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案件分析思路
从近年来各地法院面临的信访实际及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关注程度来看,涉诉信访已成为法院面临的主要工作,且已处于与法院的审判、执行同等重要的地位。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好坏与否,也成了影响社会稳定、司法和谐和群众利益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在当前,法院的大部精力被拖在了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上。特别是在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以稳控、协调、补偿等为主要内容的涉诉信访就更成了法院的重头工作。长期以来,无理访、重复访、越级访、缠访、闹访等问题,成了法院疲于应付的难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和法律权威,也给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从“关注信访,解决民生”发展到今天的“信访难”,涉诉信访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其设立之初的目的和初衷何以逐渐演变为今天的难以破解的局面?本文以此对涉诉信访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反思,以尝试对影响涉诉信访的相关因素做以分析,并对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审理机制的必要性做一思考。
一、影响涉诉信访的因素分析
都说“法院信访工作是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渠道。”但从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涉诉信访案件的情况来看,虽然各级法院都付出了极大的人力和财力,但越是起劲的审理,涉诉信访越是“火爆”,倒成了人民法院一个难以解脱的“包袱”。涉诉信访处理过程中的弊端也由此显现:
1、程序提起的随意性。
没有比涉诉信访案件更容易进入程序的了。复查多次的案件,仍然能轻易地通过各种途径再次进入复查程序。一般的诉讼案件要进入程序,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起诉条件和审查程序,以及相应的监督程序。而涉诉信访则不然。以申诉再审为例,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较为明确的提起申诉的条件和审查期限,人民法院也为了增强公开性而创新了申诉听证等审查形式,使其渐趋严格和规范。但在上访人转而向领导机关上访,甚至缠访、闹访,越级上访,亦或扬言进京上访时,各级领导机关随手的签批、转办,即可轻易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由此导致了个别诉讼案件当事人对于几年前、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的法院裁判仍然申诉不止,企图通过这种渠道引发再审。还有的案件则更是反复再审仍不能息诉。
目前多数人都将案件的质量做为涉诉信访案件上升的主要因素之一,认为是案件审理不公,才致使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多方寻求救济。但从申诉案件的实际审查情况来看,真正进入再审程序并被改判的也只占整个申诉案件的3‰左右。从全国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来看,20xx年至20xx年通过申诉信访使生效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或驳回起诉的比例也仅为2.51%,申诉信访所涉及的案件存在实体处理和程序违法等问题极少[1]。另外,对信访本身的调查显示,实际上通过上访解决的问题也只有2‰,有90.5%的是为了“让中央知道情况”,88.5%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 [2]。
尽管如此,企图通过申诉使案件得以再审的上访人依然在执着地上访,究其原因应当是,涉诉信访向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在法律程序之外解决纠纷的途径。更为严重的是,这种途径的随意性和便捷性,使得申诉信访案件的处理,以及整个诉讼程序,都陷入了一种极为无序的状态。法院在这里面所扮演的实际上就是“消防队员”的角色,哪里着了火就按照指示去哪里灭火。
2、处理结果的非正当性。
由于信访案件的处理没有可以遵守的规范,具体的处理结果取决于上访人与处理单位的协商和讨价还价,因而决定了信访案件从受理到解决的整个过程的极大任意性。涉诉信访的这种非规范性,使得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失去了应有的正当性。一件正规的诉讼案件,无论是一审、二审,都是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依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去审理的。而当案件经过申诉上访,特别是越级上访或进京上访之后,则往往不强调程序,只强调使当事人满意,不再越级访、进京访就行,必然地导致了上访人在诉讼阶段可能依法不能获得利益,通过上访而获得了。甚至在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或政府自己拿钱支付给上访人,满足上访人的额外要求,谋求上访人的服判息诉。其示范效应不仅导致了更多的当事人效仿,引发更多的信访案件的产生,而且也损害了法律原有的既判力。
信访制度本身的这种局限性就决定了,使其不可能以严格规范的程序公正的处理纷争,因为“信访官员追求的最高目标是息讼而不是公正合理的解决纠纷” [3]。信访的这种特有的价值追求直接导致了其处理结果的非正当性。
3、案件处理的反复性
在当前这种信访案件的处理模式下,涉诉信访案件的最大的弊端在于其处理的反复性,多头审查,反复审查,难以终结。程序启动的随意性决定了案件处理的反复性。实践当中对于十几年、几十年的案件,经过几次、几十次的复查处理,还批转由法院复查、再审的事例,可以说不胜枚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