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考研笔记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31

经济法笔记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立法宗旨上不是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是保护竞争者的利益,消费者利益是一种延伸。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的规定,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营者之
间可能不发生任何经济交往关系,但是只要一方的行为直接或间接的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经
营利益,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构成了。如甲和乙都是经营家电的经营者,如果甲在销售
家电时总是有意地使其销售价格低于乙的定价,他们之间虽然没有发生任何经济交往,但如
果甲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成本,那么即对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如,宣传本饭店提供低价服务,结果消费者消费后不是,则是消法保护,若加上比其它饭
店低的价格,则还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限制竞争行为(第6~7 条)从行为主体、行为方式、法律责任三个层次把握
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行为主体);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公共
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在某个行业或对某种产品依法
或者自然形成的具有某种垄断性质的经营者。
两类经营者在某些行业或对某些产品享有其他经营者无法比拟的经济优势,因此他们最容易
利用其优势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
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如电信部门安装电话要求用户只能用他提供的电话
机,否则不给安装。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
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
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
用,如电信部门对手机双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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