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虽有一定下降,但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保证国有经济乃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距离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投入不均,形式单一
国有资产按其所处的领域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企业资产为主)和基础性国有资产。对于这两种不同类型国有资产的管理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长期以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集中于经营性国有资产领域,这样在国家控制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势必造成“翘翘板效应”,即,一方面在经营性国有资产领域投入了过多的财力,另一方面在基础性国有资产领域投入的财力严重不足,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效率原则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二是对不同领域的国有资产采取相同的管理模式,这样不利于政府对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进行准确的考核。
对此,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大致方向是将其逐渐从竞争性领域中撤出,对于那些仍需继续存在和经营的国有企业应尽快设立统一经营的国有资产托管公司,同时将重心转移到对基础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对于基础性国有资产要强化统一管理的原则,减少现有体制中自收自支的成分,实行国库统一收付制度,以切实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在该类国有资产管理中,还应将那些划在该类范围而其实质属于盈利性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尽快推向市场,并按照盈利性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方法对其加以管理。第二,根据不同类型国有资产的特点,编制不同性质的预算,制定不同的规章制度并相应设立不同类型的专门管理机构,实施适合每一类国有资产的运行机制。
二、分割管理,职责不清
(一)“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我国现行的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的机制,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减少了界定产权的工作量,但是这种体制严重抑制着地方作用的发挥,尤其是地方自筹资金创办的企业,地方也不能履行出资人权力,势必影响地方政府管理资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针对这一弊端,可采用“分级所有,分级管理”的方式。所谓“分级所有,分级管理”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力、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既让地方政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又承担相应的责任,让地方政府成为所辖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这样地方政府的身份将由原来的监管者转变为出资者,其管理积极性将明显被调动起来。其次,要妥善解决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权责问题,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有资产范围,并赋予其完整而统一的权利与责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提高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率。
(二)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突出。现阶段我国许多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股的代表还是董事会成员或是职业化的经理,他们虽在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但他们本身不是真正的资产所有者,所以无论制定了多么严格、严密的监督和约束制度或是很有诱惑力的激励制度,他们对国有资产的关心是有限度的,而且只要好处多多,他们宁可不按“游戏规则”去努力规范自己的行为,更不用说去监督和约束他人。在这种情况下产权人格化和产权主体到位是很难实现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建立一套机制,创造一种环境,使国有资产代理人具有真正资产所有者的活力和动力,行使被赋予的权力,承担应尽的责任义务。首先可以从企业家市场选择国有资产代理人,这样如果代理人出于公心,接受法律约束将受到社会的尊敬,代理者本人也能在市场上不断“增值”。其次,健全相应的监督体系,防止代理人大权独揽,不负责任,要对国有资产增值的代理人的各项经营工作不间断地实行严格监督。再者健全规范合理奖励或实行“年薪制”。
三、政企不分,机构不明
(一)企业受政府影响较大。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对于国有企业,政府作为所有权代表与企业的关系不可能剪断。所以,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较大影响,尤其是高层经理人员的选任,不能不与政治机构或行政机构有直接关系,这些人员其本质上仍是政府的官员,企业经营者不仅仅要面向市场还要面向政府,其经营活动还要看政府领导的脸色,这样难免造成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政企难分的局面。
(二)政府身兼双重角色。政府身兼市场的执法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角色,这个兼任市场执法者的所有者必然有着内在的冲动,以图利用自己执法者的身份获得更多的利益。例如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充当了地方市场监管和盈利性国有资产管理者的双重角色,以致产生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对此可以采用将执法者和所有者的身份进行分离的做法。具体说来,原则上某一行业的具体管理部门不宜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