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拨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
财政预算拨款是财政部门按当年批准的预算对其所属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各级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的预算拨款凭证办理,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县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地方国库资金拨付量逐年增加,单笔拨付金额也越来越大,国库资金拨付过程中也产生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直接影响国库资金拨付安全。为此,结合工作实际,必须认真思考。
一、主要问题
(一)财政拨款凭证没有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存在严重风险隐患。
财政拨款凭证是专用凭证,由财政部门印刷,凭证没有统一编码,也无防伪标识,是一般的付款凭证,财政部门没有作为重要空白凭证来管理,财政及国库部门对这种凭证的管理远不及对支票的管理严格,随意性很大。对作废的凭证随意丢弃、撕毁,填写凭证不规范、要素不全、对作废的凭证也不做记载,极易造成由于财政预留印鉴的泄密,把预留印鉴加盖到作废的凭证上,就能把资金拨出去,很容易造成财政资金的损失。财政拨款凭证是用一般的纸张印刷,这种印刷品极容易仿制,在仿制的凭证上加盖财政库款预留印鉴,就能把资金拨出去,国库部门很难辨别真伪,引发资金潜在的风险很大。预算拨款凭证在传送过程中存在隐患。虽然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规定预算拨款凭证要指定专人送达,并且人民银行实行签收登记制度,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经常换人传递凭证,存在预算拨款凭证直接由用款单位或委托他人带到人行国库部门的情况,这种开放式的传递过程,在无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潜在风险较大。
(二)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弱化,存在预算审议批准不及时。
一是各级人大每年三月份以后才能召开会议,审议批准本年度预算,在批准前国库支拨款项无依据,但财政要运行,经济要发展,只能凭财政提交的支拨凭证办理拨款,对财政的拨款监督形成“真空”时段,国库办理的拨款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国库难以监督。二是经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计划内容不详细,预算只涉及到了大科目,具体小的项目没有列出详细的计划数,国库在监督过程中难度大。三是超预算或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提供的材料不合规,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对于各级政府调整预算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如遇超预算或者调整预算的情况,往往是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的内设部门提供超预算计划或预算调整计划资料,严重违反了《预算法》的相关规定,人大对预算支出的监督作用大打折扣。
(三)对代理银行办理集中支付的财政拨款不能实施有效监督。
集中支付分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直接支付方式是财政资金支拨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由直接支付的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在其开立的“零余额”账户中先把资金垫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当日向国库清算垫付资金;授权支付方式财政资金的支拨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月度用款计划内自行开具支付令,在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再由代理行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库清算资金。代理行对这两种支付方式的资金与国库清算时,只要清算金额、预算单位、预算科目与财政部门送达国库的授权支付、直接支付额度通知单一致,国库即可给予清算垫付资金。由于财政支出的支付方式和清算方式发生了改变,使财政资金出口关由国库移向了商业银行,国库失去了监督的主动地位。一是对财政资金支拨的用途无法监督,财政支出是否合规无法审核,国库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二是当日清算可能会导致财政透支,国库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额度通知单,只能审查是否超过支付额度,财政是否透支只有当日代理银行发起清算后才能得知,代理银行容易形成垫付资金的风险。
二、政策建议
(一)印制具有防伪性能新的预算拨款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
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重新设计、制作采用一定纸质的统一具有防伪性能的拨款专用凭证,统一规定拨款凭证的纸张、规格、尺寸大小,设立统一标识、代码、编号等。应借鉴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的相关管理办法,把拨款凭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范畴,并对凭证实行编号控制,确定专人保管,领用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拨款凭证,国库部门不予受理,从源头加强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建立专人传递凭证制度,财政部门确定专人传递凭证,把专人的相关资料在国库部门备案,国库部门要严格核对是否是专人传递凭证,如果发现不是专人传递凭证,国库部门拒绝办理相关拨款事宜,如果特殊情况换人传递凭证,财政部门必须出俱书面证明或者被接替者的书面授权。严密凭证的交接手续,做好凭证的登记工作。
(二)加强对财政预算制定和预算支出的监督
人大是地方预算制定、执行的最高监督部门,人大要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制定和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督促预算计划的及时制定和出台,根据“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制定出详细、符合实际的预算计划,确保预算制定的时效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