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超全考研复习笔记(4)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8-01-14
5) 认定:(1)数额必须较大。(2)接受别人的财物不要紧,关键看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3)收取正当的佣金不论。
8.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 客体:同上罪。即国家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1)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为谋求正当利益则不论,此点不同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因此,有人犯受贿罪,不一定有人犯行贿罪。(2)通常是主动给予,也包括受到对方明示或暗示后送给的。(3)必须数额较大。
3) 主体: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且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即使未谋取到也定本罪。
5) 认定:罪与非罪的区别。(1)数额是否较大。(2)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为谋取利益或谋取正当利益,均不论。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犯罪对象不同。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外已重立贪行介”。
9.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定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客体: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经济贸易活动过程中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1)必须在能够识破对方骗局的情况下,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如果不能识破对方骗局,不论。(2)必须造成重大损失的实际结果,为结果犯。
3) 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起领导、决策作用的负责人,如董事长、经理、厂长、院长、校长或其副职。
4) 主观方面: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5) 认定:(1)损失不重大,或者重大但及时保住,均以一般失职行为论。(2)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区别是犯罪主体。
10. 伪造货币罪
定义: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1) 客体: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
2) 对象:人民币和外币。
3) 客观方面: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伪造。
4) 主体:个人。
5) 主观方面:故意。
6) 认定:(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伪造并运输的,按一罪从重处罚。(2)伪造后本人又持有或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3)持有或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以非法持有、使用伪币罪论处。
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定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 客体: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包括下列情形。(1)不具有《金融机构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在没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的前提下,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具有《金融机构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虽有资格,但违反法律规定,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 主体:个人或单位。单位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4) 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具有,不影响。
5) 认定:(1)与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本罪是不应吸收而吸收,后者是违法私自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
12.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 主体:内幕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2) 认定:(1)泄露必须是故意的(2)过失泄露不论本罪(3)获悉后即利用之也定本罪。(4)只具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两种行为之一的,分别定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交易罪;同时具备的,只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3.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定义:银行或者其他经济感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语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监督、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信誉。
2) 客观方面:(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非法拆借上述资金,由此造成重大损失(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非法将上述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出去,由此造成重大损失
3) 主体;个人和单位。个人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多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法定的牟利目的。
14. 洗钱罪
定义: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2) 客观方面: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即成立本罪:(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帐或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其他方法。
3) 对象:仅限于毒品犯罪洗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洗钱、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洗钱。
4) 个人和单位。单位包括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公司、企业。
5) 主观方面:故意。必须明知。不知者不定本罪。
6) 认定:(1)罪与非罪。非三种对象的,按一
般洗钱行为处理;不知道的,不定本罪。(2)如果与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的罪犯有通谋,则定为这些罪的共犯。(3)与窝藏、包庇罪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关系。
15. 集资诈骗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1)诈骗方法包括虚构或 隐瞒资金用途、编造投资计划、捏造良好的经济效益、虚设高回报率等。(2)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是本罪成立的要件。
3) 主体: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
5) 认定: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1)直接目的(2)行为手段(3)侵犯客体
16. 贷款诈骗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3)使用虚假的贷款证明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5)其他方法。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以假币抵押。
3) 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同信用卡诈骗罪。
4) 主观方面: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 认定:(1)与借贷纠纷的区别是是否具有诈骗目的和采用诈骗方法。(2)与一般诈骗行为的区别是数额是否巨大。(3)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目的不同,本罪为非法占有贷款,后罪为获取高利率;行为方法不同,本罪为诈骗,后罪为套取信贷资金后高利率转贷。
17. 信用卡诈骗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有关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 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购物、提取现金(2)使用作废(超过有效期限或已挂失)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
3) 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此点同集资诈骗罪。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5) 认定:(1)与误用他人信用卡、经持卡人允许使用他人信用卡有别。(2)与诈骗数额较小的一般诈骗行为有别。(3)仅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不定本罪。(4)为诈骗而伪造信用卡的,构成本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的牵连犯,因二者法定刑相同,定目的罪即本罪。(5)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18. 保险诈骗罪
定义: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有关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 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五种:(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收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3) 主体:个人和单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过失不构成犯罪。
5) 认定:(1)数额必须较大。(2)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疾病、虐待、遗弃等手段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按本罪与这些罪进行数罪并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等。
19. 偷税罪
定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指支出、少列收入,拒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或已扣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税收征管制度。
2) 客观方面:(一)偷税的行为手段具体表现为行为种(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使纳税的真实和直接的依据丧失。(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使应纳税款变少。(3)拒不按税务机关的通知进行纳税申报,以及逃避税款的行为。(4)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5)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行为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二)情节严重是必要条件,包括(1)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到10万元之间。(2)数额不足上述要求,但因偷税漏税被行政处罚(非刑事处罚)两次后又偷税的。(3)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30%以上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连续犯要从重或加重处罚。
3) 主体: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逃避税务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5) 认定:(1)符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避税行为,既不违法,也不犯罪。(2)无意识漏税或过失漏税,缺乏主客观要件,不构成犯罪,应及时补税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3)故意偷税,但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但违反税法,给予行政处罚。
20. 抗税罪
定义: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税收的管理秩序、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 客观方面:(1)暴力包括对税务人员的身体强制行为(殴打、捆绑、围攻、禁闭等)和对税务机关的暴力冲击。(2)威胁包括对税务人员的精神强制。(3)本罪为危险犯。并不需要结果。
3) 主体:个人。单位不能成为主体。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抗拒缴纳税款。
5) 认定:(1)必须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否则,不构成犯罪。(2)暴力抗税中,故意致使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即按转化罪论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3)暴力抗税中,过失致使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按抗税罪从重处罚。
21. 骗取出口退税罪
定义: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推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 客体:国家的进出口制度。
2) 客观方面:假报出口是本罪的典型方法。具体表现(1)本不具备出口经营权也没有出口产品的虚报出口外销产品,诈骗退税款;(2)虽具备出口经营权但以少报多,骗取增加退税款;(3)伪造、涂改有关证明文件、虚报退税额等。本罪为结果犯,必须达到较大数额。
3) 主体:个人和单位。多为企事业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目的。
5) 认定:(1)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2)行为人本无出口产品,也未缴纳税款,而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定本罪;(3)行为人已缴纳税款后,又采用欺骗手法,骗取所缴纳税款的,定偷税罪;(4)行为人骗取税款超过本人所缴纳的部分,定本罪与偷税罪数罪并罚。
2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定义: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增值税征管的法规,实施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 客体: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一)包括两种行为(1)虚开增值税发票(2)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二)虚开包括四种(1)为他人虚开(2)为自己虚开(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介绍他人虚开。
3) 主体: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目的。
5) 认定:(1)本罪只包括虚开发票的行为,而不具备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以次区别于此二罪。(2)同一行为人,为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而虚开发票的,按牵连犯从一重处断。(3)虚开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发票,为了骗取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本罪,且可判死刑。
23. 假冒注册商标罪
定义: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一)必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1)数额是否巨大(2)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复处罚(3)假冒药品商标(4)因假冒而造成恶劣的国内外影响。
3) 主体:单位和个人。
4) 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1)假冒未注册的商标不构成犯罪(2)经过别人同意使用的不构成犯罪(3)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24. 假冒专利罪
定义: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的专利管理法规、他人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2) 客观方面:(一)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2)虽经专利权人许可,但拒不与专利权人签定合同、支付专利使用费用而使用的(3)被许可使用专利的人违反合同约定而允许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4)出卖他人专利(二)必须在专利有效期内侵犯。发明创造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为10年。(三)情节必须严重。
3) 主体: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1)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或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为专利方法的冒充行为,不构成犯罪,应行政处罚。(2)一般专利侵权行为由专利局或人民法院按民事纠纷处理。
25. 侵犯著作权罪
定义: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一)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象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象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象(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二)其他严重情节(1)数额不大,但受过两次以上民事或行政处罚有,又侵犯著作权(3)造成恶劣影响(三)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
3) 主体: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营利目的。
5) 认定:(1)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2)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
26. 侵犯商业秘密罪
定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三种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刺探、收买)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 主体:个人和单位。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对手、第三者、有保密义务的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1)故意,明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认识到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过失,应知而疏忽大意。
5) 认定: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由监督检查部门按《反不正当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20万元的罚款。
27. 虚假广告罪
定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三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国家关于广告的管理制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客观方面:虚假宣传包括宣传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弄虚作假。
3) 主体:特殊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包括个人和单位;广告发布者只能是单位。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5) 认定:(一)情节必须严重,否则,不构成犯罪。
(二)与利用广告诈骗罪的区别:(1)行为手段不同。虚假广告罪是指在广告的内容上弄虚作假,而诈骗罪则以广告为手段。(2)目的不同。虚假广告罪目的是误导消费者,而诈骗罪则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8. 合同诈骗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三个),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其他方法。
3) 主体:个人和单位
4) 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5) 认定:(1)与正当合同纠纷的区别。(2)数额必须较大。
29. 非法经营罪
定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简单客体,国家依法管理市场的秩序。
2) 客观方面:(一)必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具体表现(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商品。包括军工产品、火药产品、麻醉产品、贵重金属、烟酒;化肥、种子、农药、兽药等。(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或其他批准文件。(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传销活动、哄抬物价行为、压价倾销行为、谋取暴利行为。(三)情节严重包括(1)数额较大(2)屡次受工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而不悔改(3)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4)影响恶劣。
3) 主体: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区别。(1)犯罪主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2)犯罪客体(3)行为特征。
四. 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 故意杀人罪
定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2) 客观方面:(1)杀人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也有不作为。(2)自杀不是犯罪。(3)堕胎不是犯罪。(4)毁坏尸体不构成杀人罪,构成侮辱妇女罪。(5)误以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6)必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执行公务或正当防卫中致人死亡的,不属于犯罪。
3)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酌定情节。
5) 认定:(一)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3)主观方面不同。(二)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等方式杀人的,若危及公共安全的,定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否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三)与自杀行为有关的行为的定性:(1)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2)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的而本人并未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若本人确实自杀身亡,或本人确实自杀,但被救而未死的,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3)实施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不应定故意杀人罪,而是作为他罪的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侮辱、诽谤他人,而造成他人自杀的,定侮辱罪、诽谤罪,同时考虑该严重情节,从重或加重,或转化。强奸妇女致使妇女死亡的,定强奸罪并考虑该严重情节。(4)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他人本无自杀意图而诱发其产生自杀意图而自杀,他人有自杀意图但不坚定而鼓励其自杀,客观上提供便利帮助想自杀的人实现了自杀的结果,均不以犯罪论。(“精神完好的成年人甲对乙说,我活得没劲,想自杀,你给我买包鼠药吧。乙买了,甲自愿吃了后,死了。乙不犯罪。”)(5)但教唆、帮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或意志不自由的人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6)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罪。即使应病人本人或其家属请求,也定本罪,但情节轻微。
2. 过失致人死亡罪
定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1)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2) 客观方面:客观基础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3) 主观方面:过失。
4) 认定:(一)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1)认识到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不同。前者较低,后者较高。(2) 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的态度,前者为根本反对,而后者为放任。(二)本罪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区别。行为人能够预见致人死亡或能够防止被害人死亡,二者具其一,即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若二者皆具,则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若均不具,则定意外事件。(三)刑法另有规定的以他人死亡作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要件之一的过失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致人死亡的,不定本罪,而按照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关系,定这些特别的罪。
3. 故意伤害罪
定义: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 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 客观方面:行为特征(1)必须非法。执行命令、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伤害不犯罪。(2)损害他人身体。例外情况:现役军人战时自伤罪、为了诬告别人而伤害自己构成的诬告陷害罪(3)必须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包括轻伤、重伤、伤害致死。
3) 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必然轻伤或重伤有着清醒的认识。间接故意——行为人不一定明确认识必然轻伤或重伤,此时,轻、重分别量刑,无轻伤、重伤不论罪。
5) 认定:
(一) 无故意重伤或轻伤他人的故意,造成暂时性肉体痛苦或轻微伤害的,也无抗税、强迫交易、侮辱、刑讯逼供、逼取证人证言、虐待被监管人、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抢劫、妨碍公务、妨碍作证等犯罪故意,不以犯罪论。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论。
(二) (1)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杀人未遂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前者只有伤害他人的内容,无剥夺生命的内容,他人死亡为过失所致;后者则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未遂乃意外原因所致。(2)对于经常发生的无故寻衅,不计后果,动辄拔刀捅人的突发行案件,造成轻伤、重伤或死亡,均为间接故意,顶间接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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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法学综合考试日期:2017年12月25日下午考生特别注意:①答题必须写在由各考点提供的教育部统一格式的业务课答题纸上,凡写在其他任何非教育部同意答题纸上的答题内容一律无效。②答题纸装订线左侧的考生姓名、报考专业和考生编号三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错误、漏填或在指定位置以外地方填写的一律不给 ...专业课考研资料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完整回忆版)
华东政法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真题回忆版本)考试科目代码:801考试科目:法学综合考试日期:2017年12月25日下午考生特别注意:①答题必须写在由各考点提供的教育部统一格式的业务课答题纸上,凡写在其他任何非教育部同意答题纸上的答题内容一律无效。②答题纸装订线左侧的考生姓名、 ...专业课考研资料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考研试题
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考试试题法学综合卷法理学一、名词解释(共9分)1.法学方法2.法的渊源3.规范性法律文件二、简答(共6分)简述法律关系的定义与特征三、案例分析题(共15分)张某与王某发生口角。杀人。1.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2.法院判决体现哪一种法的规范作 ...专业课考研资料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2018考研大纲即将发布,法律硕士备考如何进行
法律硕士是全国联考,面对即将出来的2018新考试大纲,我们要了解它对于我们备考的作用。这本书很重要,它告诉了我们两个信息:第一是法律硕士专业课怎么考;第二是它考什么。考研大纲首先说明了考试的基本内容,比如,要考五科专业课,分为专业基础卷以及综合卷。其中,专业基础卷包括刑法、民法,它们各自的题型、分值 ...法律硕士招生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2018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总则8大亮点
十九世纪法国伟大的军事家、政治家拿破仑曾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那四十多次胜仗(实为五十余次),滑铁卢一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全部记忆。但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们忘记的,它将永垂不朽就是我的这部《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国民法典》完善了世界法律体系 ...法律硕士招生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2018考研:法律硕士法学与非法学的6大区别
2018考研备考已经启程,下面考研分享法律硕士法学与非法学究竟有哪些区别?1、法律硕士(法学)是针对本科是法学专业的考生而设的,法律硕士(非法学)则是针对本科专业不是法学的考生而设的。2、两者的考试科目一样,都是宪法、法理、法制史、刑法、民法这五门,但是试卷并不相同,考试时也不存在竞争关系。3、法律 ...法律硕士招生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2018法律硕士考研:专业基础课及综合课考试科目介绍
统考专业课是国家统一命题,从内容到结构都是统一,大家可提前了解,有针对性复习。下面来看下法律硕士考试科目有哪些,大家了解一下。1、专业基础课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1)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2)整张试卷包括:刑法学(75分)、民法学(75分)二部分内容,题型 ...法律硕士招生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2018考研统考联考专业参考书目之法律硕士
17考研初试后,考研论坛发起了《考后谈统考联考辅导书的选择与评价》活动,共有800多位师兄师姐参与,论坛将这些回复进行了整理统计,并将结果公布出来。下面的法律硕士参考书推荐希望对你有用。教材以学校指定的书目为主,课外辅导书目应以人大出版的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指南等系列教材为主。下面 ...法律硕士招生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2018法律硕士考研院校难度分类
我们每年都会接到老师,请结合我的情况给我选择一所我合适的院校吧。XX大学的法学实力怎么样??之类的咨询,这就看出这个问题的受关注度来,尤其是接近报名之后,有的甚至还在读本科二年级就开始问这样的问题了,先给大家一个大致的分析思路,各位可以依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一个学校作为奋 ...法律硕士招生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2017法律硕士考研:冲刺阶段备考建议
考前寄语:不曾走过,怎会懂得有些路很远,走下去会很累,可是,不走,又会后悔。没有哪件事,不动手就可以实现。只有坚持这阵子,才不会辛苦一辈子。无论做什么事,只要相信自己,别让别人的一句话将你击倒。人生没有对错,只有选择后的坚持,不后悔,走下去,就是对的。走着走着,花就开了&hellip ...法律硕士招生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2017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命题规律
只有掌握好考试命题规律,才能把握好考试动向,今天小编带大家分析一下法律硕士考试命题的规律,希望可以为小伙伴们提供帮助。一、总体命题规律1.基础性,知识点考察浅显直白。非法学法硕考生因为开始对法律都是零基础,所以考查非常重视刑法基本理论知识,基本上只是要求考生把握刑法典中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最基本内容,而 ...法律硕士招生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2017法律硕士备考注意事项
鉴于有些同学在问关于法硕考试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小编最近整理了几点相关事项,希望对童鞋们有帮助!1.你可以自由选择考点考试,但你要明白,你在哪里报名,就在哪里考试。2.不要忘了你在研招网上的注册名,密码,已经报名成功后生成的报名号。3.网报完了后,你最后肯定要选择一个学校最终确认报考,但有人也成功确认 ...法律硕士招生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2017法律硕士:刑法学备考建议
一、刑法学考情综述刑法学结构清晰,逻辑性强,一线贯穿。刑法学主要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部分又分为刑法论、犯罪论和刑罚论三部分。刑法论部分主要是刑法的形式、刑法机能、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考察主要以选择题为主,因此重在理解。犯罪论部分是重点,理论性强,是刑法的精髓,几乎每年的辨析题都出 ...法律硕士招生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