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复习笔记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25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绪论

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
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可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
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西方法律思想史开始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柏拉图主张由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以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伊壁鸠鲁曾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古代希腊、罗马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作用。
在古代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放奴隶的政治主张。公元前五世纪《十二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赋予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以法律效力。
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神学处于支配地位。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与古代自然法内容不同,古代希腊单纯从哲学方面去探讨,认为在成文法律之上,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法则,它体现人类的理性。中世纪的自然法则又被披上一件神学的外衣,宗教色彩浓厚。近代自然法是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出发,假设一种自然状态作为理论的前提。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从国家立场出发,强调道德在生活中的作用;近代自然法则是从个人立场出发,强调利己主义。资产阶级自然法代表人物:以格老秀斯、霍布斯为代表,拥护君主专制,主张君权至上;以洛克、卢梭和杰弗逊为代表,坚持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主张主权在民;以孟德斯鸠为代表,拥护君主立宪。
19世纪的德国,历史法学、唯心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在19世纪的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法学以赤裸裸的自私自利原则替代了17、18世纪启蒙学者自然法学思想。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认为痛苦和快乐是人类行为的两大主宰,把批判的锋芒指向传统的自然法学。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强调法律是命令,是强制,是义务的。
20世纪欧美各国的法律思想有了新的发展,主要流派有:社会学法学,包括奥地利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法国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美国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弗兰克的现实主义法学以及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新分析法学,包括凯尔森规范法学,也称为纯粹法学;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马里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和富勒、罗尔斯、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法学。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宣扬阶级调和和阶级合作,维护社会秩序强调法律社会化,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两种思潮并存。
三、西方法律思想史内容上的几个特点:
第一,自古迄今,自然法则思想和观点几乎贯穿于整个剥削阶级社会的发展时期,在法律思想中具有鲜明的标记。
第二,在理性、正义与法律的关系中,剥削阶级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律定义的论述,往往同理性、正义等同起来,从而掩盖了法律的阶级性,为一定的统治阶级利益服务。
第三,18世纪以前道德与法律是联系在一起的,反对加以区分。18世纪以后,则试图把法律和道德分开。
第四,不同阶级的思想家,总是把统治阶级内部的平等说成是全民的平等。抹煞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第五,统治阶级都强调自由必须服从法律,只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实行自由。
  
第一篇 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第一章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希腊雅典的民主制度是西方文明的开端,伯里克利执政时期称为黄金时代。德古拉编写和颁布了希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德谟克利特唯物主义原子论。赫拉克利特提出自然法和人为法的区别,是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

                  第一节 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公元前五世纪,古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从宗教中分离了出来。完成这次转变的思想家,被称之为智者。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论述自然法,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也是最先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人为法并不代表正义,不应当遵守。

                  第二节 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认为实践中,人为法高于自然法。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美德既是知识。
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他重人治轻法治。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治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柏拉图认为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也就是他的理想国。柏拉图重视立法工作。1、立法只有为之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2、这个国家应该是统一的。3、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解力。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柏拉图后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创办了第一学园。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逍遥学派。“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对外在世界的真实性,并无怀疑”。四因论(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
一、法律和国家的关系 
两者目的都是为了善德,他们又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国家是最高的社团,法律是正义的具体表现。法律的好坏是以正义作为划分标准的,人们服从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
二、法律和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种小奴隶主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既是最好的又是稳定的,因这种政体最符合他的中庸之道,也最能实现正义。划分国家政体有两个标准:一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是多少,二是有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君主政体—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正宗政体——变态政体。
    为全邦共同利益
正宗政体    为统治者私利
变态政体
一人        君主政体    僭主政体
少数人    贵族政体    寡头政体
多数人    共和政体    平民政体

三、法治和人治 
它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崇尚法治的人物之一,他主张实行法治。
(一)法治的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二)多数人的考虑要比少数人考虑周到、正确得多。其次,法律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
(三)立法 应注意国境的大小和境内居民两个因素、邻邦关系、财产限额和各个家庭子女人数。法律必须变革,但变革要慎重。立法中特别要重视教育。
四、法律定义 
法律具有正义性;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具有平等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法律具有权威性。亚里士多德发表了著名的《政治学》,从而把政治学从古代哲学和伦理学中独立出来。古代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创立了第二学园。政体构成三要素思想,即国家的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第四节 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一、伊壁鸠鲁学派
在人们的相互交往中,为了预防伤害造成的损失和痛苦而互相约定、这种约定就是公正,就是法律的来源。以唯物主义原则为基础提出了他们的伦理观;无神论;政治和国家起源的契约说。创立了第三学园。
二、斯多葛学派 
学派创始人芝诺创立了第四学园。他们宣传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和至高无上的法则,他的效力远远超过人类领袖所制定的法律。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代表理性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斯多葛主义以一种伦理学的方式初步表达了个人主义的观念,即独立的个人是自足的、完美的和可行的。关于世界国家的理论,认为人们应该是一律平等的。这些观点是罗马法思想的一个重要渊源。

  第二章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波里比阿法律思想
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希腊人。《罗马史》
他的三点结论:第一政体循环论,第二混合政体论,第三制衡原理。一切非混合政体的形式,都会退化与衰败。执政官——君主,元老院—贵族,平民会议—民主势力。

                     第二节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他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同罗马法结合在一起的主要代表人物。《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一、理性、法和正义的关系
西塞罗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来解释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财富就是理性。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认为人和上帝共同具有法。
二、西塞罗法的定义 
自然法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自然是衡量一切的标准,法就是理智,支配正当行为和禁止错误行为就是法的自然职能。凡是正当的和真正的法律都是永恒的,而且不与成文法相始终。如果现行法和正义相矛盾的话,这种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实际上是指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律。
三、法律、执政官、政体的关系 
国家是一个道德的集体,也既“人民的事业”。
第一,西塞罗把国家和法律认为是人民的共同财富。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第二,执政官必须依靠法律来办事,所以执政官是法律的产物,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第三,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要永远服从上帝的法律、道德或自然法,这种法律超越人的选择和人定的制度,它是更高一级的正义统治。国家只有为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时使用暴力才是正当的。西塞罗的人民,把大多数的奴隶排除在外。
四、权力的均衡原则 
对资产阶级的分权理论形成和对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制恒原则的实施影响很大。
第一,相信混合政体形式的优越性。第二,是国家政体的历史循环论。
五、罪行相应原则 
西塞罗提出罪行相应原则和公开审判的原则。

                     第三节 塞涅卡的法律思想
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主张把人分成不同的等级。追溯过去的黄金时代,带有原始宗教的浓厚色彩,一方面强调人类本性固有的罪恶。一方面又带有人道主义倾向。保护妇女儿童,扶助苦难人。认为法律与政府都是上帝在引导人类生活,这种概念中具有一种浓厚的宗教色彩和含义。十分强调是医治罪恶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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