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邮政银行小额农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2页
更加要求邮政银行的信贷员,除了应当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之外,还要具有“明察秋毫”的识别、判断虚假财产报告的业务能力及农村信贷工作经验,以维护邮政银行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4、邮政银行的个别规章制度值得商榷。
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应当是金融机构的终极工作目标之一,本无可厚非。但邮政银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在内部实行的一些管理措施,有的值得商榷。为了强化信贷员的责任心,有效降低贷款风险,邮政银行内部制订了“信贷员对所放贷款本息的回收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甚至有的邮政银行将这一规定上升到了:如果本息无法回收,则由信贷员代为清偿,同时要将信贷员予以辞退的高度。虽然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作联社也有与之类似的规定,但均没有要求信贷员还款和辞退的内容。笔者认为,邮政银行的上述规定值得商榷。邮政银行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收取利息的行为,实际上是以自身承担金融风险,来追求资金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邮政银行因为承担了相应的各种风险,所以可以获取相应的利息收益,体现的是风险与利益的均衡。但信贷员作为贷款具体的经办人,没有享受到利息收益,却要为该收益的可能丧失而承担本应由银行承担的风险,其实质系银行将其应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信贷员,其带来的结果就是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便可直接获取收益。这样的做法不仅有悖于公序良俗,而且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
5、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由于邮政银行的信贷工作起步较晚,相关人员的从业时间太短,加之县级金融机构没有专职法律顾问,平时的法律知识学习与培训基本没有,所以很多信贷员或客户经理,乃至县级邮政银行的主要业务领导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都知之甚少,甚至连如何起诉、如何书写起诉状都搞不清楚。提起《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民诉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多数信贷员或客户经理掌握的内容并不比应诉的农民多,也就更不用说在诉讼中的灵活运用了。由于我国已经开展了10余年的普法活动,广大农民学法、懂法、用法的能力逐年提高,即使不懂法律的,也知道在应诉前要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或者直接聘请律师代为应诉。只要是邮政银行的贷款手续或者管理行为存在些许瑕疵,马上就会成为法庭上的众矢之的。在这种情况下,出庭信贷员或客户经理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难以应对和招架,往往被搞得张口结舌,灰头土脸,实在有损邮政银行的诚信形象。
二、对策及建议。
1、切实加强农村金融诚信环境建设
诚信是我国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两字具有非常重要的分量,是我国传统道德的基础和根本。同时,诚信也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基石。因为市场经济说到底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与生俱来的准则。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守信,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和标志。目前,社会对诚信的呼唤,已经成为社会舆论和社会思潮的强音,我国目前也正在加大诚信制度的建设力度。诚信观念,最终必将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人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引导市场经济从无序走向有序,真正成为诚信经济。
笔者认为,邮政银行在现阶段加强诚信环境建设,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⑴、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发挥当地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全社会诚信规范的道德教育,健全社会信用,培养公民的诚信品质。要使人们明确,明礼诚信不是一般意义的对人们道德良心的呼唤,而是成本、效率、信用等市场经济生活规则在思想观念和伦理道德上的客观反应。要大力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使人们都能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待人以诚、待物以信、和谐相处,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使市场经济充满诚信,依据信用,保持经济活力和高度繁荣。
⑵、邮政银行可以通过开展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屯、信用农户等活动,组织信贷力量,深入乡镇、村屯和农户,对现有的评信户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再调查。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评信户进行调整。该升级的升,该降级的降,该取消信用等级的取消信用等级。对恪守信用的村、组、农户,在提高授信额度,优先办理贷款等资金、服务方面予以倾斜,使农户真正得到实惠;反之,对不守信者实行停贷、限制评信、抓紧清收等措施予以整治,真正做到褒扬守信,贬抑失信,促进和增强农民的信用意识,营造稳定与和谐的融资环境。
⑶、完善征信数据网络。建立有效的市场交易行为信息并做到有序披露,对于改变我国目前信用环境落后的局面非常必要。邮政银行应当在完善自身征信数据库的同时,打破各行、各社的征信管理界限,加强横向联系,形成金融征信数据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今后,只要是不具备征信条件的,在全国任何金融机构都不能办理贷款,进而形成全国性的征信威慑机制。
⑷、建立公示监督制度。邮政银行的乡级营业网点可在经营场所外部的适当位置,或者各村屯的显著位置,开展经常性的公示活动。既可对长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农户进行公开曝光,让其在迫于思想压力、外界压力以及道德压力等情形下及时偿还贷款,加强对失信农户的社会监督;也可以将农户的姓名、贷款金额、用途、担保人等进行公示,从而将农贷资金的运行和管理置于广大农户的监督之下,从而对改变用途、冒名贷款、多头贷款的情形进行有效遏制。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制定举报有奖制度,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户的举报意识,有效地控制和防范贷款风险。
2.进一步严格贷款的审查和贷后管理。
经过调查分析来看,邮政银行对贷款、联保的审查不严,主要还是表现在对借款人、联保人的基本情况掌握得不够全面和细致上。因此,应当明确要求各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在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建设的同时,要尽快取得各乡镇派出所、财税所的理解与支持,加强对村屯两委的协调与沟通,建立健全村屯信息员工作机制,要对辖区内的所有农户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再调查、再了解,全面掌握辖区内每户农民的基本情况。要搞清楚每户的具体人数、姓名、身份、婚姻状况、土地面积、农机具状态、房屋产权归属、生产经营状况、资金需求量、信用情况、清偿能力、土地直补款金额等等,摸清底数,并以户为单位建立起电子档案,进一步完善诚信数据。在此基础上,再对有资金需求的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以行政村为单位向社会公示,做到规范操作、阳光放贷。通过对农户的调查和授信评级,做到心中有数。每年的贷款要根据当年农户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信用度高的农户其农贷的额度可大些,利率可优惠,反之则农贷额度小些,利率不予优惠。这项工作要年年进行,实时掌握农户的基本情况,为农贷的发放,以及风险控制做好基础性工作。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农户的调查建档,授信评级必须要做细、做实。同时,还要在贷款办理前,对借款人的管理水平、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进行必要的审核,重点要对投资的当前风险及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估、预测和审查。可以要求村屯两委和信息员对于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以及联保组的组成,给予一定的意见。对于联保的农户,要坚决杜绝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互保,真正做到借款人可靠,联保人能够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在小额贷款发放后,邮政银行要严格执行跟踪检查和贷后服务制度,在掌握贷款去向的基础上,做好贷后的各项管理工作。要及时发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要了解农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时为农户提供信息和科技,为农户有经济效益当好参谋,促使贷款实现预期效益,确保贷款按期回收。要按季付息,到期还本,提前催收。如果发现借款农户存在违约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查封、扣押借款人的家庭财产,进而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以儆效尤。并通过诉讼案件教育广大农户要培养诚实守信意识,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3、完善相应制度和措施。
邮政银行应当强化内部的监督与管理,对于在实践工作当中出现的一些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要有清醒的认识,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并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与执行,依法放贷与收贷,使小额农贷的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良性循环。同时,要认真参考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于制定农贷清偿期限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农民的实际需求与实际的清偿能力,大胆的突破1年期限的限制,改革按月付息的规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此外,笔者认为,小额农贷的申请与联保,应当实行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共同联保制度。因为按照婚姻法的法理来说,处分重大价值财产的行为,并不包括在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内。虽然《<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以及其他规定,仍有七种情形的债务形式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如果借款人将贷款用于了不合理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或者存在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者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等情形,那么这样的贷款只能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而无法以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也意味着到期贷款的全额清收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此外,虽然《担保法》规定了保证责任和保证方式,但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至今尚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将夫妻一方对外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之债直接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该保证责任形成的债务仅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只能以保证人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家庭共同财产对外进行清偿。如果发生联保人死亡的情况,因涉及到遗产继承,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保证合同纠纷与继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同一种诉求,因此也不能在人民法院进行并案审理,而只能另行诉讼或者由联保人进行追偿,从而造成了诉讼效率的降低。目前,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因为存在数个联保人,所以邮政银行大多放弃了对死亡担保人的权利主张。但如果发生借款人去向不明,而仅存一个保证人也因故死亡的情况时,如何实现债权,就值得邮政银行认真对待了。但是,如果由夫妻双方共同办理贷款或者共同提供联保,则不存在上述问题。而且,夫妻共同贷款后,便于彼此间的相互监督,能够有效的防止贷款被夫妻一方擅自挪作他用。同时,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联保人,也能使其顾及家庭共同财产的安全,而对借款人的清偿义务进行实时监督,更好的敦促借款人按照约定如期还款。因此,笔者建议邮政银行在办理贷款和联保时,采取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措施,从根本上杜绝清收风险的发生。
同时,据笔者观察,农户在农贷案件中反映最为强烈的,还有借款人和所有联保人不能全员出庭诉讼、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矛盾的焦点,就是在借款人去向不明;或者借款人在,而数个联保人去向不明;或者借款人与数个联保人同时去向不明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为了减少诉讼成本,而依据《担保法》第十二条和《<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仅起诉联保人;或者仅起诉借款人与尚居住在辖区内的联保人;或者直接起诉仅存的联保人而引发的争执。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矛盾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农户作为联保组成员承担保证责任时,普遍存在着相互攀比的心理,谁也不愿意在其他联保人不在案件中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独自或者由仅存的几人来承担较高比例的清偿份额。虽然按照《<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即:在案件中承担了连带清偿义务的联保人,可以另行向没有承担责任的联保人主张追偿权(包括未参加诉讼的联保人)。但作为同村村民,谁也不愿意为这样的矛盾纠纷再次对簿公堂,进而影响到邻里之间的和谐与安宁。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其实不难解决,完全可以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妥善的处理。具体办法为:在联保组全体成员共同到邮政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可以要求借款人与全体联保人共同或者分别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的具体内容如下:“在我等因本次贷款或为本次贷款提供联保行为,而与金融机构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保证合同纠纷时,我等均委托所在地乡(镇)村民委员会代为签收法院专递(或诉讼文书),然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法院专递(或诉讼文书)转交给我等。”该授权委托书除要求借款人、联保人本人签名确认外,还要求借款人、联保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行政公章,以示接受委托。这样一来,即使发生了借款人或联保人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的情况,那么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上述授权,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委托代理人代为签收,同时在缺席判决中,确定去向不明人员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而完成全部诉讼活动。由于在一份判决书中就确定了借款人与全体联保人的各自义务,所以在借款人与全体联保人之间不会产生任何的矛盾冲突。这份委托书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且,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明确禁止的公民授权代理人代为签收诉讼文书的行为。在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司法理念指导下,人民法院对于上述授权行为也予以认可。
4、坚持绩效考核,奖惩并举,从机制上防范风险。
从制度上强化农贷管理,是农贷风险控制与防范的重要手段。对于信贷员或客户经理,要进一步完善“谁放贷、谁管理、谁清收,谁受益”等责任制度,要将贷款的管理、收益与信贷员或客户经理的工资、奖金、福利、评先、职称聘任、评定、晋职、晋级,以及违法、违纪的处理相挂钩,加大其违法、违纪、违规的各项成本,增强其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律性,强化其事业心和责任感,从而使信贷员或客户经理都能够自觉主动地提高业务素质,强化道德规范,严格操作技能,坚持按章办事。同时,坚持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可以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到期利息掉收的可等额扣减信贷员或客户经理的绩效工资,收回后再返还。到期农贷本金收不回来的,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逾期农贷要进行合规性审计,看是否有违规行为。对违规者必须从严追查,严肃处理,该撤职的撤职,该开除的开除,并对逾期贷款进行依法清收或风险代理清收,千方百计予以收回;对没有违规的农贷要落实清收责任,按一定比例扣减信贷员或客户经理的绩效工资,直到贷款收回为止。通过上述产品计价的奖惩形式,调动和激发员工爱岗敬业的精神,增强多劳多得的工作动力,并通过追责和扣减绩效工资的形式,使信贷员或客户经理产生适当的工作压力,更对盲目放款、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反政策的人员产生震慑力,使其不敢违规。
5、加强培训力度,培养专业的诉讼人才。
由于农民的收入受金融危机、气候、粮价、种植(养殖)成本、劳动力成本等多方面因素制约,因此,每年的收益情况并非一成不变。对于笔者所在城镇的农民来说,由于自有资金十分有限,更是达到了靠天吃饭的地步。如果气候反常,再受些自然灾害,那么绝大多数的贷款都将无法如期归还。因此,金额机构每年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纠纷有很多。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各邮政银行除了应当设立专职法律顾问外,还应当加大对信贷员或客户经理的法律知识培训力度,虽不一定要精通,但起码要达到应用自如的程度。对于农贷管理涉及到的《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民诉法》中的相应条款,以及出庭诉讼时需要遵循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各种司法解释,不仅要清楚明了,而且要会用,更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邮政银行的合法权益,保障贷款的清收工作顺利进行。至于培训的方法,无外乎以下几方面:⑴、安排专门的学习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法律知识;⑵、由上级分行的专职法律顾问给相关人员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因为都是自家人,所以比较容易办到;⑶、邀请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的资深法官给信贷员或客户经理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因为都是具体的事例,所以能够尽快掌握,而且还能对发生在身边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现场咨询;⑷、对于有培养价值的业务骨干,选送到法学院进行系统学习,培养专业的诉讼人才。此外,笔者认为,邮政银行还可以在内部的部门设置上,成立专门负责清收的机构,统一负责贷款诉讼清收工作。申请财产保全、出庭诉讼,都可以由该部门统一管理和集中接受委托。这样不仅便于邮政银行及时掌握每起农贷纠纷的进展情况,而且也是对基层信贷员或客户经理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种监督手段。同时,由于此项业务比较集中,又没有其他工作需要分身处理,对相关人员提高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大有好处,进而可以培养成专业的诉讼人才。目前,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已成立了专司此项工作的清收部或风险部,统一负责诉讼清收工作。通过几年来的运行情况来看,反映和效果十分良好。邮政银行也应当大胆借鉴成功经验,不断完善自身建设,以使小额农贷管理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