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库对财政拨款的监督管理
[找文章到☆文秘114 wenmi114.com(http://www.wenmi114.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财政拨款工作是国库核算的重要内容,对财政拨款的监督,是国库管理的重点,也是衡量国库工作政策水平的重要体现。目前基层国库在财政拨款管理上存在明显不足,如何加强对财政拨款的进一步管理,制约着国库职能的进一步发挥。
一、国库在财政拨款监督管理上存在的不足
一是由于认识的不足,制约了对财政拨款监管工作的开展。国库对财政拨款的审核主要停留在在对凭证要素的审核上,不能从合规性、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核,体现出审核凭证局限性;二是有的财政部门不向或部分向国库报送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预算调整相关资料,报送也不够及时,国库对这些资料没有进行分解、整理,利用率低,对每家单位的预算情况不明确,有的国库却要向财政索取财政决算资料,导致预算监管盲目性;三是财政资金在国库设置分户账进行专户管理,而《县级工资专户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够完善,显示出分户支拨的缺陷性;四是随着金融、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库改革显得相对滞后,财政拨款又涉及到各方利益关系,国库对特殊类拨款(如向非预算单位拨款等)没有明确统一的依据规定,表现出依据标准模糊性;五是财政部门有时将拨款凭证经常由他人传递至国库部门,这样容易出现泄密隐患,对作废的凭证随意扔掉、撕毁,造成凭证管理随意性。
二、加强对财政拨款的监督管理
为解决国库在财政拨款管理上存在的不足,加强风险防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不断增强监管力度和效果,全面履行中央银行经理国库职能的新路子,必须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对财政拨款的监督管理。
1、人大未批准预算前,财政应为国库制定各单位的临时用款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均规定,为了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拨款业务,确保各级财政资金的安全,各级国库应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提供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计划调整有关资料。众所周知,由于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必须经每年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正式执行,从年初到批准预算这段时间,国库拨款没有计划,比照去年同期执行合理(财政没有明确同意),国库对财政拨款就无依无据,但又必须保证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因此,财政部门每年初在人大批准预算前,制定各单位的临时用款计划报送国库,待正式计划或调整预算批准后,应及时送达国库,合国库拨款有凭有据。
2、建立单位预算安排、财政拨款监督台帐(见附表一、附表二)。国库将财政报送的临时用款计划、人在批准的预算计划或调整的预算指标,按每家拨款单位设立台账进行分解、归类,对每笔拨款在监督台账上进行登记,台账要定期与财政部门进行核对,检查各项指标统计是否正确,各单位预算安排及调整变化,通过两个台账数据的对比,随时掌握拨款进度、是否超预算等信息,改变过去对财政预算模糊不清、拨款只局限进行要素审核、财政支出只能按类(款)统计反映的状况,提高了财政资金支出的透明度,拓宽了监管的范围,提升了监管的层次;二是通过监测、分析预算变化、财政资金投向投量等信息,充分发挥国库作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结合点的作用,为上级行和地方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不断提高人民银行在地方党政中的地位。
3、完善工资专户管理办法,方便对于设立工资专户的基层国库、财政对资金的操作。《县级工资专户管理办法》在保证贫困地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工资专户的资金在确保当月基本工资、优抚对象补助外,并留足下月基本工资的30以后,如还有结余,经地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用于预算已安排的公用经费(按工资总额的5左右核定)和其他必需支出”的规定,限制的太严又不尽合理,一是如需从县级工资专户中拨付非工资性支出,用款单位需要得到市财政局的批准,而市局又不掌握县里专户资金情况,况且每拨付一笔资金就要到市局审批也不经济;二是县级工资专户支出由市局审批,与《国家金库条例》第四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的规定不符;三是从基层实际情况来看,刚开始执行时,部分拨款有市财政局的审批,后来,在保证工资性支出后,对当地财政部门的拨款也一般默许办理。因此,为了设立工资专户的基层国库、财政方便操作,对工资专户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工资专户的资金在确保当月基本工资、优抚对象初助外,并留足下月基本工资的30以后,如还有结余,当地财政部门可用于预算已安排的公用经费(按工资总额的5)和其他必需支出;年底,在保证当年工资性支出全部发放后,当地财政部门有权有支配国库工资专户所余资金。这样,财政可以合理安排资金,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发刃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