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 (边)境的刑罚方法。
28.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是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的重要保障。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29.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以及民事诉讼中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原则;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
30.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的对象是各种行政诉讼行为和各种行政诉讼关系,主要内容是规定行政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三)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四)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五)合议审理原则
(六)不适用调解原则
(七)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八)复议选择原则
31.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32.我国的仲裁和调解制度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法是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