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副院长谈在执行涉农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第2页
件而增加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文秘114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4、处理好执行者与协助者的关系,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是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农村地域广阔,地理环境比较复杂,而法院的执行力量比较单薄,加上人地生疏,就导致法院在农村中开展执行工作有较高的难度。与此同时,由于农村当事人的宗族观念较重,还具有较强的封建狭隘的乡土意识,在对农村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然要触动一些人的利益,为了逃避责任,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农村被执行人常纠合亲友,或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对抗法院的执行,甚至出现暴力抗法事件,危及法院执行人员的安全。因此,在当前执法环境不尽人意的困难情况下,一是要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线索,出谋划策;二是要加强与当地党政部门的联系,通过依法办案,为辖区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排难解忧,争取他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信任和支持,以减少执行工作的阻力;三是注意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村委会的沟通,通过他们的协助,查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背景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行性,请他们代为通知、传唤被执行人、动员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和处理一些法院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事实证明,由于这些部门、组织接触面广,活动范围大,熟悉当地的社态民情,信息来源多,有他们的从旁协助,对人民法院在农村中搞好执行工作帮助很大。在法院需要采取强制执行行动时请他们派员支援、提供方便、增加声势、扩大影响,使执行工作增加安全系数,易于成功。
5、做好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努力促成执行和解。由于农村案件执行中的特殊性,执行和解是执行案件中的一个有效手段,有利于促成案件执结,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在执行立案后,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风险,使其在思想上认识到其执行权益得到实现或不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为执行和解打下思想基础。并申明申请执行人有配合和理解人民法院工作,积极提供证据查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义务。二是在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前后,耐心细致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晓之以法、以理、以情,促其自动履行,从而达到执行和解的目的。三是适时邀请、委托案外人到庭,参与和解执行案件,化解执行当事人矛盾,使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实践证明以上这三种效果很好,今年在执结的242件涉农案件中,执行和解的达到91件,和解率达到37.6。
不可否认,“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种,特别是对于那些当事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的案件,我们也感到无能为力。但是,只要我们在执行工作中多注意总结工作特点和工作经验,并把这些经验应用于实践中,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维护好社会稳定,取得当事人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谅解,也是我们执行工作的成功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