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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复习全书【核心讲义+章节练习】”的内容第924页备注了学习笔记
2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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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复习全书【核心讲义+章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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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法律知识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第三章 基金从业人员操守
第四章 基金募集、基金份额的销售和交易
第五章 基金的投资交易
第六章 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章 基金信息披露、估值和收益分配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