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公民获得国家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
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一是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二是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同时,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四是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知识水平是国家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基础,公民接受教育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主体设置专条,给予特定保护。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主体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等。
12.公民的基本义务(重要考点)
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务民族团结。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我国社会安定和谐的前提和保证,是我国公民的最高法律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公民遵守宪法的义务,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应该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公民遵守法律的义务,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循各项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依照相关法律进行活动。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巩固的国防,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和命运。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