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对市上半年劳动争议情况社会调查报告第2页
动合同终止、解除方面。主要是企业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执行《劳动法》的规定,或随意终止、解除,或不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或不愿支付或少支付经济补偿等,约占劳动争议案子的20;3、工伤纠纷方面。主要是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职工因工伤待遇与企业发生的纠纷,约占劳动争议案子的15—20;
4、劳动保险方面。主要是企业不如实申报投保基数,拖欠医疗费等,约占劳动争议案子的20;
5、其他方面。主要是因职工跳槽引起的侵犯商业秘密方面的案子等。
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上半年我市劳动争议的案子呈现出以下特点:
1、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大,上升趋势迅猛。与去年同期相比,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增幅达40。除开由于企业市场化问题引起劳动争议增多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劳动者法律意识增强,懂得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寻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的增多。其中涉外劳动争议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争议也从无到有,出现新苗头;
2、仲裁的难度加大。一方面,处理劳动争议案子的难度加大,不可调和性增加。以往的劳动争议案子大多可以通过调解、和解,而现在则大多要求仲裁委裁决。这主要是在企业改制、转制期间,相当多的员工下岗进中心,或提前离岗休息,其生活来源十分困难。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尤其是工资待遇方面的纠纷,一般都难以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而要求仲裁;另一方面,劳动争议的主体难以认定,突出表现在建筑行业。由于一个建筑工程几经转包分包,许多工程项目交给个人承包,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其主体资格难以认定;
通过对20xx年上半年××市劳动争议案件调查,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是劳动争议为何企业败诉多。20xx年上半年××市的劳动争议案子,70以上是企业败诉。究其原因,主要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用人单位注重的是企业外部的经济关糸,竭力避免与外部发生经济纠纷;考虑的是如何维护本企业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但却不重视、不关心企业内部的劳动合同关系。相当一部份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者在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时,或不清楚、不了解《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或不愿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在诸多问题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得劳动争议居高不下。在职工依据《劳动法》提请劳动仲裁时,企业往往败诉,特别是非国有企业表现尤为突出。许多败诉企业在劳动仲裁败诉后,才意识到执行《劳动法》的重要性。为此,××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负责人希望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能按相关规定执行,避免浪费人力物力通过仲裁后才执行本该执行的政策。
二是劳动者败诉的原因,大多数都是因为超过了劳动仲裁的期限。这一方面要求劳动者知法、懂法,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主动采取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申请劳动调解或仲裁;另一方面,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有必要对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进行反思。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必经途径,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当事人能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仲裁,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能否通过行政救济手段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到当事人在最终寻求司法救济时其权利能否胜诉。因此,申请仲裁时效就成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定其权利可胜诉的重要问题。关于申请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0xx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一司法解释既规定了当事人提请仲裁“六十日”的申诉时效,也明确了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处理方式。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组织与被组织、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劳动者一方处于明显的弱势。在当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原创:www.wenmi114.com劳动者为了保住饭碗更是不愿轻易与雇主对簿公堂。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劳动者往往忍气吞声或采取相对温和的方式去争取自己的权益,劳动争议也就在用人单位今天推明天,在不断承诺与不断推拖的过程中慢慢积累而成,等到局面无法收拾、不得不撕破脸皮的时候,劳动者很可能由于超过申请仲裁时效而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实现。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这种特殊性,现行的六十天申请仲裁的时效过短。为了给劳动者争取自己的权益提供更多的机会,建议有关部门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学习和借鉴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实际,对申请仲裁时效中断和中止作出明确规定,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磋商、衔接的时间不计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
张登序
20xx年2
参考文献
1、张一叶《劳动争议企业败诉多》《现代工人报》9月25日;
2、《关于改进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几点思考》《劳动保障》20xx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