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典简化冲刺笔记(2)
中国政法大学 免费考研网/2009-01-06
考点:
●受除斥期间调整,不适用诉讼时效
●权利行使方式
明示方式(撤销权)和默示方式(遗赠的拒绝)
诉讼方式(离婚)和非诉讼方式(追认权)
●产生方式:意定或法定
4.1 具体形成权之一----优先购买权
● 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份额转让时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23)
●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公司法72)
● 承租人、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230-房屋租赁)
●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份额(物权法101)
◆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按份共有人、承租人、次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5、原权和救济权
注意:民事权利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间、其他限制——范围限制、权利禁止滥用、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
民事权利的实现:正常情形下——义务人履行义务
非正常情形下——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公力救济、私力救济
二、民事义务
------法定或约定的某种不利负担(作为、不作为)
◆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以义务产生原因的不同而分类
父母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婚姻法21)
法定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婚姻法21)
配偶间的扶养义务(婚姻法20)
约定义务 合同义务——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单方行为产生的义务——悬赏广告产生的债务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以义务的内容(作为还是不作为)不同而分类
◆基本义务、附随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的分类
基本义务 决定合同的性质、基本义务的违反可导致合同解除
例子: 房屋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附随义务 为了实现基本义务而产生的义务
↓↓↓
前合同义务(保护、说明等)
↓↓↓
从义务(开证明、出具发票等)
↓↓↓
后合同义务(保密、允许张贴店堂迁移告示等)
三、民事责任
-----不履行义务依法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分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划分标准:责任产生原因不同而划分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违约时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因一方违反诚信原则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
时的责任
● 单独责任与多数人责任
——划分标准:承担责任的人的数量不同而划分
●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多数人责任的划分)
——划分标准: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债务人可否主张全部债权
按份责任 不可对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连带责任 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例子:共同侵权的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例子:保证人的责任;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法45);产品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内部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对内由某一个人承担终局责任
连带责任 对内一般均分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特殊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重大国事、故意造成的损害
无限责任:其他责任
第三单元 民事主体
自然人
理解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的关系: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或组织=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得限制、剥夺、抛弃
——抽象性、平等性、自然性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主体地位的取得-----出生
1)、出生时间的确定及法律效果
2)、胎儿的保护
侵权法:出生后的婴儿对受孕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有权主张赔偿责任。
继承法——为胎儿保留适当份额(继承法28)。
2、自然人主体资格的消灭---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
●婚姻消灭、
●继承开始
●债务问题:人身债务与财产性债务处理上的差异
人身债务消灭
财产债务——从遗产中偿还
a 、下落不明满4年----公告期1年(民通23、民诉168)
b 、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