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16考研复习笔记(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22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1.非规范性。
    2.根本性。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为: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根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指南。
    3.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司法机关对民法的解释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准绳。
    4.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二、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领域,民事主体之间人格独立,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凌驾于对方的特权,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平等原则的法律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受性别、年龄、职业等差异的影响。
    2.民事主体平等地参与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意味着民法主要是为民事主体平等参与竞争提供了机会,保障的是资格上的平等即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上的平等即实质平等。
    3.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
    4.民事主体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三、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也即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与平等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平等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平等原则的体现。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意志,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受他方当事人意志的支配。
    【自愿原则体现在】: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指导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要求。
    2.诚实信用原则赋予法官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权。
(1)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从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2)当法律存在漏洞时,诚实信用原则授权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进行补充的权力。
    五、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公平原则,是将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的结果。
    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并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标准。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以自愿原则的运用为前提和基础,倘若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就不能认为是违背了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体现在】: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司法机关依据公平原则获得自由裁量权,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裁判,解决民事纠纷。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以至于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自由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社会公德等必要的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维持社会正常生活的秩序。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国在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后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权力的行使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和范围,否则构成权利滥用。这一正当的界限和范围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体现在】: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主体背离权力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和经济的公序。政治的公序主要是保护国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经济的公序包括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
(2)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或基本伦理要求。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学者在理论上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类型归纳为: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类型、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违反两性道德准则的行为类型、射幸行为类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类型、违反公共竞争的行为类型、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暴利的行为类型等。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关系。即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但这并不是说人身法律关系与人的物质利益不发生联系。    除此之外,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以下区别】:
    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人是可以依其意志转让的。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这些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害。而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则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以恢复当事人的被侵害的权利。当然,如果侵犯人身法律关系的行为也给权利人造成了物质利益损害,也可对加害人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形式并不是保护人身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内涵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等同于民法中所谓的主体。民法中的主体,是得到法律的承认,能够以其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作为民法中的主体有两个基本要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人团体等。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集体”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个人和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它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挤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包括: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
(3)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民事义务是一种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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