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世荣古代史笔记(7)

齐世荣 /2009-04-04


        第二节   古巴比伦王国         一、古巴比伦王国的兴起。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埃兰人不久就退回了东方山地,阿摩利人却居留在巴比伦尼亚,建立了一些城邦,各城邦互相战争,使原来苏美尔、阿卡德的旧贵族受到沉重打击。而奴隶制却在两河流域有了新的普遍发展。各城邦制订了保护奴隶主利益的法典,其中有许多关于民法的条文,甚至有关于物价规定的条文。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为新的统一奴隶制国家的出现提供了客观前提条件。公元前1894年,巴比伦成为阿摩利人的一个城邦,它起初比较弱小,到第六代王汉漠拉比(约公元前1792-1750年)时期才逐渐强大起来,汉漠拉比用了三十五年时间最后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他建立了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国王总揽一切大权。他直接掌握军队的调动、对官员的任免、法律的制定、运河的开凿及神庙经济的管理等等,对地方政权也进行严密的监督和控制,并随意逮捕各种官吏。随着王权的加强,国王把自己说成是受命于神的君主,并自称“众神之王”,把专制王权和神权统一在一起。
二、汉漠拉比法典及其所反映的社会。根据统一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为了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巩固政权,汉漠拉比制订了古代奴隶制社会第一部较完整的法典(这部法典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下来的成文法典)。汉漠拉比法典,共分前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前言宣扬他的权力来自神授,同时宣扬他的所谓功绩,结语主要宣称他的法典的所谓“公平”与“正义”,希望垂之后世,正文共有282条。它所反映的古巴比伦社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等级制度。法典把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①阿维鲁,为有公民权的自由民。②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自由民。③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三个等级的人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更复杂,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2、土地制度。古巴比伦王国时期,国王拥有大量土地,不过,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经营方法不同,这时王室土地主要是由对王室负有不同义务的人们分散使用、经营的。据法典规定可看出,具体情况有三点:①祭司、商人之类:他们领得土地,作为替国王服务的报酬,这种土地可以买卖,但买者必须替卖者为国王服务,这类人大都是富有的奴隶主。②负担兵役义务的人:他们领取土地作为服役报酬。③纳贡人:他们领取土地耕种,向国王交纳租税。这两种人都无权出卖、转让他们从国王处领取的土地,但他们对于自己买得的土地有权出卖,属于阿维鲁个人的土地也可以出卖、转让、抵押、出租,这说明当时国家对这种私有土地的让渡也完全承认。
3、奴隶制的发展和自由民的分化。法典中说到宫廷奴隶(王室奴隶)、穆什根努的奴隶和公民私人的奴隶。当时除王室占有大量奴隶外,私人占有的奴隶也比以前增多,且奴隶是可以买卖的私产,法典甚至规定了奴隶的价格。奴隶最初是战俘,后以外地买来的居多,奴隶劳动不仅用在王室和神庙经济中,在农业、手工业、家内及公共工程中都有使用。奴隶制的发展必然引起自由民的进一步分化,阿维鲁和穆什根努中的少数变成了奴隶主,多数生活日益恶化,只能借贷。当时高利贷十分盛行,法典还规定了利率。但借债要有人质,这样就出现了债务奴隶。如果人质原来就是奴隶,债主可任意转卖,如果人质是自由民,法典规定他要为债主劳动三年,第四年释放。法典不允许各种依附于王室的人以所使用的王室财产抵债,而只许以自己买得的田产抵债,以保护王室利益。4、法典的阶级性。汉漠拉比法典是一部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典。①它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法典规定,拐带奴隶、窝藏逃亡奴隶者要处死;捕还逃亡奴隶者有赏。理发匠剃去了奴隶的发式标志者要断其指;如有人骗理发匠这么做,教唆者要处以死刑。奴隶否认其主人,要割去耳朵。等等。②它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权。法典规定,窃贼要处死或处以重罚。这一点表面上似乎很公平,但当时奴隶本身是奴隶主的私产,不能拥有财产,即使有点积蓄,死后也要归主人;至于下层贫苦自由民也不会有多少财产,而且奴隶主对他们的微薄财产也有合法的方法(如高利贷)加以盗窃。因此,法典本身证明了古巴比伦王国奴隶主阶级政权的实质。 三、古巴比伦王国的衰亡。由于国内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汉漠拉比建立的统一国家并不巩固。其子统治时期,东北部山区的加喜特人开始侵袭巴比伦并逐渐成为巴比伦的严重威胁,各地的暴动、独立活动也不少。其孙统治时期,巴比伦的内部矛盾更加尖锐,国势日益衰微,当时奴隶逃亡的情况十分严重,租税和债务问题也很突出,奴隶不断反抗迫租逼税,国家只好发布“缓免令”或“解负令”,缓免某些租税、债务。古巴比伦王国在这种内外矛盾交迫中日益衰落,公元前1595年终被赫梯人所灭。不久,赫梯人退去,巴比伦又先后出现了若干小王朝,其中有加喜特人建立的巴比伦第三王朝。再次统一两河流域的是随后兴起的亚述。
第三节 亚述和新巴比伦王国
一、亚述。1、亚述帝国的建立。亚述国家是以亚述城为中心发展起来的,居民主要是亚述人。亚述城邦大约发生于公元前三千年代末二千年代初,其历史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早期亚述、中期亚述和亚述帝国。亚述国家在公元前十二世纪末十一世纪初(中期亚述)时曾经十分强大,不仅向南征服了巴比伦,还向西远征黎巴嫩和腓尼基。不久,由于受到阿拉美亚人的入侵和打击,亚述很快就分崩离析,直到公元前十世纪末,亚述人又在西亚重新崛起。当时,国际环境对亚述十分有利,埃及的势力已经衰落,赫梯帝国已经解体,巴比伦尼亚也处于长期不振的状态,因此亚述没有遇到强大的对手,从而在对外扩张中处于有利状态。亚述历代国王不断扩张领土,掠取奴隶、财物,到公元前七世纪,建成了一个包括全部两河流域、埃兰、叙利亚、巴勒斯坦以及埃及北部的奴隶制大帝国。2、奴隶制的发展。公元前八到七世纪,是亚述奴隶制最发达的时期,当时奴隶制度迅速发展的客观经济前提是铁器的普遍使用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长期征服战争中所掠夺的大量俘虏,成为奴隶的主要来源,国王把他们分给神庙贵族、军事行政贵族、城市贵族和士兵。由于奴隶人数太多,国王无法组织大规模的奴隶制农庄,所以采用了让他们一家一户种地、收取各种赋税和征召各种劳役的剥削方法,他们没有人身自由,随时被国王赏赐,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王室奴隶。其他大小奴隶主也仿效国王,把自己的土地交给奴隶耕种,然后收取一定数量的农产品。这种形式的奴隶,依附在奴隶主的土地上,有一定的自己的经济,所以有人认为他们是农奴。事实上他们占有和使用的土地、牲畜的所有权完全属于奴隶主,在法律上仍是奴隶,他们通常整家整家在奴隶主的土地上劳动,奴隶主出卖土地时往往连同他们一起出卖,奴隶主还可以用奴隶来抵偿债务,借约上往往有,如果他死亡或逃走了,概由他的主人负责。这说明奴隶在法律上是主人的财产。3、亚述帝国的灭亡。公元前八到七世纪是亚述帝国的繁荣时期,但亚述表面上虽然很强盛,实际上内部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很尖锐,埃及、巴比伦尼亚、埃兰等地不断爆发起义。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非军事贵族奴隶主的力量逐渐壮大,他们同军事贵族奴隶主的矛盾逐渐加深,这样从内部削弱了亚述奴隶主阶级的力量。同时,国际上的情况也发生了变化,埃及建立了第26王朝,小亚兴起了吕底亚,伊朗高原西部兴起了米底,早已在巴比伦尼亚地区居住的迦勒底人势力也日益壮大,亚述终于失去了国际上的有利地位。公元前626年,迦勒底人占据巴比伦独立,以后又同米底结盟,共同进攻亚述,公元前612年,亚述首都尼尼微被联军攻陷,帝国瓦解,残存势力不久也被消灭。 二、新巴比伦王国。 1、新巴比伦王国的兴衰。新巴比伦王国的建立者是迦勒底人,所以又称迦勒底王国,它是在与亚述帝国的长期斗争中兴起的。公元前626年,巴比伦打败前来镇压的亚述军队,随后建立了国家。公元前614年,与米底结成反亚述联盟,两年后联军攻陷亚述首都。此后,巴比伦进行了对外扩张战争,征服了叙利亚、巴勒斯坦地区。这段时期是新巴比伦王国最强盛、最繁荣的时期。但新巴比伦王国强盛的时间很短,伊朗高原兴起的波斯替代了米底人的统治后,便接着向西北征服了小亚细亚,然后沿两河南下进攻新巴比伦,几乎未遇什么抵抗波斯军队就于公元前538年进入巴比伦尼亚,巴比伦城未经战斗就投降了。波斯皇帝居鲁士给自己加了个巴比伦王的称号,把巴比伦并入了他的版图。2、新巴比伦王国的社会经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奴隶制私有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奴隶主剥削奴隶的方法也更加多样化。为了从奴隶身上榨取更多的利益,新巴比伦时期的奴隶主常采用种种让奴隶独立劳动的剥削方法,这些方法在亚述帝国末期就已出现,这时有了新发展。在农业方面,奴隶主把土地分成小块,交给奴隶耕种,奴隶每年不仅要交一定的地租,还必须向主人交一定的“人身租”。奴隶还可以自己从事手工业、商业甚至开钱庄,不过,也同从事农业一样,必须向主人交“人身租”。“人身租”是奴隶主对奴隶人身所有权的经济表现。有的奴隶主把奴隶出租给人使用,租奴者要向奴隶主每月交纳“人身租”,数字因奴隶劳动能力而定,这种方法更加重了对奴隶的剥削。奴隶独立经营后,不同程度地有了自己的积蓄,有的颇为富有,甚至成了钱庄老板。但他们的财产不是自己真正的财产,因为他们本身还是奴隶主的财产,是所有者同时又是被所有者。具体表现是:①奴隶同第三者发生经济关系时,只能用自己的积蓄抵押,而不能用自己的人身作抵押(因为他的人身是主人的财产);②奴隶主有权没收他的全部财产(因为他的财产也是主人的财产)。所以绝不可认为新巴比伦王国时期的奴隶等同于自由人。                           第四节 腓尼基和巴勒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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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