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搞好反腐倡廉工作第2页
,减少主观随意性,增加科学性和规范性,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不能为”。三、加大惩处力度,解决好腐败行为“不敢为”的问题
从目前看,教育和制度建设是必要的,但仅仅依靠教育、倡导、自查自纠还远远不够,必须加大惩处力度,通过办案打消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会议上指出,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领域易发多发的状况仍未改变。有的领域案件发生率正在上升,如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等领域案件有较大幅度上升,近5年比前5年增长61.3%。涉及高级干部的案件居高不下,党员、干部受到刑事处分的案件有所增多,20xx年全国受刑事处分的党员、干部14121人,比20xx年增长11.2%。
从全市情况看,今年1月,市检察院在向市六届一次人代会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到,全市检察系统积极履行检察职责,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五年来,共立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38件463人。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共立查贪污贿赂案件293件385人,其中大案185件259人,要案9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9957万元。典型的案件有:东营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梁某某挪用公款880万元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黄河钻井管具公司生产办原副主任仝某某贪污公款150余万元案,被判处无期徒刑等。
可以说我们惩治腐败的力度逐年加大,面对新形势下的腐败现象,我们也在思考,为什么新的腐败分子还会产生?我认为,腐败风险太小,成本太低,助长了腐败主体的侥幸心理,严重消弱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所以在新的反腐败斗争中,对腐败分子应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腐败成本,以起到有效的震慑、警示作用,使腐败主体不敢有任何非份之想,解决好腐败行为“不敢为”的问题。
古今中外的统治阶级总是用提高腐败成本来严惩腐败的。我国历代封建王朝有“满门抄斩”的做法,这里虽然有不合理的一面,但从中可以看出贪官污吏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当代国外廉政搞得比较好的国家新加坡,就是用重典重惩来严惩腐败的。通过重罚让腐败者付出极高的代价,包括纪律代价、法律代价、经济代价。
新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借鉴国内外的反腐经验,在加大惩处力度和提高腐败成本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强化大众媒体的曝光力度,提高腐败的名誉成本。二是强化执法执纪力度,提高腐败的纪律和法律成本。三是强化经济退赔和经济处罚力度,提高腐败的经济成本。使腐败分子在经济上不仅不能占到任何便宜,而且还要承受更大的经济损失,真正倾家荡产,不让亲属在经济上占到任何好处。
总之,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的反腐倡廉工作只要坚持党中央确定的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真正解决好腐败行为“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的问题,腐败行为就一定能够得到有效遏制,我们党的领导干部就能健康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