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遏制腐败的构思与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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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不是自古就有的,它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私有制的出现而出现的,后来才伴随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曾说过: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它包括军队、法庭、警察、监狱。腐败就是在这种阶级矛盾对立、交织中出现的社会现象。它一经产生,就不可能说消除,就消除,说递减,就递减……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刘青山、张子善被依法处决。腐败之风曾一度得到有力地扼制。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深化,腐败及司法腐败却以新的网络和新的面目出现。所谓司法腐败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权力滥用。为了保证审判机关正常的审判活动,真正履行法院职责,确保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必须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及时矫正法官队伍中的失衡心理、失落心理、失权心理。使腐败减少滋生的土壤,增强自我免疫力。笔者就此谈一些不太成熟的观点,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审判机关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近几年,审判机关虽经过“三个代表”、“争创满意法院”、反特权、反霸道、反腐败等专项教育,精神面貌发生了变化,整体素质得到提高(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但离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仍有相当差距。因此,我们必须看到,审判机关的腐败现象在一些单位、一定范围内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滥用职权,徇情枉法;二是贪赃受贿,腐化堕落;三是违法办案,执法犯法;四是态度蛮横,道德伦丧。这些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不仅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而且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理念的实现以及法院改革与发展。究其缘由,从主观方面分析,一是法官和部分领导信念动摇,宗旨淡化,缺乏政治敏锐力。二是法院干警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发生扭曲。三是功名利禄、金钱至上导致踩红线、过红线。客观地讲,一是国外腐朽势力侵蚀,为个别法官滋生腐败开了方便之门。二是市场经济的扩大,使得一部分人出入高档宾馆高消费与审判人员的收入相对偏低和不平衡,导致相当级别的腐败群铤而走险。三是由于中国封建残余思想和法律文化的渗透,不少法官高高在上,一叶障目,不思进取。四是人民群众认为法院是最讲理的地方,腐败应当是最少的,因而疏于对审判机关的有力监督。五是“不能为、不敢为、不愿为”的机制不健全,加上经费不能保证“吃皇粮”也是诱发法官腐败的重要因素。故必须引起全社会、全方位、深层次采取防范硬措施,尽快遏制腐败、减少腐败,以确保审判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二、强化审判机关自身反腐倡廉的重要性
(一)强化审判机关自身反腐倡廉是正确行使独立审判权的关键。
法院独立审判是人民赋予审判机关的权力,包括裁决权、执行权,依法调解、中止权等。这就决定了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必须而且只能用来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为人民所用。因此,审判机关在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必须正确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政权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审判机关内部存在的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导致这些权力的非正常使用,给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独立审判权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和阴影,致使审判职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为了正确行使审判职权,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好国家的政权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长治久安,就必须强化审判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最大限度地遏制审判职权的非正常运用,确保完整、准确行使审判权。
(二)强化审判机关自身反腐倡廉,是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核心。
司法公正与效率是整个司法活动的核心和灵魂,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之所系。司法过程中的公正与效率是关系党和人民群众以及法院形象的大问题。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正如江泽民同志曾指出的那样:“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审判机关内部腐败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不公,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自身的法官形象。所以,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不懈地强化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纠正审判过程中违法违纪,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司法公正。
(三)强化审判机关自身反腐倡廉是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的需要。
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是审判事业的需求,是人民的期望,也是审判机关队伍建设所追求的目标。法院内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腐败现象与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相悖,虽然腐败现象表现在少数法官包括个别领导身上,但对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却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为建设和造就高素质、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增加了障碍。因此,在强化法官队伍素质的自始至终必须反腐倡廉,彻底消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为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奠定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