) 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其中,社会生产方式具有决定意义。 4.法的历史发展: (1)任何社会都需要行为规则,但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 (2)奴隶制法、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是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3)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体现最广大人民意志、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 向的法。 5.法的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3)根本法与普通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5)国内法与国际法。 6.法系: (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两大法系在历史渊源、法律渊源、立法技术、法律适用技术、诉讼程序、法律结构等方面均有不同。 (二)法的渊源 我国法包括下列形式的法律规范: 1.宪法。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构体系及其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法律文件。 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别程序制定和修正。 2.法律。分为: (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 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法规。包括: (1)一般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首府市、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们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有效。 (2)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作为自治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们在各自的自治区域范围 内有效。 (3)特别行政区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制定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在各自的特别行政区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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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规范性法律解释。包括: (1)立法解释: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作的法律 解释。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3)行政解释:国家行 政机关根据它所执行的法律规范对它的授权,对所执行的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6.行政规章。包括: (1)部门行政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地方行政规章:省、 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首府市、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7.国际条约。国家间、单独关税区之间缔结的书面的明示协议。包括: (1)公法性国际条约:约束国家、 单独关税区、公共权力机构等公法主体行为的国际条约。 (2)私法性国际条约:约束自然人、法人等私法主体 行为的国际条约。 8.习惯与惯例。在一定范围内通行的习惯做法和习惯解释。包括: (1)国内习惯与惯例:在一国境内或某 行业或某区域通行的习惯做法或习惯解释。 (2)国际习惯与惯例:在国际范围内或某行业通行的习惯做法或习 惯解释。 9.军事法规和规章。由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叫军事法规,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兵 种、各大军区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叫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和规章在武装力量系统内有效。
    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行为模式(三种)+法律后果(两种)=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范的主要分类
    1.按行为模式分为: (1)授权性规范,即规定人们可以做某事的法律规范。 (2)命令性规范:即规定人们 必须做某事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即规定人们不得做某事的法律规范。 2.按强制性的强弱程度分为: (1)强制性规范:行为人必须遵守,不得予以减损、排除、违反的法律规范。 (2)任意性规范:行为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予以减损、排除适用,仅在行为人之间未做协议安排时才适用的法 律规范。一旦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便成为判断行为人是非曲直的标准。 3.按内容的确定方式分为: (1)确定性规范:内容由本身直接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2)准用性规范:内 容由其指引的其他规范予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3)委托性规范:内容由其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受权机关)另 行制定规范予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和辅助标准。 (1)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2)辅助标准 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 2.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的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系统。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主要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 刑法、民法(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 、经济法、商法、行政法、诉讼法(包括仲裁法) 、国际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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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一)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等。涉及: (1)权利 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有一般权利能力、特别权利能力之分。 (2)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实际能力。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之分。 2.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分别是: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上的许可。有对世权、对人权之分。 (2)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上的要求。有一般义务、特别义务之分。 3.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 (2)行为。 (3)无 形财产。客体必须具有合法性。
    (二)法律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 1.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法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事件。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一)民主的含义
    1.国体意义上的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2.政体意义上的民主。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由多数人说了算。 3.行事规则意义上的民主。少数服从多数。
    (二)法制的含义
    1.静态意义上的法制。法律、制度、秩序。 2.动态意义上的法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宣传教育。 3.治国方略意义上的法制。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即法治。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1.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前提和力量之源,决定后者的性质、质量和前进方向。 2.后者是前者的法律化、制度化、秩序化,是对前者的确认、保障和规范。
    五、厉行法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厉行法治、依法治国, (一)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1.经济形态和经济体制不同。前者对应商品经济形态和市场经济体制,后者对应自然经济形态和计划经济 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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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政治体制不同。前者对应民主政治体制,后者对应专制政治体制。 3.治国标准不同。前者对应严谨的法律标准,后者对应道德标准,实质是长官意志、权威意志。 4.行为准则不同。前者对应法律规范,后者对应圣贤说教。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含义
    1.治理国家的主体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 2.人民群众全面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 3.宪法和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标准,是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组织、武装力量、个人的行为准则。 4.宗旨是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秩序化。 5.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实现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办事三者之间和谐统一和有机结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 。 1.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有健全的国家基本制度。 3.有高素质的国家公务人员队伍。 4.有崇尚法治的人民群众。 5.法律至上、人民主权至上成为政治原则、法律制度和社会普遍观念。 6.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 7.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六、违法、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违法、 (一)违法的构成
    1.有违法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违法行为危害了法律确认、保护的社会关系。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4.行为人有相应的责任能力。
    (二)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宪责任与违宪制裁。 2.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 3.行政责任与行政制裁。 4.刑事责任与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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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宪法的性质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
    1.宪法的内容是关于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等根本问题的基本原则。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规范的立法依据,其他法律规范不得与他抵触。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加严格。 4.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比较特别。
    (二)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反映 (三)宪法是民主的产物和要求,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的产物和要求,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共同纲领》 (一) 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 (二)1954 年宪法 (三)1975 年宪法 (四)1978 年宪法 (五)1982 年宪法及其三次修正
    1.1988 年修正。一是确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对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进 行保护;二是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1993 年修正。一是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宪法地位,将“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 义国家”作为建设目标;二是将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宪法化;三是将国营企业、国营经济改 为国有企业;四是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五是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六是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3.1999 年修正。一是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二是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三是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四是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五是确认法律范围内的非公 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六是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取代反革命的活动。
    三、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 (一)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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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爱国统一战线和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和胜利法宝。
    (二)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和民主集中原则。 3.我国的人民代表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三)国家结构形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必要时设特别行政区 国家结构形式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1.我国是单一制形式的国家。 2.实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按一国两制构想在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力争在台湾也能设立。
    (四)我国的经济制度
    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3.坚持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基本概念
    1.公民与人民。 (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2)公民 与人民的区别在于:一是性质不同,二是范围不同。 2.公民权与人权。 (1)公民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本国公民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 应享有的权利。 (2)公民权与人权的区别在于:一是概念不同,二是产生或来源不同,三是内容不同,四是区 分层次不同。 (3)中西方人权观念的主要分歧:一是是否承认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人权,二是是否承认多数 人的人权,三是是否承认人权受经济、文化、政治等条件的制约,四是如何处理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的关系, 五是如何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3.基本权利、义务与具体权利、义务。 (1)基本权利、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 务,也称宪法权利、义务。 (2)具体权利、义务是指由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承认的权利、义务, 也称一般权利、义务。 (3)基本权利、义务与具体权利、义务的区别和联系在于:一是前者决定着公民在国家 中的法律地位,后者反映公民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利益;二是前者属于公民最主要、最基本、不可或缺的权利 义务,后者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三是前者具有母体性,后者由 前者派生;四是前者十分稳定,与公民国籍不可分,具有平等性,后者可由外国人享有、承担,且不一定人人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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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征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
    1.权利主体、权利范围的广泛性。 2.权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真实性。 3.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4.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权利和自由。 4.对抗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不当行为的权利和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7.婚姻、家庭权利。 8.弱势群体受特别保护。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从公序良俗。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五、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精简、统一、效率原则。
    (二)我国国家机构体系
    1.国家权力机关。 2.国家元首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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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国家审判机关。 5.国家检察机关。 6.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7.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机关。 8.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如下图所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法院
    地方人民检察院
    乡镇人大
    乡镇人民政府
    六、宪法实施的保障与监督 (一)宪法自身的保障 (二)普通法律的保障 (三)执政党的政治保障 (四)社会的全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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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民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特征是: (1)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强调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3)所调整 的社会关系是个别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不直接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平等民事主体间在财产的创造、占有、使用、流转、收益、分配等过程中形 成的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遗产继承权关系等。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即平等民事主体间基于生命、健康、尊严、自由等人格和某种身份而发生的关 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意志自由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据此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人格或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其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确认和保护,其意志充分 自由,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非法强制。
    (二)诚实信用
    据此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真诚、守信,善待他人、善待社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照顾他 人和社会的利益。
    (三)公平合理、互利有偿 公平合理、
    据此原则,在民事交往中,任何人要想获取就必须付出,有所付出即可索取回报,既不允许无偿获益,也 不能强求无偿给予。
    (四)保护合法民事权益
    据此原则,任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都不允许非法侵犯,任何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 责任,任何受侵害的人都可以请求国家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五)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
    据此原则,一切民事活动都不得与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相违背,不得与国家政策所确定的社会发展基本 目标相违背。
    (六)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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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原则,民事活动不得将个别人之间的利益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不得违背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 人类良知。
    第二节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间针对一定的客体而发生的合乎法律规范、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 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构成要素: (1)主体。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存在两个以上合格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否合 格,主要看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体。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合 法的客体。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有形财产、智力成果和合法行为。 (3)内容。任何民事法律关 系的存在,均以当事人间存在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为必要要件。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没有民事权利也没有民 事义务的,即没有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事实
    1.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2.类型: (1)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如死亡、战争、干旱等。 (2)行为:是当事 人的意志可以控制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也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公民(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 资格。 (2)其特征是始于出生,止于死亡,人人平等。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3)关于宣告失踪,法 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 2 年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近亲属代管, 代管人有义务从代管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 债务和其他应付款项。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尚在时,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其失踪宣告。 (4)关于宣告死亡,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 4 年的, 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 2 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申 请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宣告死亡具有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但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尚在时,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其死亡宣告。撤消死亡宣告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应注意保护善意人 的利益。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 实际能力。由于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故界定和判断公民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的标准是公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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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 (2)法律上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 为能力,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他们可以独 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有 10 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纯获利益 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 不满 10 周岁的公民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他们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 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 (3)关于监护, 监护是对欠缺民事能力人予以监管以防其危害他人和社会、予以特别保护以防其合法权益遭他人或其本人侵害 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人按亲等顺序确定。监护人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负有监管和保护的职 责。监护人未履行其职责,致使他人或被监护人的利益遭受损害的,负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法人
    1. 概念: 法人是依法成立、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 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依法成立时取得、至依法终止时消灭,范围由 经核准登记的章程或其成立宗旨决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消灭、同等范围。 4.法人的行为:法人的行为通过其代表机关和工作人员予以实施。法人的代表机关即是其法定代表人。法 人应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和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负责。 5.法人的分类: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形式法人和非公司形式法人。 非企业法人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三)其他主体
    1. 合伙: 合伙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而共同投资、 共同管理、 共负盈亏、 共担风险的人的组合。 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可以起字号,可以以合伙的名义起诉、应诉。合伙人之间按合伙合同的约定处 理相互关系,无约定的,按人人平等、一票否决原则处理。合伙人对合伙的外部债权和债务,享有连带权利、 负有连带责任。 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 户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名义起诉、应诉。个体户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对个体户的债务负无限责任;以家庭 财产出资或经营所得供家庭共同使用的,以家庭财产对个体户债务负无限责任。 3.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联营企业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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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考研调剂信息
    2019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针对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接收部分调剂考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条件1.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要求,并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注:报考专业代码为035101);2.初试成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学、法律硕士(全日制)接收调剂通知
    2019年兰州大学面向法学、法律硕士(全日制)招收调剂学生,具体情况及申请报名事项如下:Part.1报名条件法学硕士:1、第一志愿报考法学硕士专业(代码:030100),报考专业方向为法律史、刑法学、国际法学,不接收跨专业、跨方向调剂。2、被调剂考生的学历获得形式为普通全日制&rdqu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非全日制法律硕士预调剂信息
    2019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拟接收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内调剂,现预公告如下:一、接收调剂专业1、非全日制法律(非法学)2、非全日制法律(法学)二、申请调剂条件申请调剂我校非全日制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考生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教育部2019年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报考及调剂的相关政策。2、符合学校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厦门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考研调剂信息
    根据《厦门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的规定和精神,2019年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接收调剂。请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调剂手续:一、调剂专业及调剂名额1.非全日制法律硕士调剂专业、名额:非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19名左右;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11名左右。2.全日制法律(法学)-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西南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考研调剂信息
    各位考生:根据2019年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情况,参照2018年国家分数线,预计我校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均有部分缺额,欢迎优秀考生申请调剂至我校学习深造。调剂申请程序请参照我校研究生院招生网http://gs.swust.edu.cn/index.php?m=artic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非全日制)考研调剂信息
    2019年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非全日制)面向法律硕士(全日制)第一志愿考生和法律硕士调剂考生(全日制、非全日制)招收调剂生,初定招生规模:44人。具体申请报名事项如下:Part.1法律硕士(非全日制)简介:(一)学制:三年。(二)学费标准:15,000元/学年;注:若2019年学费标准发生调整,则按当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2019年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考研调剂信息
    各位考生:江西理工大学201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有部分名额空缺,欢迎广大考生调剂至我校攻读法律硕士。一、调剂原则1.申请调剂的考生初试成绩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A类地区复试分数线。2.第一志愿报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且本科为法学专业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入我校法律硕士(法学);第一志愿报考其他高校全日制法律硕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
  •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2019年法律硕士调剂信息
    各位考生:江西理工大学201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有部分名额空缺,欢迎广大考生调剂至我校攻读法律硕士。一、调剂原则1.申请调剂的考生初试成绩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A类地区复试分数线。2.第一志愿报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且本科为法学专业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入我校法律硕士(法学);第一志愿报考其他高校全日制法律硕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