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写作中应避开的禁忌点第2页
上存在问题,陈述缘由时就要详细引述条文并讲清疑问之所在;如果是工作中对某一问题的处理有不同意见,而又缺乏处理的依据,则要把这一问题及对这一问题处理的不同意见及请示者自身的倾向性意见都要分别写清;如果是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处理起来没有把握,陈述缘由时就要以新情况、新问题是如何出现的,有何具体表现等作为主要写作内容。总之,不同类别的请示,其缘由的构成内容不同,陈述缘由的方式方法也不同,写作时应区别对待,突出重点。禁忌五:请示事项不明确,不正确,不具体。
弊端:给上级的批复造成困难,批复的结果往往难遂发文者之愿。
措施(一)通过标题明确请示事项。
请示标题的拟写很重要。准确提炼概括请示事项,拟一个高质量的请示标题,往往能使上级领导一看公文标题就能对下级所请示的问题心中有数并留下深刻的印象,如《**支队关于增加**边检站人员编制的请示》,标题里面就已经对请示事项进行了初步明确,这样的标题有助于上级快速批复。
措施(二)以请示事项为根本指向组织安排写作内容。
请示的主要任务就是把请示事项说出来,说清楚,请示事项的最终亮出应该水到渠成,顺理成章,换句话说,请示事项是否能清楚表述出来与其前面内容的陈述、铺垫密切相关。以请示事项为核心来组织安排写作内容,有助于强化请示缘由与请示事项之间的内在联系,消除二者之间相互脱节或“两张皮”现象。
措施(三)所提要求须具体,意见表述须明确。
如果说请示缘由回答的是“为什么请示”的问题,那么,请示事项回答的则是“请示什么”的问题。究竟想让上级解决什么问题,是拨款,还是援物,或是别的什么,应直截了当、具体明确地向上级提出,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词,有的行文者本意是为了要钱,可理由摆了一大堆,最后却羞于提“钱”字,也有的虽然提到“钱”了,但需要上级帮助解决多少钱却没有一个具体数字,把解决问题的具体要求留给领导去揣摩,这样的写作自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由于意见不明确,要求不具体,领导纵使批复了,其结果也往往不能尽如人意。
禁忌六:多事一请示。
弊端:不符合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上级难以快速批复。
措施:及时请示,一文一事。
请示要一事一请示,一文一事。不要把许多事项都汇入一个请示当中,否则,就会由于诸多请示事项难易不一、性质不同而互相牵扯,影响上级快速及时批复。当然,请示也并非不能写多件事,但这多件事必须有一个中心,一个主题。如关于组织某部队演习的请示,所需的车辆、油料、弹药等事宜,这些事虽涉及到不少部门的职权范围,但都是围绕演习这一中心工作讲的,故也属一文一事。
禁忌七: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弊端:文种误用,请示事项往往得不到批复。
措施:真正弄清请示与报告之间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同属上行文,但二者毕竟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文种,二者既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互相混淆,必须严格加以区分。
请示以请求批准或请求指示为主要行文目的,上级机关对相关请示事项必须予以书面答复,请示属于“请求性”公文;报告以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为主要行文目的,对所反映的情况上级机关不一定非得给予答复,报告属于“陈述性”公文;请示只在事前行文,而报告大多在事后或事中行文。
报告类别中的建议性报告极易同请示混淆。建议性报告是一种专题报告,其写作重点不是反映工作的开展情况,而是提出做好今后工作的意见或建议,这类报告往往都有请求性的结语,如:“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然而,建议性报告后面的请求性结语不能改变报告的文种性质,建议性报告仍然是报告,上级接到此类报告没有义务必须予以书面答复,故不能将请示事项写进这类报告中去。现在,国发[20xx]23号文件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对报告的用途已经作了修改,删除“提出意见或者建议”这一条,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仍然保留着报告这种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功用,写作时应加以区别。
禁忌八:请示的结语缺失或结语不当。
弊端:使请示的写作内容不够完整,请求意向不够鲜明。
措施:正确认识请示结语的作用,恰当选用结语词。
请示结语在请示写作中并非是可有可无的,其作用是在陈述请示缘由、表明请示事项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地强调请求的目的,敦请上级指示或批准,请示结语谦和恳切的语气有助于强化请示的语体特色,同时也能使上级乐于尽快批复。请示结语很重要,故而大多数应用写作教材都将请示的结语视为请示正文内容的一部分来加以强调。
请示结语在实际写作中用词尤其讲究。“求助性请示”、“审批性请示”可以用“妥(当)否,请批复”、“妥(当)否,请审批”这样的结语,但这些结语用在“政策性请示”就显得不适合,“政策性请示”往往用“以上,请指(批)示”作结。不分种类、不分内容而一律用“请批示”作结,或选用一些诸如“复示、核示、审示”之类的生造词作结,都是我们在写作中应该加以避免的。
禁忌九:多头主送、越级主送或主送领导个人。
弊端:职责不明,程序不规范,请示事项的答复会因此受阻。
措施:严格遵守公文行文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正确拟写主送机关。
公文行文规则中规定:请示只报一个上级机关,抄送有关机关(不含下级机关),不得多头上报,不得越级上报,不得主送领导个人。
多头主送、越级主送或主送领导个人,这是请示在行文上易犯的错误,这种行文上的错误体现在写作上,将直接导致公文主送机关的误标。如将主送机关标注为“**×(单位名称)并(**×(单位名称)”,或直接标注“**首(院、局)长”等。主送机关拟写得不正确,犹如南辕北辙,接到这种请示的有关上级要么彼此推诿,互相扯皮,造成公文旅行;要么束之高阁,不理不睬;要么将请示打回让发文单位重写。不管是哪种结果,恐怕都不是请示者所乐意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