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考研政治要点精编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3.4(3)

/2008-11-13


  (1)相互区别:矛盾的普遍性是事物的共性,是无条件的即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是事物的个性,它的存在是暂时的有条件的即相对的;共性比个性深刻,个性比共性丰富。
  (2)相互联系: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共性寓于(存在于)个性之中,一般只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都是一般(列宁语,都是一般就是含有一般的意思);个性体现共性,都同共性相联系而存在。
  (3)在一定条件下(场合的不同)可以相互转化。
  (4)个别、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关于一般(普遍)、特殊、个别三者的辩证关系,黑格尔在他的《逻辑学》中首先作为一组范畴进行了阐释,他指出:“个别一特殊一普遍,是规定的推论的普遍格式。个别通过特殊,把自己和普遍联系在一起。个别的东西不直接是普遍的,而要通过特殊;反之,普遍的东西同样不直接是个别的,也是要通过特殊才使自己下降到个别”。上述列宁在他的《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正确说明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
  5.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的意义
  (1)在理论上坚持辩证法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反对割裂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形而上学观点,如公孙龙的“白马非马”的观点,实际工作中的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
  (2)在认识上坚持从特殊到普遍再到特殊的认识秩序。
  (3)在政治上这一原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哲学基础。中国特色是个性,社会主义是共性,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共性和中国的个性的统一,是这一原理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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