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授课提纲(上)
第一单元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利益说
——主体说
——隶属说
——自有决策说
评价:不是实证法的概念,但具有重大意义
3、民法是实体法
注意:1、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2、民法的法律渊源
——制定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法理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理解关键:平等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
1、 概念:受民法调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自然人、法人
——有无第三民事主体?
内容——民事权利、义务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人身权利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等
四、民法基本原则
——强行法
——体现民法精神、是法官造法的依据
1、平等原则——主体地位平等
权利保护平等
2、意思自治原则——民法的核心原则,
调整对象——有行为能力的人(自然人、法人)
自治工具——法律行为
内容——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其意思安排其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这种安排不违反强行法、善良风俗,即为有效,受法律保护。
体现——债法上的合同、单方行为
——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
——婚姻法上的法律行为
——继承法上的法律行为
——收养法上的法律行为
——违反自愿法律行为的效果:
1)意思形成不自由的:胁迫、欺诈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损害非国家利益)
或无效(损害国家利益)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误解的行为可撤销
3)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无效
4)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与其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3、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内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信。
-----作用:法官造法、解释法律的依据
解释合同的标准
衡量权利义务的尺子。
---民法中的体现★★
留置权人的行使权利的限制(担保法85)---留置物可分时的合理留置义务。
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合同法119)------积极减少损害的义务。
婚姻无效原因补正后主张无效婚姻的禁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
4、过错责任——契约自由的行为边界
5、私权神圣——人格完善的基础、抵制非正当国家干预的工具
6、权利本位
第二单元、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一、民事权利
——权利的概念:意思说、利益说、力量说
(一)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
1.人身权利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隐私权;
精神性人格权 名誉权、荣誉权
人身权利 名称权
亲属权:父母对成年子女、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权利
身份权 配偶权
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考点:人身权利受侵害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方式限于侵权之诉。
人身权利不得转让、继承,剥夺
人身权利不受诉讼时效调整
人身权利主要是法定的,个别身份权例外
2、财产权利
所有权 用益物权
1)物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财产权利 2)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社员权(有非财产权利内容)
4)知识产权(有非财产权利内容)
●一般情况下受侵害时,只能主张物质损害
例外: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受侵害时,例外可产生精神损害:
◆结婚录像带被毁;
◆尸体、尸骨;
◆唯一的负载重大感情的照片
●宠物不被司法实践认可
(二)、主权利与从权利---依权利间相互关系中的从属性分类
(1)成立上的从属性
(2)消灭上的从属性
(3)移转上的从属性
(三)、依义务人范围分类: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一人对所有人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相对权:对一个人或几个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
(四)、依权利的作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1、支配权(人→物或身体的权利)
----支配客体(物、身体、生命等),无需请求即可享受利益的权利。
如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
2、请求权(人→人的权利):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适用
2)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抗辩权---对请求权说“不”的权利
——不适用诉讼时效
1)一时性抗辩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
● 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67、68)
● 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抗辩权
已过时效的债权----债务人抗辩权
注意: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抗辩------不承认对方有请求权
抗辩权------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但可以用抗辩权对抗它
4、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
a成立某种法律关系-----追认权、同意权、遗赠的接受
形成权体系 b变更某种法律关系----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优先购买权、选择权、
c 消灭某种法律关系------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遗赠的拒绝、婚姻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