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治警执法为民理念的反思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得到提高,作为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必须要顺势而上,适应新形势,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全国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就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应运而生。公安部党委决定把明年作为全国公安机关的“基层基础年”,组织全国公安机关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真正增强基层实力,增强基层活力,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刚刚结束的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既是一次对全国公安机关为期四个月开门接访的总结表彰会,又是一次对开门接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的查摆剖析会,更是一次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指引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动员部署会,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周永康部长代表部党委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站在公安工作历史的新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全局出发,确立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力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工作方针,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和公安工作指明了方向。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对于推动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进步、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我国改革发展进程中一个重要时期,公安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站在新高度,抓住新机遇,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奋力开创公安工作的新局面做出贡献。
一、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整改活动是规范当前公安工作的需要。“端正执法思想”是执法思想观念上的一次革命,也是公安执法工作的一次转型。它提出了必须要开展“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集中教育活动。这几年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了“三讲教育”、“三项教育”、“创群众满意”等活动,队伍建设一直抓得很紧,但是在我们执法观念、执法活动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呢?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上的、体制上的、经费保障的问题,但在强调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时,忽视了公安机关的服务职能和人权保障职能。由此带来认识和作法上的明显偏差,如“为了抓坏人,抓错好人也不要紧”、“重实体、轻程序,先审查、后办手续”、“重打击,轻保护,超期羁押,动手动脚,扩大强制措施使用范围”、“重尽快破案,轻依法办案”等,这些思想和观念在许多干部和民警中根深蒂固,影响久远。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群众当作执法对象,将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脱离开了,模糊了“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分水岭”。特别是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贯彻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我们的同志还抱着公安部的规定是针对那些问题突出、较落后的地方;还抱着公安机关是专政工具,是“刀把子”的思想,就很难谈为民服务,谈保障人权。“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也只是一句口号,因此要把口号转变为我们行动,深入我们思想深处,开展端正执法思想、教育活动的十分重要,非常紧迫。
“端正执法思想”就是要与时俱进、不进则退、不变则废。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的力度更大了,人民群众的精神上、政治上的诉求更多了,这些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如何与时俱进适应这种新形势、新要求、新变化。首先是打牢思想根基,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汲取已发生问题的教训,广泛、深入地开展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教育,使广大民警在执法思想观念上来一次革命,要进一步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在思想上打牢执法为民的根基。二是要正确对待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突出问题是新形势、新任务带来的,不是我们不努力,而是情况在变化,我们不适应所带来的问题。三是要与时俱进,当前国际、国内情况发生很多变化,对公安工作提出许多新任务、新要求。我们不能在一般意义上过去咋干就咋干,必须与时俱进地适应,跟不上这个变化,就落伍,甚至有被抛弃的危险。
“端正执法思想”就是要确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周部长在给中央领导的报告中在强调公安机关专职职能、服务执政的同时,提出人权保障职能。总书记总书记在批示中要求“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转变执法观念,增强服务意识结合起来,提高‘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自觉性。” 强调的就是执法为民的思想。而我们的一些同志,没有真正树立起执法为民的思想,没有真正解决“为谁执法,为谁用权,为谁服务,为谁谋利的问题”,为了破案,侵犯一些人的权利也所难免,忽视了群众的需求所在、利益所在。过去那种良好的警民关系,看到警察有安全感、亲切感也不复存在,甚至老百姓怨声载道,队伍经常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何谈起。因此对公安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