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引导人民群众参与警务公开工作第2页
民群众仍不明白公安机关的办事程序和有关纪律,到公安机关办事仍是“托关系、找熟人”。(四)公安机关对警务公开的监督制约力度不够,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在外部监督方面,虽然各单位大都通过建立警务公开工作群众评议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设立警营开放日等形式,受理群众的意见、建议、检举和控告,但建议和意见的采纳与否最终由公安机关决定,容易流于形式。在内部监督方面,规定了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警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规定了各级机关的纪检、监察、督察、政工、法制等职能部门对警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检查,但这种内部监督的结果,多是内部处理,群众知之甚少。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得不到明确的答复,监督见不到明显效果,就容易降低人民群众参与警务公开的热情,降低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三、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警务公开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民警的警务公开意识。每位民警必须要强化警务公开意识,要使民警认识到警务公开是公安民警必须执行的本职工作,而不是什么额外的负担,每个民警必须忠实地履行警务公开要求的各项内容,并时刻准备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要通过有针对性的执法为民教育,集中培训,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持之以恒地对民警进行思想教育、素质教育,改变目前队伍中民警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要认真落实警务公开的各项措施,开门纳谏,让广大民警深入社区,深入群众,汇报工作,接受评议,听取意见,借民意这面镜子让广大民警自省,为警务公开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不断扩大警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警务公开的范围不能只局限于解决方便群众办事的问题,而要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将警务活动中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办事经常碰到的,凡是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损害公正原则的环节,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都做到公开。不仅公安机关和警察的职权范围要公开,而且公安机关做出的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决策也要公开;不仅要公开执法依据、办事结果,而且要公开执法过程、监督措施;不仅要公开行政执法、管理工作,而且要公开刑事执法。要防止那种对自己有利的就公开,对自己不利的就保密或保留,或只公开一部分的现象发生。只有实行广泛的公开,才能最大限度地堵塞腐败漏洞,才能揭去警务工作中的神秘面纱,给人民群众以充分的监督机会。同时,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警务公开工作要突出服务宗旨,删繁就简,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办事,特别是窗口单位如户口、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治安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便民利民措施,体现警务公开的服务性。
(三)加强对警务公开的监督。为确保警务公开的实际性、长效性,要坚持以监督促公开,以监督促落实。对内要健全警务责任制,明确每个警种、每个岗位、每名民警的责任,制订详细的考核制度。对外要走监督社会化的路子,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警务工作进行监督,接受和处理群众对警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及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反馈。要坚持和巩固行之有效的社会监督措施,在社会各界聘请懂法、公道、热衷于公益事业的人员担负警务工作监督员,保证工作顺畅、信息畅通。同时,要通过推行执法办案回告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和公开接访制度,把民警的行为面向群众,由群众直接监督,确保警务公开落到实处。
(四)高度重视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在大众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新闻媒体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主导公众对公安机关的舆论。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传播工具,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向社会宣传警务公开的有关信息,使公安传媒成为人民群众获取公安信息的主要来源。同时,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作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交流与合作,使警务公开工作得到更多媒体的了解和支持,使新闻媒体能够关注公安工作取得的成绩,关注公安队伍的主流,对公安工作和警务活动多些正面宣传和歌颂,少些负面的披露和批评。
(五)不断创新警务公开的方式方法。在有利于达到警务公开的预期效果、不违反国家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警务公开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应大胆地创新和探索。我们可以通过联系卡、便民卡、公告栏、宣传册、电脑触摸屏、政府信息刊物、广播、报刊等形式向全社会公示警务公开的具体内容,也可以通过会议、通知书或文件等形式,定期向人大政协等特定的机构和人群汇报公安工作;可以随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群众代表、相关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警务工作的监督和评议,也可以通过社区警务战略,举办“警营开放日”、“警营文化展”等活动,让人民群众走进警营,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展示公安装备,实现与群众的良性互动;可以通过电视面向群众公开重大警务活动,通报工作成效,鼓舞人民群众,赢得理解和参与,也还可以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布快、范围广、管理和保存便利的特点,及时有效的将各种警务信息传达给公众。总之,不管如何创新警务公开方式方法,切忌千篇一律、一成不变,切忌搞形式主义,切忌以虚假的信息误导群众、欺骗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