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行为,我国曾相继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进出口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其中最主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等。为适应人世要求,2002年4月,九届人大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商检法》)已于
根据我国新《商检法》,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管理其所辖地区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新《商检法》规定,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商检机构的基本任务有三项: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实施法定检验。
根据我国2002年4月修改并于
我国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定检验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这完全符合世贸组织TBT协议的
规定。
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是指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和调整,并公布实施。
法定检验的内容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2、办理检验鉴定业务和列入《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签发检验鉴定证书。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内容广泛,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检验鉴定和货载衡量;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和海损鉴定;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集载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签发价值证书及其鉴定证书和其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与法定检验不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范围广及内容多,且不是强制性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如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运输合同或保险合同的关系人等,可以委托经许可的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并要求提供各种检验鉴定证明。当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委托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时,应当提供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的单证。
3、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
国家质检总局、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根据新《商检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对经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等。
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是国家质检总局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把关的另一种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