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超全考研复习笔记(5)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8-01-14


(三) 故意伤害(致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意外事件的区别。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致人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既无伤害的故意,也无杀人的故意,但有主观过错,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既无伤害的故意,也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主观过错,定意外事件。
(四) 一般殴打行为作为暴力手段实施抗税、强迫交易、侮辱、妨害公务等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的,既犯抗税罪、强迫交易罪、侮辱罪、妨害公务罪,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按法条竞合处理。
(五)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拐卖妇女致使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均作为原罪的严重情节论,可判死刑。不定本罪。
(六) 几个重要的转化罪。犯非法拘禁罪、犯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罪致人伤残或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其中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既转化,又从重。

4. 强奸罪
定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斜坡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1) 客体: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奸污女尸不构成强奸罪,定侮辱尸体罪。
2) 客观方面:(一)内在属性:违背妇女意志的含义(1)性交时未取得妇女同意(2)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并且确实也是如此。缺一不可。(3)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不为罪。但丈夫误以妻子为他女而强奸的,构成对象不能犯未遂。(二)外在属性:暴力——身体强制,不能反抗;胁迫——精神强制,不敢反抗;其他手段——不知反抗,患重病、熟睡、醉酒、药物麻醉、假冒治病、催眠术等。(三)例外:(1)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一律以强奸论。与间歇性精神病人未发病期间发生性交关系,本人同意,不以强奸罪论。(2)认定违背意志时,不能以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3)认定强奸罪不以妇女是否有反抗表示为必要条件。
3) 主体:特殊主体,“双达”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间接实行犯(即教唆未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强奸的)。
4) 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1)恋爱中,男方强行性交,女方当时未告发,后告发,不论。(2)第一次违背意志,事后未告发,后女方自愿多次,不论。(3)强奸后,威胁女方继续与之忍辱屈从,论。(4)先通奸,后女方不愿,男方继续纠缠,并施暴力或威胁之,屈从,论。(4)主客观上无强行性交(不排除有欲望且动手动脚)的求奸行为,不论。
6) 恶劣情节(1)强奸多人,》3人。(2)公众场所强奸(3)两人以上轮奸。(4)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5)手段残忍、动机卑鄙。

5. 奸淫幼女罪
定义: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1) 客体:幼女的身心健康。
2) 客观方面:
3) 主体:同强奸罪主体。特殊主体,“双达”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成为本罪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或间接实行犯(即教唆未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强奸的)。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必须明知是幼女而奸淫。
5) 认定:(1)无论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定罪。(2)只要行为人的外生殖器与幼女的外生殖器接触,就构成既遂。(3)如果因为外貌原因或幼女自称14周岁以上,以至行为人误以为其不是幼女,若违背其意志而强行奸淫,以强奸罪论;若幼女自愿(包括卖淫),则定嫖宿幼女罪。

6.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定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幼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妇女的性权利、人格、名誉;善良的社会风尚。
2) 客观方面:包括两方面:(1)包括普通人都认为的淫秽下流的动作(不包括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鸡奸妇女的,定本罪。(2)还包括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损害特定妇女人格、名誉的行为。

7. 非法拘禁罪
定义: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拘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 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
2) 客观方面:继续犯或持续犯,同时也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即构成既遂。时间长短不影响罪过的成立,但可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
3) 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动机包括为了报复、为了索取债务。但为了出卖他人而非法拘禁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了勒索财物、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而非法拘禁的,构成绑架罪。
5) 认定:(一)使用暴力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使用暴力为手段,主客观皆符合。(2)客观上必须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对此结果无论故意或者过失,均不影响。(二)两个法定从重情节:(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注意,必须利用职权。

8. 绑架罪
定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1) 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
2) 客观方面:包括两个方面(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以劫持人质为目的绑架他人(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不满1周岁)或幼儿(1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的行为。
3) 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且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人质为目的。
5) 认定:(一)与非法拘禁罪在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等基本相同。但故意内容上不同。前者只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本罪除了此点,还有勒索财物或劫持人质的目的。(二)以报复、索取债务为目的绑架行为,定非法拘禁罪。(三)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完成绑架的行为并实际控制了被害人,即构成既遂,至于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6) 本罪的处罚的特色: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为刑法分则中极为罕见的绝对确定的法定死刑。应重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包括被绑架人自杀和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不单独定罪,只定绑架罪一罪。

9. 拐卖妇女、儿童罪
定义: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 客体: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2) 客观方面: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实施数行为的,也定一罪。
3) 犯罪对象:年满14周岁的妇女和未满14周岁的儿童。至于拐卖年满14周岁的男子,可定非法拘禁罪。
4) 主体:自然人。
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6) 认定:(一)与绑架罪的区别:(1)目的不同。(2)对象不同。(二)特别严重的情节(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不论是否使用暴力,也不论妇女是否反抗。(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包括过失致死或自杀,但不包括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三)拐卖过程中,故意伤害或杀害妇女、儿童其亲属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本罪数罪并罚。

10. 诬告陷害罪
定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 客观方面:(一)包括三个成立要件:(1)必须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是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或错误行为。(2)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告发(包括匿名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方法。(3)必须指向特定的人。(二)情节必须严重。
3) 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5) 认定:(1)无诬告的故意、无刑事追究的目的、无捏造的客观行为,而错告,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11. 侮辱罪
定义: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他人的人格、名誉。
2) 客观方面:包三个方面:(1)侮辱行为必须采用暴力、言词、文字图画等方法。(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必须有众多人在场,本人在不在场不影响。(3)侮辱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3) 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并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
5) 认定:情节必须严重,包括手段恶劣,后果严重。
6) 本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告诉也处理。

12. 诽谤罪
定义: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他人的人格与名誉。
2) 客观方面:(一)具备三个成立要件:(1)诽谤必须以捏造事实的方法进行。(2)诽谤必须散布所捏造的事实。(3)诽谤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二)情节必须严重。
3) 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并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
5) 认定:(一)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异同:相同之
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不同之处:(1)行为
手段,侮辱罪——口头、文字图画、暴力;诽谤罪
——口头、文字图画。(2)行为方式,侮辱——无
具体事实,可用隐私;诽谤——具体事实。(二)
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异同:相同之处:均捏造事
实。不同之处:(1)客体,诽谤罪——公民的人格
与名誉;诬告陷害罪——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
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诬告陷害——
捏造犯罪事实、告发;诽谤——捏造一般事实、散
布。(3)主观方面,诬告陷害——刑事追究;诽谤
——无刑事追究。
6) 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告诉也处理。
13. 刑讯逼供罪
定义: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公民的自由、健康、尊严;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 客观方面:(1)使用肉刑,包括殴打、吊打、捆绑;(2)变相肉刑,包括冻、饿、晒、车轮战等。
3) 主体:特殊主体,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故意。逼取口供和显示权威的目的。
5) 认定:犯刑讯逼供罪并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且从重处罚。注意:刑法分则中唯一的转化且从重规定。。

14. 报复陷害罪
定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 对象:特殊对象: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 客观方面:
4) 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 主观方面:故意。
6) 认定: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3)行为方式不同(4)犯罪主体不同(5)犯罪目的不同。

15. 破坏选举罪
定义: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客观方面:(一)犯罪对象:(1)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二)犯罪手段:(1)暴力、(2)胁迫、(3)欺骗、(4)贿赂、(5)伪造选举文件、(6)虚报选举票数
3) 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情节必须严重。

16. 重婚罪
定义:有配偶而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 客体:一夫一妻的制度.。
2) 客观方面:包括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
3) 主体:特殊主体,已有配偶的人和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未婚者
4) 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不以犯罪论的情况:(1)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2)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而与他人结婚的。(3)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因婚后受虐待而逃重婚的。(4)被拐卖后再婚的。
6) 处罚: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7. 破坏军婚罪
定义: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1) 客体: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权利。
2) 客观方面:(1)对象:正服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人。(2)同居、结婚。(3)长期通奸给现役军人造成严重破坏的,以破坏军婚罪论。
3) 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5) 认定;性质较轻的,军人本人不愿声张的,可不以犯罪论。

18. 虐待罪
定义: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 客观方面:包括肉体折磨和精神摧残。
3) 主体:特殊主体,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家庭之间发生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可以考虑故意伤害罪或其他罪。
4) 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一)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本罪。情节恶劣包括(1)动机特别卑鄙(2)手段特别残忍(3)长期虐待屡教不改(4)虐待年老、年幼、残疾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从重处罚。判2——7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指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三)如果如意重伤、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本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四)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转化且从重。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凡寻衅逼供罪。
6) 本罪告诉才处理。包括五种:虐待罪、诽谤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

19. 遗弃罪
定义: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 客体: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受抚养的权利。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是一种出征的不作为。
3) 主体: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且有抚养能力的人。
4) 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情节必须恶劣。


五. 侵犯财产罪
1. 抢劫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截取财物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
2) 客观方面:(一)侵犯对象:财产的所有人、
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
(二)手段:(1)暴力,包括殴打、捆绑、伤害、杀害等。暴力的程度只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即可。(2)胁迫,立即实施暴力相的精神强制,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3)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包括药物麻醉、用酒灌醉、催眠术、毒药毒昏等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这种不知、不能反抗的状态必须是行为人本人制造的。非本人制造的熟睡、麻醉、昏迷状态的,不以本罪论,可论盗窃罪。(4)上述三种手段必须当场使用。
3) 主体: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并具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5) 认定:(一)(1)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不大的抢劫行为,不以犯罪论。(2)以索取债务为目的的强拿别人财物行为,不以本罪论。(3)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抢劫罪从重论。不转化,不并罚。(4)以复仇或其他目的重伤、杀人后,顺手牵羊拿走财物的,以故意伤害、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5)抢劫完成后,出于灭口或其他目的杀死被害人的,定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导致所属大类不同。抢劫罪侵犯客体为复杂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但以财产权为主,归入侵犯财产罪;以劫持人质为目的绑架罪侵犯的为简单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侵犯的虽然也是复杂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但以人身权为主。因此,绑架罪总的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行为方式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绑架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犯罪目的不同。抢劫罪的犯罪目的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绑架罪的犯罪目的为勒索财物或劫持人质。(三)刑法269条关于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重要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即使数额不大,但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仍然可顶抢劫罪。(2)行为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包括公安机关或公民个人)或者毁灭罪证。为了其他目的,不构成抢劫罪。(3)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必须是犯罪现场或刚逃离的过程。如果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或本地被发现而被抓捕而行凶顽抗,不适用本条。注意:其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必须严重,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的。另外,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四)八个从重情节:(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并不包括公共场所)抢劫的(飞机或火车、汽车、电车等中巴以上的车。不包括出租车。)(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不包括凶器)。(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具有这八种情形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盗窃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 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2) 客观方面:包括两方面:(1)多次秘密窃取,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扒窃3次以上。秘密窃取指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别人不知。
3) 对象:一般为动产。包括有形物和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
4) 主体:“双达”自然人。
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6) 认定:(一)以牟利为目的的盗接他人通信电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定盗窃罪。(二)区分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两个基本标准,具一即可。(1)数额较大的(500——2000为起点)即可。(2)1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扒窃3次以上即可。(三)可定盗窃罪的情形:(1)以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四)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可不以盗窃论的情形:(1)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自首)(4)被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分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五)以盗窃数额巨大的钱财(金融机构)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目标而盗窃的,即使未盗窃到财物,也以犯罪论。(六)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可不按犯罪处理。(七)盗窃既遂已失控加控制为标准。对无形物则以控制为标准。(八)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或上述设备的重要零部件。若构成盗窃罪,但不危害公共安全,定盗窃罪。若构成盗窃罪,又危害公共安全,则从一重处断。如,盗窃通讯设施数额特别巨大,定盗窃罪,可判处无期徒刑。(九)盗窃的财物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定盗窃罪。若利用这些物品犯罪,则数罪并罚。盗窃的财物中夹带毒品的,定盗窃罪,若非法持有,定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若贩卖,同理。(十)毒鱼、炸鱼,情节严重,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毒死、炸死大量的鱼,且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定盗窃罪。毒鱼、炸鱼严重危急公共安全的,定投毒罪、爆炸罪。为了偷鱼或报复,而投毒,毒死大量的鱼,造成重大损失,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十一)偷开机动车辆,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定盗窃罪。若为了其他犯罪活动,则定其他罪从重处罚,同时又过失撞死、伤人、车,定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数罪并罚。多次偷开,遗弃,顶扰乱社会秩序罪。偶尔偷开,不以犯罪论。
3. 诈骗罪
4. 抢夺罪
5. 侵占罪
6. 职务侵占罪
7. 挪用资金罪
8. 敲诈勒索罪
9. 故意毁坏财务罪

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 妨害公务罪
2. 招摇撞骗罪
3.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4. 聚众斗殴罪
5. 寻衅滋事罪
6.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7. 伪证罪
8. 窝藏、包庇罪
9.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10.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1. 脱逃罪
12.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边)罪
13. 偷越国境(边)罪
14.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15. 盗卖文物罪
16.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罪
17. 非法组织卖血罪
18. 医疗事故罪
19. 非法行医罪
20.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1. 非法狩猎罪
22. 盗伐林木罪
23. 滥伐林木罪

2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定义: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公民的身心健康。
2) 客观方面:(一)事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四个行为中一个行为,即以该行为定罪,如制造毒品罪;两个以上行为的,即以这几个行为定一个罪。如走私、运输毒品罪;(二)应该定走私毒品罪的情况有:(1)明知是毒品而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进出口的毒品(3)在内海、领海(不包括公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二)应该定贩卖毒品罪的情况有:(1)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2)以贩卖为目的而收买毒品(3)有偿或无偿居间介绍买卖毒品(4)在非毒品中掺有毒品贩卖(三)应该定运输毒品罪的情况有:(1)在国内或国外,明知是毒品而携带、邮寄。(2)在国内或国外,明知是毒品而利用他人运送(3)在国内或国外,明知是毒品而用运输工具运送(四)从重处罚的情节:(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从重处罚(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从重处罚(3)刑法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从重处罚。
3) 主体: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明知。不是明知,而是被别人利用或受蒙蔽而实施,不为罪。
5) 认定:(1)本罪无数量上的要求,只用实施上述行为,不论数量多少,一律犯罪。(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可不论。(3)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不以纯度计算。(4)将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诱骗他人购买,定诈骗罪。(5)不知是假毒品而实施上述行为的,定本罪的对象不能犯未遂。(6)在非毒品中掺有毒品贩卖,只要贩卖物中有毒品,定贩卖毒品罪。

25. 非法持有毒品罪
定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公民的身心健康。
2) 客观方面:(1)毒品的来源无论是购买、受赠、祖传,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2)数量限制:鸦片200克(4两)以上;海洛因10克(2钱)以上;甲基本丙胺10克(2钱)以上;不以纯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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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政法学院2018年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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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7
  • 2017年华东政法大学考研法律硕士考试试题及答案
    考试科目:法学综合考试日期:2017年12月25日下午考生特别注意:①答题必须写在由各考点提供的教育部统一格式的业务课答题纸上,凡写在其他任何非教育部同意答题纸上的答题内容一律无效。②答题纸装订线左侧的考生姓名、报考专业和考生编号三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错误、漏填或在指定位置以外地方填写的一律不给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
  • 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完整回忆版)
    华东政法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真题回忆版本)考试科目代码:801考试科目:法学综合考试日期:2017年12月25日下午考生特别注意:①答题必须写在由各考点提供的教育部统一格式的业务课答题纸上,凡写在其他任何非教育部同意答题纸上的答题内容一律无效。②答题纸装订线左侧的考生姓名、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
  • 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考研试题
    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考试试题法学综合卷法理学一、名词解释(共9分)1.法学方法2.法的渊源3.规范性法律文件二、简答(共6分)简述法律关系的定义与特征三、案例分析题(共15分)张某与王某发生口角。杀人。1.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2.法院判决体现哪一种法的规范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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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考研大纲即将发布,法律硕士备考如何进行
    法律硕士是全国联考,面对即将出来的2018新考试大纲,我们要了解它对于我们备考的作用。这本书很重要,它告诉了我们两个信息:第一是法律硕士专业课怎么考;第二是它考什么。考研大纲首先说明了考试的基本内容,比如,要考五科专业课,分为专业基础卷以及综合卷。其中,专业基础卷包括刑法、民法,它们各自的题型、分值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
  • 2018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总则8大亮点
    十九世纪法国伟大的军事家、政治家拿破仑曾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那四十多次胜仗(实为五十余次),滑铁卢一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全部记忆。但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们忘记的,它将永垂不朽就是我的这部《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国民法典》完善了世界法律体系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
  • 2018考研:法律硕士法学与非法学的6大区别
    2018考研备考已经启程,下面考研分享法律硕士法学与非法学究竟有哪些区别?1、法律硕士(法学)是针对本科是法学专业的考生而设的,法律硕士(非法学)则是针对本科专业不是法学的考生而设的。2、两者的考试科目一样,都是宪法、法理、法制史、刑法、民法这五门,但是试卷并不相同,考试时也不存在竞争关系。3、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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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法律硕士考研:专业基础课及综合课考试科目介绍
    统考专业课是国家统一命题,从内容到结构都是统一,大家可提前了解,有针对性复习。下面来看下法律硕士考试科目有哪些,大家了解一下。1、专业基础课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1)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2)整张试卷包括:刑法学(75分)、民法学(75分)二部分内容,题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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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考研统考联考专业参考书目之法律硕士
    17考研初试后,考研论坛发起了《考后谈统考联考辅导书的选择与评价》活动,共有800多位师兄师姐参与,论坛将这些回复进行了整理统计,并将结果公布出来。下面的法律硕士参考书推荐希望对你有用。教材以学校指定的书目为主,课外辅导书目应以人大出版的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指南等系列教材为主。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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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法律硕士考研院校难度分类
    我们每年都会接到老师,请结合我的情况给我选择一所我合适的院校吧。XX大学的法学实力怎么样??之类的咨询,这就看出这个问题的受关注度来,尤其是接近报名之后,有的甚至还在读本科二年级就开始问这样的问题了,先给大家一个大致的分析思路,各位可以依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一个学校作为奋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
  • 2017法律硕士考研:冲刺阶段备考建议
    考前寄语:不曾走过,怎会懂得有些路很远,走下去会很累,可是,不走,又会后悔。没有哪件事,不动手就可以实现。只有坚持这阵子,才不会辛苦一辈子。无论做什么事,只要相信自己,别让别人的一句话将你击倒。人生没有对错,只有选择后的坚持,不后悔,走下去,就是对的。走着走着,花就开了&hell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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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命题规律
    只有掌握好考试命题规律,才能把握好考试动向,今天小编带大家分析一下法律硕士考试命题的规律,希望可以为小伙伴们提供帮助。一、总体命题规律1.基础性,知识点考察浅显直白。非法学法硕考生因为开始对法律都是零基础,所以考查非常重视刑法基本理论知识,基本上只是要求考生把握刑法典中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最基本内容,而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
  • 2017法律硕士备考注意事项
    鉴于有些同学在问关于法硕考试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小编最近整理了几点相关事项,希望对童鞋们有帮助!1.你可以自由选择考点考试,但你要明白,你在哪里报名,就在哪里考试。2.不要忘了你在研招网上的注册名,密码,已经报名成功后生成的报名号。3.网报完了后,你最后肯定要选择一个学校最终确认报考,但有人也成功确认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
  • 2017法律硕士:刑法学备考建议
    一、刑法学考情综述刑法学结构清晰,逻辑性强,一线贯穿。刑法学主要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部分又分为刑法论、犯罪论和刑罚论三部分。刑法论部分主要是刑法的形式、刑法机能、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考察主要以选择题为主,因此重在理解。犯罪论部分是重点,理论性强,是刑法的精髓,几乎每年的辨析题都出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