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访工作流程
法院信访工作流程一、函件处理
一、办理范围文秘114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中院信访办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形式(以下通称信访函件)表达的涉及邯郸市两级法院的建议、意见或投诉。
二、拆阅
1、对收到的信访函件,应当当日拆封,当日阅看完毕。对电子邮件,要责成专人办理。
2、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封、信笼、邮票、邮戳的完整,并妥善保管随函件寄来的其他物品。
3、拆阅函件时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应当立即逐级报告,并按照领导意见迅速办理。
4、姓名、内容、地址不清的函件暂时留存,经信访办主任审批后定期销毁。
三、登录
1、函件拆阅后,要及时逐件登录。按以下要求办理:
2、登录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信访人姓名、住址、是否属联名信及联名人数;
②所反映问题的发生地和管辖地、问题类型、反映的意愿和要求;
③被揭发检举人的姓名、单位、身份、职务、级别;
④来信渠道、发信日期、收信日期;
⑤上级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以及中院领导的具体办理意见。
3、摘录信件内容要详细准确,能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够完整反映信件的主要内容。
4、函件登录一般应当当日登录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
四、转送
1、自收到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信访办填写《函件转送单》,将函件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2、函件转出后,应当及时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信访人姓名、地址不详的除外。
下列函件,一般转送基层法院办理:
①反映基层法院案件存在问题的;
②对基层法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
③函件所反映的基本情况不清,需要基层法院了解的;
④其他需要转送基层法院处理的情形。
3、下列函件,一般转送中院相关部门办理:
①反映中院工作人员或基层法院负责人违法违纪的,转送中院纪检组。
②反映案件审限情况的,转送中院相关业务庭;
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转送立案庭;
④其它需要中院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形。
4、除直接转送基层法院和中院相关部门的函件外,其他函件由中院信访办主任批阅,按照规定办理。
五、交办
1、以下信访事项,向相关单位交办:
①中央有关机关如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交办的;
②省级有关机关如省委、省人大、省高院等交办的;
③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有关领导交办的;
④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2、交办信访事项应当向办理单位送发交办函。
交办函要全面、准确、具体地反映信访人的诉求。
3、交办函按照下列程序制作:
①起草交办函。
②信访办主任审阅交办函。
③主管院长签发交办函。
4、交办函发出后,应当及时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交办告知书》。
5、《交办函》和《信访事项交办告知书》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
六、上报
1、下列函件,上报中院有关领导批示办理:
①知名人士、重要社团、港澳台胞、海外侨胞的函件以及境外函件;
②反映的事项重大、紧急,或者威胁制造事端的;
③恶意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
④反映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问题的;
⑤对中院工作提出建议的;
⑥其他重要函件。
2、上报函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起草《关于xxx反映情况的报告》,摘录函件的主要内容,提出拟处理意见;
②信访办主任审阅;
③主管院长签发;
④将《关于xxx反映情况的报告》和函件原件报有关院领导;
⑤中院院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七、不予受理
1、对函件反映的下列事项,不予受理:
①属于党委、人大、政府、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②已经或正在进行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③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④函件反映的内容、地址、姓名不清的;
⑤该事项已经处理终结,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
⑥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形。
2、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
②信访办主任审核;
③主管院长签发。
3、《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