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出口退税的税制竞争力的探讨第2页
”后拿走相当部分的退税利润。也就是说,出口退税不一定能扩大外部需求。20xx年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后,这种情况明显改观。但到20xx年,政府迫于纺织服装类等出口企业亏损、影响就业的压力,又重新不断调高退税率。保出口、保增长的短期政策行为,是否扭曲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延缓了市场选择的进程?是否迟滞我国产业升级的步伐、是否不利于纠正国际收支失衡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另一方面,一项制度应该基本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才谈得上竞争力问题。而我国的出口退税多年来欠缺可持续性,税法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出口退税政策是税制的组成部分。政府怎么征税,征多少税,应尽可能让纳税人能够预期。出口退税政策的频繁变动给出口企业带来了经营上的政策风险,使他们无法形成合理的政策预期,干扰了企业决策,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甚至助长了某些企业等靠退税来谋生存的惰性。如果出口退税不能促进出口企业竞争力的切实提高,那么出口退税本身的税制竞争力就要打折扣。
二、进一步提高我国出口退税的税制竞争力的建议
在目前的金融危机形势下,为增强我国的对外贸易竞争力和国家竞争力,应该以提高税制竞争力为导向,在对出口退税的目标进行再定位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科学发展的出口退税制度。科学发展的出口退税制度应该至少包含以下两个要素:
一是相对稳定性。在全球化视角下,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我国应将出口退税作为消除双重征税的中性的贸易制度来对待,而不是作为经常调节出口的政策工具来使用。尽管绝对中性的出口退税还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因为出于产业调整、出口结构调整的需要,还需要实施一定程度的“差别退税”来促使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但也不应让退税率随着出口形势的变化而经常性地相机变化,而应尽快形成相对稳定的退税机制。
二是逐渐偏中性。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被政府赋予了太多期望,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四大宏观调控目标中,出口退税至少在为三大目标服务,同时还肩负产业调控的任务,可谓任务繁重。应该逐渐给出口退税“减负”,去掉它目前所承担的过多角色,将这些功能分解给其他政策工具来实现。比如对“两高一资”等限制出口的产品可以继续征收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