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的法理笔记(红皮高教版-张文显)(2)
snowg0b0 考研论坛/2007-09-08
第四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此类问题又具体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和法治国家等问题。
第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是社会体系的一部分,与社会体系的其他方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法能够影响、改变社会的其他方面;另一方面,社会的其他方面也能影响、改变法,乃至决定法的内容及其发展。脱离开法与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同样不可能科学地和合理地解答法“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此类又具体包括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可以使法理学的学习者在更加开阔的视野中思考法理学的两个核心问题
五.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 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首先,部门法学和法律实务所要解决的问题大都是实证性、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理学作指导。其次,现代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很迅猛,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和变动。与此相适应,新的法律源源不断地制定出来,旧的法律则接连不断地修改和废止,有关法律的知识总量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学习法理学,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重要得多。显然,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的人比起那些仅仅掌握法律的某些细节性知识的人,能更好适应法律和社会的进步、变化。再次,法律职业者容易受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束缚,容易盲从现行的法律制度。
4. 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第四章 法学的方法论
一. 法学方法论原则
以唯物辩证法为根本方法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坚持下列方法论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二)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三)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四)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第五章 法的概念
一.法的用语
1.中国历史上法的用词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方历史上法的用词
二.法的释义
从人类的法律思想史上,法的定义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一类是马克思主义的
第一,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某种意志或命令。
第二,从司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法官的判决。
第三,从守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约束行为的规范。
第四,从法的作用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与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第二,揭示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经由国家而上升为法的。
第三,揭示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即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五,揭示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导向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科学地揭示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下面将以这一定义为基础,进一步深入分析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二.法的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3.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三.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 第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来代表的。
第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
第三,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四.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调整,而非个别性调整。(3)法是反复适用的。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限内对其指向的对象反复适用的。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制定和认可两种方式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证保证的社会规范.
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一.法的渊源: 是指法的来源或法之栖身之所,也有著述称法的渊源主要指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故法的渊源亦可简称法源。
法渊源的范围: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习惯,民约,社团规章以及其他民间合约性规则.外国法.国际法.
当代中国正式法的渊源:
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这种法的渊源主要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重要文告等。
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国际法。
当代中国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1.习惯。在中国法的渊源中,习惯有重要地位,并将继续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