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复习笔记(2)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25



第四节 罗马五大法学家与罗马法
一、从习惯法的成文法时期 
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的垄断。
二、从市民法到万民法时期 
由属人主义走向属地主义。属人法由某人的部落、宗教团体和适用于一定等级中的法以及其他因素决定的、适用于该人及其交易上的法,称为属人法。属地法的原则既看当事人属于哪个国家、居住地和其交易发生于何地。罗马帝国时期属地原则是法律的基础。
三、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时期 
盖尤斯—《法学阶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徳斯蒂努斯。
他们的任务是:帮助罗马帝国立法、负责解释法律、答复法律上的疑难问题、编纂合法证书、指导诉讼活动。
四、法典编纂时期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法学阶梯》《法学汇编》《法典》和《新律》构成。
五、罗马法体系形成时期 
罗马法的体系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份,这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
公法是保护整个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有关法律。私法则是保护一切私法利益的法律。形成了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三部分,后来把最高裁判官法也作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罗马法学家那里,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是不予区分的。从哲学观点看:第一,法理的公正和正义为概念,公正和正义是人人有份的。第二,公正和正义来源于自然法,而非基于功利原则。第三,国家立法机关随时可以变化,但立法的最后根据则以人民为依归。

第二篇 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神学的世界观,神权政治论和君权神授论。一切权利都来源于上帝,自然法则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基督教神学最初表现形式是教父学,实际上是利用古代哲学中的糟粕来改造原始的基督教,使之适合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的需要。
第三章 封建社会产生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生于阿尔及利亚,新柏拉图主义,是一位神秘主义哲学家。《上帝之城》第一部历史哲学。《忏悔录》
一、教父学 
第一、“三位一体说”:上帝—圣父,基督—圣子,教皇(上帝在人间的代表,把圣父、圣子和人联系起来)—圣灵。
第二、“创世说”。宇宙万物乃至人类都是上帝创造出来的,上帝是救世主,是万能的。人类理性应当服从宗教信仰。哲学政治法律应当服从神学。
第三、“原罪说”。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被创造出来之后就犯了罪,从此其子孙都带有原罪。这是人类永远不能解脱的惩罚。源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认为人性一为欲望,一为理性。人总是受欲望的驱使,追求肉体地满足。
第四、“末日审判说”。认为人在死后其灵魂不灭,但她要受到审判,分别进入天堂和地狱。
二、“天国”与“地国”两个世界
光明的世界是上帝建立的,也称天国;黑暗的世界和世俗的国家,称为地国。人是两个国家的公民,一是地国二是天国。法律在这人们的心坎上。
三、君权神授论 
皇帝是在教会之中,而不是在教会之上。“把凯撒的东西交给凯撒,把上帝的东西交给上帝。”

                   第二节 索尔伯兹里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第一部系统研究政治哲学的书《论政府原理》。沿袭了西塞罗的法律概念,法律不但管辖被统治者,而且也限制统治者。

                   第三节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代表,也是重要的法律思想家。《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反异教徒大全》
一、国家的起源、目的及政体
在神权政治中,极力美化封建君主专制国家,为君主政体辩护。国家是上帝创造,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像征。君主是上帝的一个仆人。
阿奎那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
二、法律的定义 
人要过政治生活,人又是分等级的。人受理性、神法和政治权威三种秩序支配。法渊源于拘束一词。君主意志就是法律。法律不是别的,而是由一种管理社会的人所公布的、以公共福利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
三、法律分类 
(一)永恒法。即神的理性的体现。人类最高的法律,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二)自然法。理性动物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它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
(三)人法。即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它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订的,体现人类的理性。它有四个特点
1,人法从是自然法来的。实在法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
2,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
3,人法应该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来加以颁布。
4,法律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对象分类,并且有时候就以它们的制定者来命名。
(四)神法。
即《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是主宰人们的法律。神法的理由:1,人在行动方面是受法律支配的,而且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指导。
2,神法不会发生错误。3,规定人们的内心活动。4,能够防止各种各样的罪恶。
四、法律和道德
第一种道德既受人法支配,又受神法支配;第二个道德不受人法支配,只受神法支配;第三种道德既不受人法支配,又不受神法支配。

                  第四节 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坚决反对动用教权,维护君权。使法学摆脱神学桎梏的重要人物之一。《和平的捍卫者》
一、法律的定义和分类
神法和人法。 
二、立法权 
他把立法权置于其他国家权力之上。制定法律的人必须是市民自己。
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使 
自己和市民所选举的立法机关也有权行使、执行权利,以属于少数人为佳。但必须依据法律。马西利赞成君主立宪制。
四、反对教会法 
教会法如果真是神法的话,他的惩罚手段必然在神的世界中实行。

     第四章 封建社会解体时期的法律思想
意大利15世纪下半叶,进入文艺复兴时代。君权思想兴起和市民阶级的发展。
                
                   第一节 马基雅弗利的法律思想 
意大利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君主论》《战争的艺术》《佛罗伦萨史》
一、建立统一的意大利国家
渴望共和制,同时认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要求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君主国是最理想的。
二、政治法律手段和军事措施
人民需要法律,应依照法律生活。马基雅弗利将宗教与政治法律分开,而且将伦理道德与政治法律应分开。人性側重于恶。法律是统治手段和工具的结论.效法狐狸和狮子。
三、立法者的重要性 
一个成功的国家,必须有一个人单独建立。由他制定法律和创立政府,它不仅置身于法律之外,而且由于道德来源于法律,也就不受道德的约束。衡量统治者的标准只有一个:政治手段是否成功。建立任何一种秩序,唯一的方法是建立君主专制的政府。
四、法律和军队 
法律和军队是奠定国家的基础。保护私有财产,适应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一个公民应把国家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置于其他所有义务和考虑之上。

第二节 布丹的法律思想
出身于法国。《国家6论》
一、提倡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允许各教派在法国同时存在。
二、国家的起源、目的和定义
国家是由多数家族的人员可共同财产组成的合法政府,并被一个拥有最高权力及理智所支配团体。布丹对国家问题的认识。1,首先从家庭的认识。家长对子女及其他成员拥有绝对的权力。2,家庭既然形成一个自然单位,所以私有财产的权益同时产生,而国家与其他社会团体均起源于此。3,家庭有财产权,抨击了柏拉图和穆尔。4,家长制的论点,来源于权力主义,财产权渊源于自然法,是一种自然权利。
三、主权学说
主权是指对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对外具有独立平等的权利。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具体内容:1,它是永恒的,有别于特定时间内所授予的任何有限的权利。2,它是非授予的权力,或无限制地和无条件的授权。3,它是不能转让的,也不受法令限制。4,它不受法律的约束,因为主权都是法律的来源。他不承认混合政体的形式,主张把国家和政府分开。布丹认为政体虽有三种但最优良的还是君主政体。君主享有主权,君主的行为当然不对人民负责,也不受法律约束。既是主权者,当然也是立法者。
四、对主权的限制 
第一,国家受理性支配,君主首先应受到自然法的限制。
第二,君主应该受到社会契约的限制。
第三,君主还要受到国家基本法的限制。在他的自然法之中特别强调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

第三篇 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以自然法学说为理论武器。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
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与资产阶级自然法内容是不同的:古代自然法,从自然哲学角度论述自然法高于人类制定的成文法,并认为它是自然界的普遍法则。
中世纪的自然法,从神学角度论证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神的意志)的体现。
近代自然法,它从人性论出发,以人类理性为思想武器。从格老秀斯开始,中间经英国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努力形成了资产阶级自然法学说。
它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西欧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自然法的锋芒针对中世纪的神学和封建专制主义。特点是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主权学说的崛起,宗教中新教的独立、经济上重商主义的出现。代表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沙。第二时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特点为防止封建专制复辟、经济上要求实行自由主义,预防政府违反和侵犯自然法所确定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安全。分权思想应运而生,洛克和孟德斯鸠是主要代表。第三个时期,是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前后,特点是强烈要求实行人民主权、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制度和捍卫人民的民主自由的权利。代表人物卢梭。
中世纪和古代的自然法、从国家主义出发,强调道德规范的重要性;资产阶级自然法则是从人性论出发,强调个人主义,以利己为目的。 

        第五章 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荷兰建立了欧洲第一个资产阶级国家。格老秀斯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的创始人,是国际法之父。“看吧!荷兰的奇迹”。《论海洋自由》《战争与和平法》
一、国家学说 
格老秀斯的国家学说是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为基础的。人民通过社会契约成立国家、社会契约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神的意志为前提(统治契约说);一种则以自然法为基础(社会契约说)。

统治契约说与社会契约说有下列区别:
第一是指导思想不同,前者以神的意志为前提,后者则以自然法为基础。
第二是参与契约的当事人不同,前者是在人民和君主之间订立契约。后者则是在人民之间订立契约,然后才产生统治者。
第三是人民对破坏契约的惩罚手段不同。前者主张驱逐暴君,后者分两种主张一是人民有权起来革命。
第四所设想的政体不同,前者主张实行君主政体。后者分为三种:一种主张实行专制政体,如霍布斯。一种主张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一种主张实行民主共和制,如卢梭。
二、法律分类 
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的论点。人类遵守社会契约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遵守契约即为民法之母,而自然法又是从契约的约束力所生,因此可以说自然法是民法之祖。法律划分为自然法和意定法两大类,意定法又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种。国内法是由自然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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