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第2页
有关情况。(十)领导和支持市局机关开展纪律检查工作。
(十一)表彰严以律己、敢抓敢管、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好党员、好干部,引导广大党员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
(十二)组织开展改变机关作风,推进文明创建活动,完成市局党组和地方党委交办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负责人要负责了解掌握责任对象以下情况,并及时给予教育、帮组、表扬、批评,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政组织和有关领导报告。
(一)了解掌握责任对象学习政治理论,遵守政治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的情况。
(二)督检查责任对象贯彻执行《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各项廉政制度、措施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责任对象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听取责任对象对行业和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检查责任对象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办事,依法律己情况,及时制止责任对象以烟谋私、以权谋私行为,及时负责地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 监察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组织要对本单位及所辖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各责任人对责任对象除日常检查外,每年至少要找责任对象谈一次话,对责任对象的廉政勤政情况进行讲评,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谈话。责任对象要主动向责任人汇报廉洁自律情况,每半年向责任人报告一次。责任人年终应向上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一次对责任对象的检查评价。
第十二条 市局纪检组、监察科和各县(市)局党支部及专兼职纪检监察员负责辖区内烟草企业单位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市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由监察科负责。
第十三条 市局人事科要将执行党风联真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情况必须载入《干部(工人)年度考核表》,归档管理。第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要积极发挥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用于批评、举报违法党纪政纪的人和事;同时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各级要报履行本责任制的情况与干部奖惩紧密衔接,作为干部评选先进,任免提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执行本责任制做出突出成绩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并按照中纪委《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本责任制。致使有关单位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或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明知责任对象已发生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不查处或拖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严重败坏行业声誉的。
(三)对上级交办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拒不办理或者阻碍查处的。
(四)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为责任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开脱责任或者袒护、包庇的。
第十七条 凡责任人不履行责任,责任对象因违犯党纪、政纪、法纪而受到党内留党察看、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有关单位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一年内不宜提升职务;并视情节扣发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检查考核结果与《创建“十好”企业考核办法》结果合并兑现奖惩;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未达180分以上的单位,由市局纪检组监察科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下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责任人平时重视党风廉政建设,注重抓教育防范工作,并对责任对象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腐败行为,能积极组织查处,尽力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得到地方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认可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或者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全市行业生产、经营、专卖管理等业务工作环节出现腐败现象或严重的不正之风,导致一些干部职工违法违纪时,市局负有一定责任的相关科(室)要结合业务工作,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吸取教训,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本项工作成效列入科(室)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奖惩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局(公司)要根据本责任制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市局(公司)党组纪检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责任制由市局纪检组、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 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中共**市烟草专卖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试行)意见》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