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副院长谈在执行涉农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法院副院长谈在执行涉农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浅谈在执行涉农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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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作为分管执行工作直至兼任执行局局长的副院长,我对执行工作可以说是体会颇深。“执行难”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顽症之一。而在执行积案中,涉农案件占了相当比例。以我院为例,目前我院的执行积案中,涉农案件约占80左右。结合几年来的工作经验,笔者简要分析一下涉农案件的特点以及在执行涉农案件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有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涉农案件的特点
在执行案件中,农村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占了很大的比例,经过分析笔者认为,农村农民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地域广,路途远,交通、通信不便;二是被执行人居住松散,居住地较复杂,难以寻找;三是被执行人收入不固定,财产状况相对难以掌握;四是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自觉履行能力差。这些都是造成涉农案件难以执结的重要原因。
二、在执行涉农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农村当事人与城市当事人不同,他们大多数长期生活在交通相对不发达、信息相对封闭的农村,因受经济条件、受教育程度的制约,他们的法制观念相对比较淡薄,无论是参诉意识,还是履约意识均较低,从而导致法院判决后自觉履行义务者少,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也相应较多。因此,针对他们的特点,需要在执行中注意几个问题。
1、注意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活动规律,选择最佳的执行时机。因农村被执行人大多无固定的工作岗位,有很多平常外出打工,在执行时难觅行踪。还有的人虽在本地区干农活,但却日出离家、傍晚或深夜才归家。法院所开展的执行行动如选择在正常的上班时间进行,往往会无功而返,执行措施无法奏效。但农村被执行人有一个特点,就是比较注重传统的民间节日,不少平时不在家的被执行人,很可能在这些节日回家团聚。对此,在执行这些案件时,应当注意掌握他们的作息和生活规律,打破常规,选择中午、晚上、民间节日或假日农村被执行人可能归家的机会送达执行文书,采取执行突击行动。必要时可以在被执行人的住地附近守候设伏,或根据当地基层组织和申请人提供的情报突然出击,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摸准农村被执行人不同时期的履行能力状况,抓住“执行季节”,选择最佳的执行方式。由于农村的特性,农民的投入和支出有明显的季节性。利用这一特点,在被执行人的收获季节集中力量抓执行,是一种合理有效的办法。同时,由于农民大多从事农业生产或打散工,收入不稳定,有的农民的生活甚至相当贫困,所欠债务有的用于治病、解困,有的虽然用于投资种养业,但却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农作物失收,如要他们一次性履行巨额债务常常比较困难。针对这种情况,在执行中对一些执行标的较大的案件,如果强制措施使用不当,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容易使被执行人丧失履行债务的信心和积极性,甚至“破罐子破摔”,对执行措施麻木对待,不作任何回应,使执行工作陷于被动。因此,执行干警必须要针对涉农民案件做细致调查,及时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生产和经营状况、农作物的长势及收成时节,了解被执行人打工的工厂或雇主发放工资、奖金的时间,了解农村发放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的时间,以摸准农村被执行人不同时期的经济状况、收入来源和实际履行能力,对农村被执行人的财物采取登记、监督和控制等有效措施,再选择恰当时机重点出击。
3、处理好强制与教育的关系,选择最佳的执行方法。在执行中,要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努力追究执行方法的社会效果,做到执结一案、影响一片、带动多案的良好社会效果。在执行方法上,可以实行法制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全力攻坚与分段执行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方法,尽量促使被执行人最大限度地履行义务。如对一些执行标的不大、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案件,应果断采取查封、搜查以至拘留等强制措施,向其施加压力,迫使被执行人切身感受到不履行债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达到执结案件的目的。但对一些执行标的较大,预计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债务有困难的案件,办案人员要认真分析被执行人的性格特点、现有财产现状和家庭背景,巧妙运用各种措施,不惜采用“挤牙膏”的执行方法,务求取得最佳的执行效果。而对一些涉及众多债务人的群体性执行案件,可以到被执行人的所在地召开债务人会议,宣讲法律,同时选准突破口,对有能力而不积极履行义务者,当场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使持有观望态度的被执行人打消侥幸心理,积极设法筹款还债,从而达到执行数人、警醒一片的目的。而对一些家境穷困,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被执行人,在执行时不能不顾实际情况的乱用强制措施,搞“竭泽而渔”,而应为其本人或其家庭保留必要的基本生活费用,以免为执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