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考试的调研思考
反腐倡廉是当今世界的热门话题,是兴国富民、治国安帮、构建和谐社会,论民生、议民生、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事关国家前途命运、生死存亡的大事。腐败这只蛀虫每年要吃掉国家10%的gdp,这只蛀虫不惩治,再大的基石也要被“蛀”垮。作为反腐败首当其冲的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自己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和地位,切实地担负起反腐倡廉的重任,一如既往、义不容辞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紧扣腐败案件典型特征切实增强反腐预见性
腐败,实质上就是政治腐败、权力腐败。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拥有一定权力的官员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和自己谋取私利。因主体的身份特殊,使惩治腐败与打击-般严重刑事犯罪具有更大的难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惩处了一批腐败分子,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严惩腐败的态度和决心。同时,更使全党全民看到了中国共产党是有能力领导反腐败和战胜腐败的。但是,作为反腐先锋的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容乐观,还必须清醒地看到,近年来我国仍处于腐败现象的易发、多发时期,一些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动摇,道德严重沦丧,是滋生腐败的根本所在。在改革整体推进的今天,分配制度不完善和制约机制不健全,有制度缺乏严格兑现等是滋生腐败的又一重要原因。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主要表现出有以下七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串案、窝案、案中案明显增多,腐败分子结成利益同盟,具有明显的团伙性;二是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和生活腐化于一体,大官、小官、有官无官,其腐败都有相同的共性;三是吏治和司法腐败融合,具有腐败的双重性;四是经济发展的热点领域往往是腐败易发的高发区,具有腐败区域的典型性;五是领导干部傍不法“大款”现象严重,具有官商勾结的代表性;六是作案方式和手段诡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反检查、反侦察的手段较强;七是一些腐败分子向国外境外转移赃款赃物,涉案人员向外潜逃,具有典型的外逃流向性。正是上述这些特点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使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比历史上任何战争都更加激烈和惊心动魄。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确定了党和腐败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正视这一严峻的现实,进一步提高反腐败认识,坚定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组织协调的地位和作用,构建大反腐、全党全民共反腐网络,积极动员和必须坚持全党动手抓廉政,全民协力治贪官,不给任何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可藏之所。紧扣以上特点,及时增强反腐的预见性,积极参与和组织协调动员全党全民务必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浓厚社会氛围,让贪官腐败分子成过街之鼠,人人喊打!
正确认识自身任务、性质充分发挥主动作用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前哨,当前在腐败现象依然严竣,反腐败工作与党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必须结合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任务和自身特点,认清纪检监察在反腐败中的特殊地位,发挥纪检监察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先锋作用,为经济建设和政权稳固保驾护航。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纪国法的监督保障机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立法、执法、遵纪守法等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对遵纪守法、执纪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约束,目的在于努力构建惩防体系,尽量把预防和反腐败的关口前移,竭力保护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极力消除党纪国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越轨及违纪违法行为,以保证党纪国法的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统一、有效的正确实施,以此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了纪检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和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调查处理,就是为了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对执纪执法的监督权得到充分保证。纪检监察机关遵照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独立行使调查处理权,不受行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表明了纪检监察机关对执纪执法的监督只能由纪检监察机关代表党和政府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除了服从党委、政府和法律以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有关处理案件的指示和命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参与和干预纪检监察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和其他纪检监察工作。对于各种外来的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有权予以抵制。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纪国法的监督机关,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行使权力,它不同于人民检察院、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也不同于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下属部门的法律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严肃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是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