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引导人民群众参与警务公开工作
警务公开是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行使警察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警务活动的事项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当事人公布公开,使公众能够有效参与警务活动,对警察权实行监督,确保公正执法的基本制度。随着这项制度的推行,警务公开工作日渐显现出强大的活力,日益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但由于警务公开工作的特殊性,此项工作的主动权更多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在新形势下,公安机关采取怎样的方法和途径,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警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向前发展,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人民群众参与警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可以促使公安机关廉洁、正常和高效地运行。从现代行政的原理上讲,不公开的权力运作容易失去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警务公开工作如果缺乏人民群众应有的回应和强有力的外部压力,公安机关自身的监督力度就会逐渐减弱,不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和消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中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不利于警务公开工作的持续发展。人民群众参与警务公开工作,等于将公安工作全面置于社会群众监督之中,能够强化民警的责任意识,促使民警不断提高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督促公安机关把警察权这种公共权力公开化,进而以公开促廉洁、高效,以公开促公平、公正,使公安机关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服务。
(二)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公安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人民群众参与警务公开活动是现代民主政治中落实公民、法人、社会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在相关事务中主人翁地位的重要体现。警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实行有利于促进人民群众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性互动:一方面,人民群众通过参与警务活动,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实践,可以充分地表达自身的意愿,包括建议和批评,为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和人力资源;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的理解、配合、支持与监督,可以督促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不断扩大警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从而进一步增加公安工作的透明度。
(三)可以改善警民关系,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客观来讲,在警务公开工作中,群众在更大程度上是被动的接受者。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只有通过广辟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便民、为民、利民活动,才更有利于拉近警民之间的距离,增加群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信任感。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参与警务公开工作,明白到公安机关办事的依据标准和操作程序,提高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激发他们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积极性,进而对公安工作从不理解到理解,不支持到支持,不配合到主动配合,有效地化解对公安队伍的许多怨言和误会,增强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感和依赖感,维护人民警察的整体形象。
二、在引导人民群众参与警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民警在认识上的偏差和观念上的误区,降低了警务公开的效能。一些民警,特别是一些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警务公开所具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有的认为公安机关的措施制度公开的越多,越容易授人以柄,作茧自缚,有可能对公安机关或公安民警造成不好的政治影响;有的认为如果警务公开,就有可能对公安机关的某些收费产生负面的影响,影响部门或个人的经济收入;有的把握不好公开与保密两者之间的关系,人为将秘密范围扩大化。加上一部分民警的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宗旨观念淡薄,业务水平又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因而产生不想公开、不愿公开的想法,降低了警务公开活动的成效。
(二)有的单位警务公开停留在浅层次上,不利于人民群众监督作用的发挥。能公开、真公开、深公开是警务公开的三个层次。一些单位在警务公开这一新的工作机制面前,不是积极主动,富有成效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而是将警务公开停留在浅层次上,在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和零散性。从总体上看,窗口服务公开的多,深层次执法活动公开的少;管理部门公开的多,办案部门公开的少;基层单位公开的多,上层机关公开的少;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公开的多,办事结果公开的少;群众应尽的义务公开的多,群众应享的权利公开的少,等等。如此公开,导致了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缩减了警务公开的范围,降低了警务公开的透明度,不利于消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不利于人民群众监督作用的发挥。
(三)警务公开的方式单一、落后,使人民群众对警务公开工作的了解不够。警务公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不是阶段性的运动,需要长时期地通过各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现行警务公开的手段,多局限于通过印制小册子、制作宣传栏、发布通知、通告等传统方式公开,公开的范围又多局限于公安机关的一些窗口部位。公众如需要获取警务信息,往往需要前往这些窗口部位,这种做法不利于警务公开的效率。即使强调了网上警务的概念和网上公开的手段,但网上的信息或是更新慢或是时间短,内容狭窄,随意性大,导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