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第2页
发展起来的,这个科学理论汲取、包含了“前30年”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全部历史经验。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否定错误的理论、路线和做法。在拨乱反正,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全面纠正以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路线和做法的基础上,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提出了对基本国情和时代主题的科学判断,制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从而正确解决了中国现代化道路这个根本问题。就此而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结、运用、包含了“前30年”最重大的历史经验。
2.转变已不合时宜的认识和做法。有些认识和做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必要性,或者说是迫不得已的,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时代条件的变化,已经不合时宜,已经既有必要又有条件来加以改变。如国防工业和重工业优先增长的发展战略,统购统销,城乡隔绝,不实行对外开放,等等,就当时主观认识的局限和客观环境的制约来说,大体可认为是属于这一类情况的。在这些问题上,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得出新的结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历史经验的正确总结和汲取。
3.接续并全面推进已经提出但没有展开或没有来得及做的事情。例如,在文化大革命的浩劫中,周恩来仍然以艰难的努力在四届人大明确提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目标和任务,当然,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是无法展开的任务,而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一开始就直接接续了这一目标和任务,并以正确的战略规划和步骤把它付诸实施。尤为重要的是,在不断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极大地深化、升华了对中国现代化目标和任务的理论认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再仅仅是“四化”建设,而是以人为本,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目标,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为内容的全面的现代化建设。
4.发展、升华了思想理论的积极成果。对“前30年”,既要看到在大部分时间里,指导思想、理论、路线上发生了根本的全局的错误(看不到或回避这一点,就意味着没有汲取这一极其重大的历史经验,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并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又要看到党的许多领导人在关于党和国家以及社会主义的若干重要问题上都提出了正确的或具有真理性的观点,如八大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观点和反对个人崇拜的观点,关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观点,关于遵循价值规律的观点,关于适当运用市场调节的观点,等等。这些贡献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部分思想来源。但是,在“前30年”,这些有价值的观点或者被否定,或者被放弃,或者由于与总体上的苏联模式相联系、与错误的指导思想相联系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不应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那时已经开始形成。应当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充分挖掘、清理出这些积极的思想理论成果,而且以新的思想高度和科学的理论框架,肯定、包含了这些成果,实现了理论上的创新和超越。例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相对于有限利用市场调节的观点,依法治国方略相对于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观点,都是带有根本性的创新和超越。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对人类文明成果具有充分吸纳能力的科学理论
在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上强调中国特色,首先是为了纠正对苏联模式的照搬,同时也意味着不照搬任何外国模式,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或别的方面,无论是美国模式、日本模式,还是瑞典模式或别的模式,都不能照搬,而是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立场。
但是,强调中国特色,不照搬外国模式,决不意味着拒绝对外国的学习和借鉴。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或别的方面,无论是美国模式、日本模式,还是瑞典模式或别的模式,都应当了解研究,学习借鉴其中于我有益的东西。中国特色也决不是迁就、因袭中国现实中的种种落后因素而固步自封、不思进取的借口和遁词。
过去对苏联模式的照搬实际是同时犯了两个错误,一个错误是照搬苏联,另一个错误是因为照搬苏联而排斥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对西方国家的研究、学习和借鉴。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提出,则是同时纠正了这两个错误。
作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和中华文化的博大胸怀看待中国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是开放的社会主义,和平的社会主义,置身于世界现代文明进程之中的社会主义,对人类文明成果具有充分的吸纳包容能力。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显著特征之一。
这里,有三个关系问题仍需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对于借鉴、吸收西方资本主义条件下形成的文明成果,经常有人认为是在转向资本主义(有的是赞成,有的是反对),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实就是中国特色资本主义。这一类看法是不正确的,它一方面没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仍然是以苏联模式的标准来衡量社会主义;另一方面也没有正确认识资本主义,特别是没有看到当代资本主义的很多成就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成就,那些与社会化生产相联系的组织方式、组织工具、组织技术虽然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但其本身并不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应当看到,吸收、运用这些成果,是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是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发展社会主义。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所谓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既是一种理论、思潮,也是一些国家(如瑞典)的社会体制。有论者认为,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搞瑞典那样的民主社会主义,乃至主张用民主社会主义的概念取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概念。这一类看法是不恰当的。如果就概念而言,在社会主义之前冠之以民主,并不是一个严谨的科学概念,因为社会主义包含着民主,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在区别于苏联模式的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概念已鲜明体现出与苏联模式的原则区别)。如果就民主社会主义所代表的社会模式而言,就更照搬不了了,因为中国的发展具有与之完全不同的历史前提、社会条件、现实基础和基本任务。但另一方面,民主社会主义、瑞典模式的确又是很值得研究和学习借鉴的,否认这一点同样不正确。同时,坚持认为民主社会主义仍然只是资本主义,而不是或不可能成为社会主义的一种形态,这种看法是否真有道理,是否真有理论上的科学性和说服力,也需要作实事求是的研究。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所谓普世价值。在这个问题上,是否可以认为:第一,不因为反对某些西方势力利用普世价值作文章的政治目的而否认普世价值(或共同价值,或普遍价值)的存在,可能是更为科学和明智的。第二,民主、自由、人权应被视为普世价值,但普世价值的清单远不止这些,和平、和谐、反贫困、发展、公平、正义等等,都是普世价值。第三,某种价值是否具有普适性并不决定于是否有人不接受它。第四,普世价值的存在与普世价值的优先序列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正因为普世价值的清单很长,因此在不同的条件下,需要按不同的优先序列来追求普世价值的实现,这一原则本身就具有普适性。第五,价值的普适性与其实现的途径、方式和程度也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种价值是普适的,但在不同的条件下,会有不同的实现途径、方式和程度,根据不同的条件选择不同的途径、方式来追求普世价值,这一原则本身也是普适的。以上五条如果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分包含着普世价值,同时又是以适应中国实际的优先序列、具体途径和方式来不断实现普世价值的。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科学发展形态
以上讨论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对传统苏联模式的全面突破和超越。而这种重大的创新在理论逻辑上则是与马克思主义完全统一和贯通的,是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彻底贯彻马克思理论的逻辑来重新回答当代中国一系列基本问题和重大问题所得出的科学结论。对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最富特征的方面来加以说明。
1.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贯彻了马克思的理论逻辑。
过去,人们总以为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是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建立起来的,只有实行计划经济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要求。这个误解至今也没有完全消除。
诚然,尽管马克思从未用过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这一类说法,但他的确提出过,在“未来社会”,商品货币关系或者说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关系将会消亡,社会(在他的理论分析中,他指的是社会而不是国家)将可以对整个社会生产进行直接的计划调节。
但是,对这个“结论”,要把它放在马克思的理论逻辑中来看,要知道它是在什么样的前提、条件下说的。这里有两个要点需特别注意。
第一,商品货币关系不是被消灭的,也不可能被人为地消灭,而是在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中消亡的。
第二,商品货币关系消亡的前提、原因是,生产的社会化已发展到这样的程度,使得社会能够简单地以劳动时间为唯一尺度,来直接计量社会的总劳动量及其在各种产品生产上的分配,即任何产品上的劳动都已直接表现为社会总劳动的一个必要部分,从而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已经消失。这样,商品货币关系才会成为多余的东西而消亡掉。
马克思认为,生产力的发展趋势,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趋势,最终将造成使商品货币关系消亡的这个前提。应当看到,就理论的逻辑来说,马克思关于在“未来社会”中商品货币关系会消亡的结论是对的。
同样根据这个逻辑,无论社会生产力怎样发展,无论生产社会化程度怎样提高,只要马克思所假定的这个前提一天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即市场关系就一天不会消亡,这样,社会有效率地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式就仍然只能是市场经济方式。
而苏联模式的问题恰恰是,在根本不具备马克思所说的上述前提时,以强制排斥市场关系的做法来实行“计划经济”。这看上去似乎与马克思的“结论”相一致,其实却违背了马克思的理论逻辑。强制排斥、“消灭”市场关系,却不可能消灭客观的经济规律,不可能消灭市场关系的内在基础即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因此,这种计划经济虽然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有不得不然的原因,在一定阶段也发挥了特殊的作用,但在长时期中,对于整体的经济发展来说,则必然是没有效率的。不仅如此,事物的内在逻辑还在于,要强制推行这种经济体制,又不得不依赖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高度集中和强制,以致无法有效展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发展进程。
与此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经济体制上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根本转变,是真正贯彻马克思理论逻辑而得出的科学结论,即正确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又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而且,如前所述,这个根本转变又一定会合乎逻辑地导致政治、文化、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从而开辟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2.从单一所有制转变为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特别是发展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坚持了马克思关于所有制问题的基本观点。在实践的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了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与结构的新认识。这种新认识及其实践(30年多来中国所有制变革的实践),是对强制集中的单一所有制模式的否定,但决不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发展要求的否定,而是真正坚持了马克思关于所有制的基本观点和主张。
马克思曾把共产党人的理论概括为消灭私有制,但要全面、完整地掌握马克思的思想,就应当看到:
第一,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强调,所有制关系与形式及其变迁,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决定的。
第二,马克思明确提出要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私有制。一种是劳动者的私有制,即劳动者靠自己的劳动挣得财产的私有制。马克思在论述小生产时,之所以认为它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就是因为它是以劳动者的私有制为基础的。另一种则属于非劳动者的私有制,其最后且最完备的形式是资产阶级私有制。马克思着重指出,资产阶级私有制的性质在于,它是以剥夺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财产为前提的少数非劳动者(而且其人数会越来越少)的私有制。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趋势将导致对这种私有制的否定。
第三,《共产党宣言》说得很清楚,消灭私有制是在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这个意义上说的,也就是要消灭那种剥夺了劳动者的财产权、以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前提的私有制。
因此,第四,适应社会化生产的发展要求,建立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是剥夺剥夺者,在生产社会化的条件下重新确立劳动者普遍的自主财产权,进而实现劳动者的自由联合。劳动者在自主财产权基础上的自由联合,才是马克思所主张的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实质。离开这个实质,公有制就只能是一个空洞的抽象。
这样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所有制的新认识及其实践,正是马克思在所有制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基本主张的鲜明体现,因为在这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基本精神和方向,正是要为劳动者、为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确立和提供能自主获得并自主支配财产的权利、条件和机会。与苏联模式排斥劳动者个人自主财产权的强制集中相比,这才是真实、切实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步骤,是重大的历史进步。虽然在具体过程中存在着需要认真改进的不足和问题,但这个改革的方向是完全正确的。
尤其应当看到,通过改革,建立完善的法律与制度,以保障并增进广大民众自主获得并支配财产的权利、条件、机会,才能为公有制的发展不断开辟道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在自主财产权基础上的自由联合。
而这种自由联合即社会主义公有制,其发展动因和历史必然性来自生产社会化所引致的资本社会化趋势。因此,一旦确立了自主财产权这个前提,在客观的经济规律和趋势的作用下,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人们就会按照经济效率目标,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生产社会化和资本社会化发展的不同程度,根据实现联合所需要的组织工具和组织技术的发展状况,而自主选择不同范围、不同规模、不同方式的联合,即形成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这就是公有制多种形式之所以会产生的客观原因、根本原因。
这样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完全一致,是市场经济发展(生产社会化、资本社会化发展)的客观结果。因此,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所谓矛盾是根本不存在的,是一个假问题。实际上,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矛盾的所有制,一是《共产党宣言》明确提出要消灭的那种必须以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前提的资产阶级私有制,一是苏联模式排斥劳动者个人自主财产权而强制集中(也使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的所有制形式。
3.对按要素分配的肯定,同样是从马克思的理论逻辑中得出的正确结论。
在马克思那里,分配上的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品的思想也是与市场关系消亡的前提和条件逻辑地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假定社会已经能够直接以劳动时间来计算、分配社会的全部劳动量,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已“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同时也因为这个前提,对于任何社会成员来说,“财产”当然也就不再是一个独立的范畴。所以,逻辑的结论是,社会在作了一切必要的扣除以后,可以直接用劳动时间为尺度来实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品的分配制度。但是,只要这个前提不存在,那么:
第一,那些假定为可以用劳动量来计算而由社会直接扣除的部分,在市场关系中就仍然要表现为一系列以价值的形态独立存在的范畴,如利润、利息、地租等等。
第二,相应地,财产、财产权也必然仍是独立存在的范畴。
由于这两点,因而在社会成员中分配的就不只是用于生活资料消费的收入,而且还有财产性的收入。这些条件就决定了在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关系虽然在本质上是按劳分配(这是由公有制性质所决定的),但在具体的表现形式、实现形式上,必然要采取按要素分配的方式。这里,理论上应当弄清楚的一个问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经济中,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即本质内容与其表现形式或转化形式、实现形式的关系,就像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价值、劳动力价值、剩余价值等范畴是对经济关系本质的抽象,而它们在具体的市场过程中必然地转化为、表现为价格、工资、利润等形式。马克思揭示了这些形式背后的本质,但在具体的过程中,只有这些形式才是现实的、“可操作的”。对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也应当这样来理解。除此之外,对二者关系的其他一些解释都是在逻辑上有矛盾的。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分配方式上对按要素分配的肯定,同样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实际上,按要素分配本身就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方式和过程,不按要素分配,等于不要市场配置资源。
通过对以上三个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全正确地运用并彻底贯彻了马克思的理论逻辑和方法,是当代中国真正深刻和彻底的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不仅马克思主义没有过时,而且为了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理论体系的理解,就应当加强、深化从逻辑和方法上对马克思基本理论的学习和理解。